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法学模拟题06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河南法院网)

历年法学模拟题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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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判断

1.A【解析】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的形式;法律规

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

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2.B【解析】《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3.B【解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4.B【解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

人民政府。

5.B【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

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

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

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则不适用)。

6.B【解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犯)、被告人与

犯罪嫌疑人(未决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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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

7.B【解析】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8.B【解析】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否则保证合同无效: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

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银行等金融机

构。

二、不定项选择

9.D

【解析】法律概念在法的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a.认知功能.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现象纷繁复杂,在认识这些现象内在特性的基础上对它

们进行分类和整理,将具有相同或类似性状的现象归为一类,用特定的法律概念加以表达,使

之能够与其他现象区别开来,这是任何法律系统的建构和发展所必须的.法律概念体系是否

完备、精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律体系的发达程度.

b.构成功能.法律规则和原则在语法结构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判断的基础是概念,

任何一个规则或原则都是由两个以上不同概念构成的,因而法律概念又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

律原则的基本要素.

c.规范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规则实现的,但在规则不够

完备,不能涵盖所有调整对象的场合,也可以通过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的结合,直接起到规范

主体行为的作用.

【解析】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

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

人向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

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

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解析】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采纳丞相张他,御史

冯敬提出的改革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鼻者,笞三百,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我国奴隶制社会以来的墨、劓、非刑开始发

生变化,从而改变了原来的五刑制度。

【解析】汉武帝以前是汉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时期,形成正律(九章律)、旁章

(傍章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及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14.C

15.A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

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9.D

三填空

1辩证推理

2属地主义原则

3圜土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5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6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四名词解释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

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

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

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

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总之,在

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

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

3、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具有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采用这种结构

形式的国家就是单一制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单一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法国、

意大利、日本、挪威、瑞典等国,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和其他有些社会主义(朝鲜)国家

也是单一制。

4、想象竞合犯,是指虽然客观上只有一个自然行为,但其却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竞合。想

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断。

5、企业法人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

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简答

1、(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

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

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

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

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

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

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

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

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

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

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

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

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

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保险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

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4、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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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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