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8: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撒狗粮要坐牢几年)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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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保护

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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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战时平民是指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和平居民;“战争受难者

”包括战时的伤病员及战俘。关于保护的法律规则,主要在

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

加议定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并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其主要有以下

特点:

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

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是基于国际实

践中,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大量存在,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经宣战和

战争状态不存在为借口拒绝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出现。

2.《公约》的规定不仅对于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

对于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

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

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这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当任一交战者

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的规则在其他所有国家与该非缔约国之间

关系中不能适用的问题,尽力扩大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范围。

3.《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严格地说,条约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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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拘束缔约国,对第三国没有拘束力。在原则上,一个国家接受和适用

某项条约规定的前提,应是按照条约法的有关程序缔结或加入该条约。

然而,鉴于战争法适用情况的特殊性和急迫性,《日内瓦公约》共同

第2条允许非缔约国在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缔

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须以通过有关

程序加入该条约为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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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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