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法学通论》第7版配套真题
详解
1法律规则[中南财大2012、2008年研]
答: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
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可分为以下
几类:①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权利性规则和权利义
务复合规则。②依据功能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③根据强弱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④按照内
容的确定性程度,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和非确定性规则。一般认为,法
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法律规则是法律
要素中重要的方面。
2法律移植[中南财大2011、2008年研]
答: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
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
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
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
植的范围有: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律和国际惯例。法律移植具有其必然性和必要
性:①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②市场经济的
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③法律移植也就是法律方面的对
外开放,这是整个社会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④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
需要。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2012、2009年研]
答: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法律事实依其
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
志为转移的事件,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依人
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如遗嘱、公证、结婚等。
4规范作用[中南财大2014年研]
答: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
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依据作用的形式与内容,法的作用可分为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种划分先由英国学者拉兹提出,后经过我国学者改造。
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等。
5权利本位论[中南财大2018年研]
答:权利本位论,是指在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
提。相对于义务而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是权利的派生物。法律设定义
务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义务应当来源于、服从于权利。权利本位论包含以
下几方面的含义:①拥有权利是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要行为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就必须使其有承担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资格和可能,即行为人有生存和活动的权
利,有作出一定行为而不被干涉或阻止的自由。②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
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引申出来的。③义务应是为适应权利而设定的。
6大陆法系[中南财大2016年研]
答: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
是指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公布实
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
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大陆法系具有以下
特点:①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②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
法律效力;③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④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
地位,奉行职权主义;⑤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
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7五服制[中南财大2010、2007年研]
答:五服,是指在宗法伦理与法制下形成的五种丧服,具体包括:斩衰、齐衰、
大功、小功、缌麻。在中国古代社会,以丧服来表示亲属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以
及尊卑关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于有服亲属之间相互侵
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表示的尊卑亲疏关系定罪量刑。
8存留养亲[中南财大2009、2007、2005年研]
答:存留养亲,又称留养,是指罪犯的直系尊亲属因年老或重病而缺乏独立的谋
生能力,而家中又无成年男子侍奉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暂不执行罪犯的刑罚,
命其回家赡养老人。这是法律与家族伦理相结合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首先正式
确立于《北魏律》中,并为后代法律所沿袭,一直到清末。
9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中南财大2019年研]
答:(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又称为文书宪法。现在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而且多数国家用一个法律文书表示。1787年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的优点有:规定明确,系统全面,
易为掌握和遵守,内容比较稳定。缺点是:制定和修改较难,适应性比较差,不
易适应变化莫测的政治形势和紧急情况的要求。
(2)刚性宪法是指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且制定与修改的程序非常严格的宪法。
一般而言,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大多是刚性宪法,因为采用了严格的制定与修改
程序,并肯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3)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区别与联系:
①成文宪法是就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言的,与不成文宪法相对;而刚
性宪法是就宪法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的程序而言的,与柔性宪法相对。
②成文宪法与刚性宪法的制定、修改的程序均较为严格。
10不成文宪法[中南财大2014、2010年研]
答:不成文宪法,又称“普通法”的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散见于
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
形式为标准,将其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
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
宪法危机。
11结社自由[中南财大2014、2010年研]
答:结社自由是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参加或者组织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
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结社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各国对
政治性结社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其条件是在方式上的“和平”和在目的
上的“维护国家政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可以自由地组织各种社
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其他各种人民众团
体。依法成立的社团,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
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2宪法惯例[中南财大2018、2014、2009、2003年研]
答:宪法惯例是指现代宪政国家在较长时间内形成的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
的或者重大的宪政制度。由国家和公众共同承认并且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表现
为具有一定拘束力的传统或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形式。宪法惯例不仅在
不成文国家大量存在,在成文宪法国家有时也会存在。宪法惯例形成的原因很多,
有的是因为某种宪政习惯或者传统早已形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没有成文
的形式也不必担心得不到遵守;有的是在成文宪法制定以后,对宪法没有规定而
社会生活又迫切需要的事项,逐渐形成了宪政习惯;更有的是为了使宪政的实施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适应性,有意利用宪法惯例对成文宪法做必要的补充。宪法
惯例具有与明示的宪法规范一样的约束力。宪法惯例的特征表现在:①它没有具
体的法律形式;②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
本最重要的问题;③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13单一制和复合制[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单一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所
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单一制国家的特点有:①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和一套完整的
法律体系;②只有一种政权机关体系和司法机关体系;③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
导,没有分离权;④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唯一主体;⑤公民也只
有一个国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
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
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
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的区别: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在复合制国家,联邦或邦联政
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
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在复合制
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
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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