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消费者维权过度(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0: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进修申请书范文)

试议消费者维权过度

维权过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综合各方观点认为,

维权过度是指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过程中,采取了超越法

律对权利限制的不当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那么如何界定

维权过度,能否从表现形式上加以判定?维权过度的原因何在,

维权过度如何幸免?本文将尝试针对以上问题对“维权过度”进

行一定讨论。

一、“维权过度”概述

维权过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漫天要价型,即消

费者在被侵权后向商家索赔,索赔金额却远远超出了合理要求的

现象。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反应过激型,消费者在维权中采取了

过激的手段进行维权。如采取夸张手段曝光自己被侵权的事实,

纠集一帮人商家要说法,并扰乱其正常营业等。对于维权过度

的界定,笔者认为构成维权过度的必须具备一下两个要件。

首先是消法者权利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这是维权的前提,

也是维权过度的基础。如果没有正当权利的存在,这些权利没有

受到侵害,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不是维权过

度,而有可能是侵权行为。而这些正当权利是来自《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的特别权利。

其次是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律对权利的限

制,采纳不当手段,造成不良后果。这些不当手段往往违背了公

序良俗原则,如天价索赔、围堵商店、焚烧商品等,都可能给他

1

人带来不利益,在给自己造成麻烦的同时,也给社会和他人带来

了不利的影响。

从维权过度的两个要件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其实维权过度者

并非完全的法盲,他们是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知道维护自己的某

项权利,但是对权利的认识不是很清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一知半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盲

目主张权利,忽视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忽视了商家以及其他社

会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了维权过度。而这种现象的解

决需要从法律角度客观地进行审视。

二、作为法律问题的“维权过度”

消费者对于拥有的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合理维护自己权

益认识的缺失是维权过度的一个原因。但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之

下反映的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以及消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

缺失。

在维权过度的两种表现形式中,“反应过激型”是否转化型

的侵权较易认定,从法律上能够到相应的依据,本文不进行详

细的论述。而另一种表现形式“漫天要价型”的处理上则存在较

大的争议,下文将对该表现形式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

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

是消法对索赔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经营者存在

欺诈行为时,参照第49条规定的双倍罚责。但在某些服务行业,

1

这项规定就难以使用了。“譬如在衣物洗涤行业,如果遇上几千

元的高档服装在洗涤中受损,按照行规消费者也只能获得双倍于

洗涤费区区几十元赔偿,远远补偿不了消费者的损失。在此情况

下,消费者会提出远高于双倍标准的索赔要求。”此外,消法中

没有规定非欺诈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与精神、名誉损害赔偿等问题。

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只能自行提出,

这往往导致消费者索要的赔偿金可能会远远超出商品本身的价

值。

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行政法这两类强行法并没有对“维权过度”

进行规定,维权过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力救济手段的任何一项,

亦没有明文禁止。而维权行为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即

消费者和经营者),消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该行为应该在民法

的框架内进行。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权利本位原则,是指在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

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

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而权利推定正是权利

本位原则的逻辑必定结果,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

可以(应当)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作为,

只要该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存在。

因此,漫天要价就有其存在的法律基础: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

害,进而提出赔偿,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索赔额度的高

低只说明双方的计算标准不一致,并不能说明更多的问题。

1

从权利的反面,即对维权过程的权利限制方面,权利本位原

则要求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其行使过程

中不得侵害或阻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

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当消费者对经营者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时,

这种限制主要就体现在对行使方式的限制上,消费者可以主张平

等地要求经营者协调解决纠纷,双方也可以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

消费者可以就损害事实向消协举报,可以通过媒体、通过XX络

将事件曝光,但是不可采取过激的手段扰乱经营者的经营秩序,

传播信息时不得扭曲事实真相,侵犯他人商誉。“反应过激型”

在行使方式上超出了限制,从而构成了违法。而对于“漫天要价

型”,法律上并没有对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限制,直接和间接

的损失有时并不容易计算。而实践中又往往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问题,这使赔偿额的计算更加错综复杂。同时由于计算方法不固

定、精神损害赔偿高低的不确定性,亦不存在对消费者提出赔偿

额设置上限的问题。综上从学理角度,法律对消费者求偿漫天要

价未作出限制。

许多漫天要价型案例却无一例外的与刑法中的“罪”

挂钩,无论是公安机关据捕的罪名,还是法院最后的判决,都判

定为罪。那么漫天要价是否可能直接地构成犯罪要件,

触犯刑法呢?笔者认为“漫天要价”的过度维权不应认定为

罪,二者的界限应从以下两方面来

区分。

1

首先在主观方面。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维权过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营者侵犯了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消费者是为索要自己应得的赔偿而实施

了过度行为。即使是消费者提出了天价索赔,并不存在非法占有

目的。

其次在客观方面。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威胁或挟制的方法,逼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付财物,这往

往会造成被害人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使被害人不仅损

失财产,而且心理上也受到一定的损害,造成了较为严峻的社会

危害结果。而对于维权过度与此相关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会损害

经营者的名誉。维权过度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会损害经营

者的名誉,消费者公开企业的错误不构成。再者,经营者可

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消费者的请求,而不是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

接受,这亦与罪的客观方面有显著区别。

诚然在维权过度中消费者可能以与损害事实不符的夸大其

辞的语言,劝阻其他消费者购买的口号以及贬低经营者等手段对

经营者造成了损失,但其损害程度一般都不会造成严峻的社会危

害性,触犯刑法,这样的行为仍属于民法或行政法的调整

范围。

综上,维权过度与罪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决不能将

二者轻易地等同。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只要没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施了以损害企业名誉权为威胁的行为,

1

无论是开出天价的索赔数额还是要向媒体或公众公开,都不构成

罪,不应该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结语

人人都是消费者,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但在我国法制还不够健全、公民素养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消费者

维权过度的现象也将更加频繁地发生。上文已经从社会现象和法

律问题两方面对“维权过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维权过度虽然

在法律上可以推得一定的存在依据,但当维权过度超出一定的界

限后,维权就有可能转化为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可能转化为加害

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观此过程,维权过度最终受损

利益承担人是消费者自己。维权过度现象的存在不仅制约了消费

维权的进程和质量,而且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今后的

立法中定会有更加明确的规定。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亦要“有

理、有利、有节”,做到“依法理性维权”,这样才能真正地使自

己权益得到保护。

1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08:37: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9107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在法律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