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活经验贴近法律——红绿灯下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4-11-07 01:33: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夜总会服务员服装)

无所不在,法律又无时无刻不面对诸多与困扰,这

也许就是我们在法律的殿堂里触摸、欣赏、怀疑、徜徉、深

思的原因。不过,现在想来,在我刚开始迈步跨入这个殿堂

门槛、初涉其略显深奥的知识的时候,似乎有一种并不适宜

的倾向,即不经意地用“无知之幕”把自己的生活经验与对

法律的隔绝开来。

其实,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由不计其数而又相互的

元素构成的之中,法律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而已。可以断言,

如果留意的话,我们总是能够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中到理解

所学法律知识的路径。当然,这种理解所及的程度是与经验

的丰富与复杂程度密切相关的,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一个不

断成长的过程。但是,设若法律的初学者能够一开始即用一

种经验的眼光来打量其通过各种渠道所获得的法律知识,就

可以从自己的生活之中发现法律的基础,就可以比较实在地

把握个中的真谛,并不断深入地去体会,去思考,去。

今天,我希望把自己的感受通过若干事例描说出来,

如果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感悟,那么,我的目的就可以

说达到了。

1、法律处于有序化努力与无限世界的张力之中

情境之一:在没有警察、红绿灯、指示牌、栏杆、

规则的情况下,车水马龙、熙熙攘攘的十字路口,发生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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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互碰撞似乎注定是不可避免的。这时,人们会设法解决

这个问题。他们可能会成立一个临时的机构,负责解决交通

问题。但是,人们后来会发现,临时机构的成本太大;他们

就会想,对这类经常发生的问题,能不能有一个常设性的机

构,有一些人人都遵守的规则。——这就是“有序化努力”。

于是,人们设置了警察、红绿灯、指示牌、栏杆等,

制定了交通规则,力图让行人、车辆按照一定的规矩行路,

由此大大减少了堵塞或相互碰撞(当然杜绝是不可能的)。人

们开始成为“制度化的动物”,在制度下安全地通过路口,但

是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当红绿灯以既定的时间有地转换时,

通行与禁止通行的交叉替换可以使得交通处于顺畅状态,人

们在红灯面前的暂时停止是为了在绿灯亮时能够安心、顺利、

迅捷地通过路口。

不过,红绿灯有可能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发生

时,红绿灯按照原有频率转换就不会再发挥其预想的作用,

交通警察的临时指挥将取而代之。这时,法律就会处于危机

之中,原先需要以“有序化努力”解决的事情,由于发生了

一些问题,就不得不由人替代规则来指挥交通。

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体会一些什么呢?

其一,法律是人们矫正无序、力求规则化生活的一

个方面,因为规则化生活可以维护或促进人们的某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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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规则是法律,红绿灯是这种法律的外在表现,人们在红

绿灯之下生活有一种安全与便利。

其二,为了以一种规则化的生活样式来维护或促进

自己的利益,人们需要在放弃中获得。没有红绿灯(法律的

信号),人们似乎可以为所欲为,但也经常会遭遇不愉快,为

了获得安全与便利,人们学会在红灯面前停止。

其三,规则化的生活是一种努力,但是它与无限世

界处于张力之中;由于偶在的、偶发的因素有许多,生活的

无序在一定意义上是绝对存在的,随时可能对规则构成挑战,

立法者预先估计不到,也就无法达到我们过去常常谈到的立

法上的“规则主义”的理想。另外,如果红绿灯是法律的代

言符号的话,它们发生了问题,也许就是法律本身出现了问

题。也许法律所面对的问题非现有法律能够解决,于是,法

律给予了执法者便宜行事之权力,以实现法律的目标。这时,

你不能再按照对法律的预期去行动了,而是要服从于没有确

定预期的执法者意志。

其四,此时我们就寄希望于执法者能够根据自己的

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公平对待的立场来取代法律的指挥。

同时我们会想,执法者是否公正?在法律发生问题时他能够

按照法律的目的去运作、能够比较平等地对待所有当事人

吗?申言之,行政官员、法官们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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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地运作?法律有它的有效性,但这有效性是有限的,

它的限度在哪儿?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境来定。这都是有序化

努力与无限世界之间的张力产生的。

2、信仰法律还是法律便宜主义?

情境之二:1、严冬寒夜,把脖子、头尽可能往衣领

里塞的你骑车走出北大西门,恰逢对面的绿灯转红灯。可是,

此时已经午夜2点,街上只有飕飕的风的痕迹,车辆行人几

乎绝迹。你是等待对面的红灯转为绿灯以后再通行呢,还是

在观察确认安全之后骑车快速通过?

2、或者时间提前许多,两边的车辆的确很少,间

隔距离较远。一些行人顶着红灯走了过去,而另外一些行人

继续在那里等待红绿灯的转换。你会怎么办?如果你选

择了等待,应该可以肯定地断言,你对保持着一种近似于宗

教信仰般的信念。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也许基于以下这些因素

之中的一个或多个:

威慑。法律一般有威慑力,违反了便可能受到惩罚,

让你觉得很难受。因此你可能不会去违反它。

利益。人们为什么越来越多地遵守合同法?虽然传

统并不强调人与人之间计较得那么清楚,但是社会,商业越

来越发达,人们开始重视“亲兄弟,明算帐”。遵守合同法,

也许是因为它保障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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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有些人遵循了法律,但不是有意识地去遵循,

只是觉得法律符合其个人道德,认为遵守法律是遵守个人道

德。

宗教信仰。在中国可能感受不到宗教信仰与法律的

勾连性;在西方社会有着长久宗教渊源的国家,其宗教规训

法律规则有很多是重叠的,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宗教信仰。

还有其他因素,这里不再列举。在以上情境中,威

慑力量与道德上的约束力微乎其微,而利益的考量可能会促

使你考虑顶着红灯通过,社会舆论似乎也不会对你“闯红灯”

起而攻之。因而,选择等待的你,不计法律是否存在威慑

力量、是否你的利益、社会舆论是否支持你违法,对法律有

着一种不可动摇的信仰。

对法律持有如此强烈的信仰而不计其他利害得失的

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是有的,但非常罕见。你可以从周遭

的生活中发现这一点。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绝大多数人对法

律采取的是一种便宜主义的立场。反而言之,即如果违背法

律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不便的话,包括蹲监狱、遭、受斥

责、负赔偿等,不妨违背之。这似乎也印证了最为接近人之

天性的“经济人”假设。人是物质的动物,有很多利益的考

虑,以“经济人”的假设来描述他的行为,可能更现实一些。

然而,我个人认为,对法律的信仰是法律人不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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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的素质之一。便宜行事几乎是每个人的社会方式,不过,

人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物质的动物而生存着,他更是一个精神

的生灵。对一件什物的信仰可以激发人潜在的不可捉摸的力

量,可以促使其动用比理智更具有魅力和强力的情感去行动,

哪怕在最后的结果上表现为妥协。如果没有坚持,就只会出

现迷失而不是妥协。迷失的人一次迷失就可能再也不回自

己,而妥协的人一次妥协之后还会继续努力坚持。法治的理

想可能在许多时候是与现实妥协的,但如果失去了一种对法

治的渴望、追求与信仰,我们又何来妥协的资本。

因此,我们也许会遭遇一次次法律理想的挫折,但

基于信仰的追求可以让我们不断地去努力实现“有微瑕的完

整性”。

三、法的合法性

情境之三:从海淀图书城向南而行直至盛唐饭店附

近的一段路上,经常会出现堵车现象。我曾经数次与出租车

司机共同讨论过如何减少堵车现象。尽管导致拥挤的原因有

多种,但设置红绿灯的路口过多被视为是重要原因之一。达

成的共识是应该把某些道路改为单行道。是,假设许多人都

如此认为,汽车司机或乘客是否有权利不顾现有的红绿灯设

置呢?

那么多红绿灯的设置,就如同法律的设置,是否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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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它统治的臣民,或者受众?作为法律管辖下的老百姓,

我们可以批评它;问题是如果它不改变,能不能为表示抗议

而闯红灯?这个问题涉及到二战后很多人提出来的法的合法

性问题。19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说,如果我生活

在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我希望我可以(IhopeIwouldhave)

拒绝佩带党卫军的臂章,可以拒绝举起手臂喊HiHitler,可

以拒绝任何种族屠杀。

法的合法性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亚里士多德很

早就谈到法治的两个要素:一个是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普

遍遵守;二是已经制定的法律是良法。亚里士多德站在遥远

的长河里给我们现代人施了一种魔咒,让我们不断考虑什么

样的法律是良法,什么样的法律是恶法,恶法到底是不是法,

恶法到底要不要服从,等等。在这个问题上有两个学派:实

证主义法学和法学。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

令,可以从法律的等级结构中最终到一个实在的法律;后

者认为,简单地说,就是在世俗的法律或者实在的法律之外

有一个评价的因素,无论是上帝的法还是符合人性的法,总

之有一个道德的评价因素。这两种学派不断地争论:法律一

旦发生暴虐的情况,应该如何对待?

前述那位法官认为,美国给法的合法性的质疑提供

了非常好的环境,没有哪一个国家像美国一样给予了那么好

的保障。美国给予了什么保障呢?从宪法上来说,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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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很大的保障。人们可以用口头的、书面的形式来表达

对法的合法性的质疑;还可以进行和平的众集会;还可以

示威游行。这些自由是美国社会认可的。这些自由的行使对

于个人的物质和精神的幸福来说是重要的,对于政府的有效

性和生命力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政府可能因为长期按照规则

行事而成为一种懒惰的机器、生锈的机器,需要有人不断给

它提供养分,才会有生机。这些自由实际上造成了一种开放

社会的环境,人们可以相互交流,可以去说服别人接受自己

的观点,能够从少数人的意见扩大为多数人的意见。比如,

过去很多美国人都接受“隔离但是平等”这样一种,

到后来,通过自由权利的的不断行使,“隔离本身就意味着不

平等”这种观点慢慢由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也到法官的判决,

最终影响到整个社会精神状态的。

那么,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是无限的吗?美国人告

诉我们,这当然是受到限制的。遵循是通往自由的唯一之路,

这是里一句古老的谚语。在信奉法律与违反法律或基于良知

的违反法律之间,应该如何协调?如果我认为法律违反了我

的道德信念,违背了我的宗教信仰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去

反对这样的法律?1960年代美国有一起宪法案例:有五个黑

人,是某个争取黑人权利组织的成员,他们去路易斯安那州

的一个图书馆里借一本名为《黑人的故事》的书。(这里需要

介绍一下背景,就是当时路易斯安那州有一些流动图书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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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分为红和蓝两种,黑人只能去

蓝的图书馆,红的是留给白人的。当时这五个黑人进的

是红的图书馆。)但是图书馆员说架子上没有这本书,于是

他们就站在那里,作为一种无声的抗议,后来警察把他们逮

捕了。这个案子在路州高等法院那里,黑人们被判有罪;然

而在最高法院,九位官以5:4的微弱优势判决他们无罪。一

位法官说,如果这时是图书馆闭馆时间,他们站在那里,便

是违反了对所有人公正对待的规则。因为所有的人,无论白

人黑人,闭馆时都不能在馆内;另一种情况,如果他们不是

仅仅无声地抗议,而是采取一种粗暴的方式,干涉了他人的

权利,则他们也是有罪的。总之,在质疑法的合法性时,应

当是和平的、温和的,而不是暴力的,也不可以违背对所有

人都平等对待的法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我

们刚才假设的情境中,你是没有权利通过红绿灯的。因为在

大多数人还遵循规则时,在所有人都平等地适用规则时,闯

红灯就可能导致的阻碍,可能会损害他人权利。

我们知道,在一个常态社会里,或者说在一个稳定

的社会里,在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应该是开放的。稳定和开

放并不冲突。现在有些人认为社会一旦开放便会混乱,其实

恰恰相反,很多时候,当表达不同意见的人的权利得到充分

保障时,可能会引起争议,但如果大家都和平地去解决争议

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混乱的。在争议上可以通过一种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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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达到解决,就不会让怨恨、愤慨的能量在一个封闭的

容器里压抑着,突然某一天以一种暴力的方式出现。那样对

所有人都是不利的。而一个开放社会,一个以和平的方式解

决争端的社会就能够长期延续和发展,并且使社会里的每一

个人都感到自己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四、法与正义

情境之四:一位行政法教授刚买了车,还不很熟练,

一次与一位同伴——也是一位行政法教授——出门时闯了红

灯。他们俩便与警察讨价还价,说:“我们都是某某大学的教

授,交通法规起草时我们还参与过论证。”最后警察“放水”

了。我读博士生时,有一次帮我的导师搬家。搬完后,

我乘搬家用的车(是北大的车)回北大,路上就我和司机两

人。我们后面有一辆小巴,超车时把北大车刮了一下,前面

的一块板给撞断了。那辆小巴可能没注意到,继续往前走。

北大司机很恼火,追上去一横,挡住了小巴的去路,然后两

个司机堵在路上开始吵。后来警察来了,听完原委,他第一

句话就问:“你们愿意公了还是私了?”私了是小巴司机给北

大司机200元钱,小巴司机不干,于是警察开了一张单子,

让到清河交警支队去公了。到了以后,负责处理的警察叫各

填一张“交通事故说明表”。我们这边由北大司机口述,我笔

录,并修饰了一下,十分钟就写完了;那个小巴司机半个多

小时才回来,表格上只有歪歪扭扭几行字。负责人一看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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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表,就对小巴司机说:“你看,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你是

怎么超车的、撞到了什么东西,人家都写得清清楚楚,这就

是你的不对了。”小巴司机没话说了,因为他也不怎么识字。

最终他掏了200元钱。

你可以从这两个事例中感觉到一种权力的存在,不

是官方的权力,而是福柯等学者开始提出、现在很多青年学

者在讨论的一种无所不在的权力。正如培根所说,知识就是

权力(Knowledgeispower),你的知识决定了你的身份、你

的地位、你的形象、你的可能在纠纷中所处的优势,它可能

是无形的,但一定存在。你所拥有的这种权力是无法遏制的,

法律不可能作到真正的双方站在同一起跑线的状况,这在生

活中随处可见。假如你是一家刚成立的小公司,与大公司签

合同时便会完全处于弱势。又如你是一家大公司的雇员,你

可能为得到其优厚的待遇而不得不接受种种条件的约束。权

力上的优劣永远存在,法律无法解决这一。刚才所说的事例

一中,如果执法者严格执法,就不存在我们考虑的问题;可

是执法者是有自由裁量权的,他既可以警告,也可以,

却最终选择了“放水”。事例二更简单,执法者是在严格执法,

但他对不同的人表现出的态度就不一样。法律与正义经常被

放在一起,但生活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正义,在我刚才所讲

的事例中,如果警察当时只给小巴司机表格而不给我们,那

么他是滥用职权,因为法律要求对当事人同等对待;但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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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双方都给了表格。由此也许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法律是保障最低限度的正义的,或者说是一种底线的保障。

要想解决中随处可见的权力优势,恐怕法律不是一剂万能的

良药。

今天我要讲的就是这些,通过简单的事例来告诉大

家如何去面对生活中的问题并将之有意识地与法律相勾连。

这有助于你们去理解在课堂上到的法律。当然,法律并不仅

仅局限于法理层面的思考,更多的应该是技术层面的思考。

因为部门法的性质、规则的截然不同,所以我不可能讲得太

多,只能在法理层面上讲。总之,无论哪一层面,你们都可

以在生活中到引子,帮助你去思考、去探求法律究竟是什

么,法律给予了我们什么,法律给了我们理性还是非理性、

自由还是不自由,等等。我就说到这里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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