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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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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加上我国“一带一
路”发展规划的推进,国际船舶代理在当今国际贸易中
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国际船舶代理直接关联于
国际海洋运输,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制
较为苛刻。在苛刻的法律规则中应明确一般代理与专
门的船舶代理下的法律适用及侵权责任法的可用性,
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国际船舶代理是船舶代理的国际化,由于参与到
了国际贸易大环境中,在法律规制上不可避免地牵涉
到法律的国际间准据适用问题,因此,与国内船舶代
理不同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在法律适用上不仅受本国
法律的管束,也受国际法律条约甚至国际惯例的约束。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和范畴
船舶代理的概念在不同著作中表达不尽相同,综
合而言,可以概括为: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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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
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
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
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
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
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
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概览
各国的交通或贸易法律法规中均对国际船舶代理
大多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1]我姑国际船舶代理的
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
法》、《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国际条约方面主
要有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
则》(IGC规则)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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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代理协议与一般代理协议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代理将产生航海运输活动,根据中国最
大航海运输企业中国远洋集团(COSCO)的数据,一艘
远洋船舶往往都是万吨级别排水量的巨轮,船上标准
配置人员数百名甚至上千名。[3]因此,国家对国际船
舶代理的规定很谨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船舶代理
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质。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
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
(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
例》第四条)。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
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
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而从事国际船
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
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问题是:如果某个单位具备了航海资质和船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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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维护的必要技能——即具有相应的资格技能人才。
但没有备案办理船舶代理手续,他与相对人办理了轮
船运输代理协议,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
律呢?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
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
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
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目前虽然这只是一个行政
性决定,其法律效力未经正式的法律文件确立。但法
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下,可以根据立法本意而无限接近立法目的。因此,
既然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对普通主体的代理权的认可。
其二,作为船舶业者,应当且必须知道船舶运输资质
的条件和责任,其选择合作即是对权力义务的承诺,
运输法律关系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尊重民事
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在船舶代理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造成
他人民事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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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
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国际船舶代理的语境中,如果代理人造成他人
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任务
侵权责任法只能适用于个人侵权,国际船舶代理一般
是单位之间,所以不能适用。[4]笔者对此不予认同。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制定的,具
有基本法性质。而正如前文所说,国际船舶代理一般
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
适用《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可辩驳的理由。其次,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
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对个人的要求过于困难,一般
而言,前述两个法规(还有更多的类似法规)较为专业,
仅仅是理解法律术语和行业术语就已经很困难,更何
谈维权?因此,从维权便宜的原理出发,如果当事人(原
告)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应当予以认可。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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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由于牵扯的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
履行地域广泛,甚至关联于国际关系,因此国家对国
际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较为繁琐明确。但正是
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繁琐,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因此,
拉近一般代理和专门船舶代理的距离,使当事人可以
引用一般代理的法律规定维权,并认可侵权责任法的
适用,大有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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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3:26: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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