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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贫助弱,保障社会弱势体合法权益
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救助社会弱势体,使公民
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保护
弱势体、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
法律援助工作因为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和深刻的社会意义,
而显得尤为重要,它彰显了法律对弱势体的人文关怀和对
实质正义的不懈追求。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
法律援助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
题
1.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难。关于律师办理刑事辩护
案件的提前介入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
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
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实践中,许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种种原因,获得指定辩护
的权利仅仅局限在审判阶段。部分法院甚至在开庭前一两天
才给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导致不少指定辩护律师由
于时间仓促,无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凭起诉书和办案经验
出庭辩护,影响了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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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案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
人心理上还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还存在人格
缺陷,如个性相对比较孤僻,不轻易敞开心扉等,但同时他
们又具有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这就要求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
质,还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
理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对于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还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
使得有些律师仅满足于完成辩护任务,在办案过程中缺少与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对于其性格特点、家
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
现等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导致表达辩护意见不够充分,难以
提出合理量刑建议,不能真正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
的。
3.刑事法律援助后续效果不好。在接受援助过程中,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认罪、悔罪甚至立功表
现,然而由于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对
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原有生活环境不
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也需要假以
时日,因此极易重蹈覆辙,重新犯罪。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
因为年龄较小,未被判处实刑或刑期较短,刑满后,由于缺
少家庭关爱或管教缺位,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很快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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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为被援助对象,这显然背离了法律援
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全程保
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体,失足
未成年人理应有别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并在刑事法律援助中
得到特别保护。自侦查阶段起对经济困难或因其他原因没有
委托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让援助律师提
前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不仅可以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行使自
己的诉讼权利,也有利于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
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机制,规定在侦查、起诉阶段,相
应的办案机关应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记入笔录,经查明未
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确实无法为其聘请律师的,办
案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应的援助机构,由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
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护,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
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2.组建专业团队,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在
现有律师中挑选一批业务精通,工作细心,责任心强,熟悉
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师,作为办理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干,并经常组织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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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办案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做好阅卷和
会见等常规工作外,还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深入到学校、
社区等场所去调取有利于受援人的证据,全面了解受援人的
个人情况和案件情况,审查其作案时的年龄,有无免除处罚
或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并及
时就案件及受援人情况与有关机关沟通,同时,要积极帮助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甚至检
举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据案件的情节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
年被告人的个人资料,争取让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3.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有效巩固未成年人刑事法
律援助效果。帮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就
法律援助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除了
要求承办律师熟悉掌握相关法律,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外,还需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心,
在为未成年人依法辩护的同时,根据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准感化点,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帮
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同时,要积极鼓励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够知错改错,从犯
罪的心理阴影中走出来,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从长远来看,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应当作为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开
展,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公安、检察、法院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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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联动,动员社会各部门加入教育、挽救
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并与受援人家庭、学校建立长期联系,
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环境,实现对失足未成
年人的全方位动态援助,帮助其认罪伏法,真诚悔改,减少
对社会、对法制的逆反心理,达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
人格,预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刑
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1:5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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