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员工的加班规定
最新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
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
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
187号)
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
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
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对于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
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
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
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
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中秋节
(五)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
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
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章工资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
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
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有关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加班、加
点费习惯称加班费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11天法
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
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
300%的工资。
劳动法加班时间规定问答
1、什么是工时?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多少?
答:工时,又称为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
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
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贡
献和付给劳动报酬的计算单位。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
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
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哪些企业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概念。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不能均衡生产,必须在
一定时间内连续生产或工作,以一定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
工作、集中休息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
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
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
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是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
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
场所的服务员等;四是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计算周期一般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且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3、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
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
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
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
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
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吗?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和未经批准而擅自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
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
不得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实行
特殊工时制,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批准。按照上海市劳动
局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下列权限报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审批:(一)中央直属企业,
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二)市属企业,
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三)区、县
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
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
区、县劳动局批准;(六)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
在本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七)本市与外省
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本市市属企业的,由市劳动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
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八)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
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5、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
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
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
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6、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法律对加班加点的条件作了哪些限制?
答: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
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
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
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
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
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
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休假日加班是否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时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
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
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
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8、在哪些情况下职工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
者的工作时间,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用人单位
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
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
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
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
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
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
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
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9、可以用提高劳动定额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
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
和计件报酬标准”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
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
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
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
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
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
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上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我国
法律禁止的。
1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日工作超过8小时能否作为加点?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企业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所
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
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平均每月延长工作
时间的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倘若在整个综合计算同期内的实际工作
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其中某一日工作时
间超过八小时,其超过的部分不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11、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标准工资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
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
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
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12、企业是否有权自定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答:依据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延长工
作时间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
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按劳动部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月制度工作天数为
20.92天。如果计算小时工资,则将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另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计算标准,在不
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是,倘若低于法定标准的,是法律
不允许的。
1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假日正常上班的,企业不支付加班
工资对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
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
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企业以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是违法的。
14、哪些节日企业应当放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以下节日用人单
位应当依法放假:(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
半天;(六)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节日正逢劳动者休息日的,是否应当补假?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新年、春节、劳
动节、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
日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
则不补假。
16、企业可以暂不实行年休假制度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关于职工
年休假的规定至今尚未颁布,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规定之前,
可根据原办法安排职工休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
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安排职工休假,由于该实
施意见中规定企业在确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
可以安排职工休假。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条件具备后再安排职工休假。
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暂时不实行年休假制度。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
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
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
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
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
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
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
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
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
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
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
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
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
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
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
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
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劳动法》相关规定
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如
果超过,一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有法定特别、不可拒绝情况),二是要支付加
班费用。
1、工作时间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休假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休假节日。
3、加班规定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
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年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
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年假也可“跨年”休?
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副处长柴黎平介绍,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
情况,在工作忙的时候统筹员工休年假,但并不代表员工不提出休假就意味着
放弃年假。(员工放弃年假必须提出书面申清,而且必须是因自己的原因而不
是工作原因。否则都需支付其3倍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带薪年假只能当年休”的说法,北京市人社局也明确表示“这是误
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代爱民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带薪年假可
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今年不休,可以明年休”。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1:18: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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