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一、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可操作
性”的原则。
落实建设单位承担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体责任、分包
单位负直接责任的管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
以解决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三、重点工作
做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开工、竣工等环节的农
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
同中应当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条款,专项条款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内容。一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是推行工程
款支付担保制度,各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约定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
三是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先签劳动合同后入场;四是施工企业建立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是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六
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发包)时,对施工企业信用及评价情况进
行审查。同时,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监督责任,将实名制管
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中,并在施工现场指派专人监督、检查施工
总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此项工作由住建、交通、水利
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施工许可办理阶段:人社部门负责收缴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
按人社部门提供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信息予以确认报备。
工程施工阶段: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
单位、施工企业等建立清欠机构,实现层级监管;负责落实行业监管
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挂靠承包、转包或违法
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合财政部门全面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按月足额支付工
资,实现月薪制。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竖立维权公
示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及银行卡发放工资等制
度,建立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支付表等劳动用工管理台账。人社部
门牵头,联合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
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开展执法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工程竣工阶段: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
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及时拨付工程尾款,审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拨付工程款证明材料,对未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的项目,一律不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建设单位和人社部
门确认无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后,由托管银行按规定将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内结余资金一次性返还施工总承包企业。人社部门负责
在工程竣工满60日后,且无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施工企
业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手续。
四、问题处理
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解决拖欠问题。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欠薪案件开
展联合办公、集中攻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依法及时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按照“快立、
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按规
定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解决欠薪问题。
公安部门负责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
侦查工作,与人社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应人社部门请求,可以提
前介入查办欠薪案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因挂靠承包、
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
成的源头性欠薪案件。
市大项目办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本部门实施的市政府投资工程项
目的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案件,并将违法违规施工企业信息及时
通报有关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司法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做好农民工
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登记、交办,并协调
推动相关单位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
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
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
体责任,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督促监管企业落实有关
责任,解决好拖欠工资问题。
市、县人民银行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
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等。开通农民工工资相关专用账户开户“绿通道”,
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惩戒措施
人社部门与住建、市场监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成员等相关单
位部门配合,落实企业拖欠工资“黑名单”和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开展联合惩戒,对欠薪失信行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
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
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住建、交通、水
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压实建设单位责任,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
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直至清出我市建筑
市场。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
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对监管工作履职不力的成员单位和监管人
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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