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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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国际法》:保护
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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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法律规则的特点
战时平民是指处于战争状态下的和平居民;“战争受难者
”包括战时的伤病员及战俘。关于保护的法律规则,主要在
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
加议定书》中得到编纂和发展,并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其主要有以下
特点:
1.《公约》的适用不仅限于国际法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而且包括任
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便其中一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这是基于国际实
践中,非战争的武装冲突大量存在,为了避免任何一方以未经宣战和
战争状态不存在为借口拒绝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出现。
2.《公约》的规定不仅对于发生在缔约国之间的战争或武装冲突中,
对于缔约国具有拘束力,而且在交战国中有非缔约国的情况下,对于
缔约国也具有拘束力。《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2条规定:“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
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这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当任一交战者
不是公约的缔约国时,公约的规则在其他所有国家与该非缔约国之间
关系中不能适用的问题,尽力扩大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范围。
3.《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非缔约国适用。严格地说,条约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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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缔约国,对第三国没有拘束力。在原则上,一个国家接受和适用
某项条约规定的前提,应是按照条约法的有关程序缔结或加入该条约。
然而,鉴于战争法适用情况的特殊性和急迫性,《日内瓦公约》共同
第2条允许非缔约国在接受并援用《公约》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与缔
约国在武装冲突期间同等地受《公约》的约束,而不必须以通过有关
程序加入该条约为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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