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通条款细则
在任何时间阁下向吾等通过中港通下单或以其他形式从事有关中港通交易,本中港通条款细
则被视为适用于该等指示或交易。
1适用范围
1.1当客户(以下统称“阁下”)向兴证国际及/或其附属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吾等”)下达
通过中港通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的指示时,阁下同意接受本中港通条款的约束,并确认阁下
已经阅读及明白附件所列风险披露声明和其他信息。
1.2本中港通条款是客户协议的修订及补充、不影响客户协议的效力。在本中港通条款和客
户协议其他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本中港通条款为准。
2定义
以下黑体字词语具有下述或客户协议其他部分所载的含义:
「A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公司发行的任何在中国内地A股市场(上海和深圳)而非联交所
上市和交易的证券。
「联属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该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
的任何实体或与该人士直接或间接共同被控制的实体。本定义中“控制”任何实体或人士指
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多数投票权。
「平均定价」指对基金经理在同一个交易日内交易的中港通证券,按每只中港通证券平均价
格分配或适用于该基金经理管理的每一个基金。
「现金」指吾等根据本中港通条款收到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营运的、用于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的中央结算和交收
系统,及/或为中港通设立的任何系统。
「中港通」指为互相进入联交所和相关中港通市场而由联交所、相关中港通市场、香港结算
和中国结算建立的或将要建立的证券交易和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中港通监管机构」指管理中港通及与中港通有关活动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
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对中港通具有管辖权、职权或责任的管理机构、
代表机构或监管机构。
「中港通机构」指提供中港通服务的交易所、清算系统和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
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港通市场和中国结算。
「中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国内地就中港通或与中港通活动不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
「中港通市场」指为联交所认可,以及是中港通市场名单内合资格可进行中港通交
易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
「中港通市场系统」指由营运中港通市场以及可与联交所接入交易的相关交易所营运的用
于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的系统。
「中港通市场规则」指与相关中港通市场有关的上市证券和在相关中港通市场发生的交易
活动有关的规则、操作流程、通告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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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通规则」指由任何中港通监管机构或中港通机构不时颁布或适用于中港通或中港通
有关活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中港通证券」指任何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并不时由中港通监管机构批准且适合香港和
国际投资者通过中港通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港通服务」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向相关中港通市场传送交易所参与人下达的北向交易订
单以买卖中港通证券的订单传送安排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支持服务。
「中港通条款」指可能会不时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新的本中港通补充条款。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结算参与人」具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含义。
「客户信息」具有第12.1条所指的含义。
「客户证券规则」指证券和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H章)。
「中港通路由系统」指中港通下用于接收和传送订单到中港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实现自动
对盘和执行的中港通交易系统。
「客户交易」具有第12.1条所指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港通规则》」指由中国证监会为实施中港通而不时颁布、修订、补充、修
改及/或更新的规则。
「交易所参与人」具有联交所规则所指含义。
「强制卖出通知」具有第10.1条规定的涵义。
「H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并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一间由港交所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中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具有附件第14段(权益披露)所指含义。
「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永
久居留权。
「非交易股票过户」指涉及中港通证券实益所有人变更的中港通证券过户,且该过户未通过
中港通服务进行,亦未在中港通市场执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港通进行的中港通证券交易。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前检查」指中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据此要求,若投资者在其账户内没有充足可用的
中港通证券,相关中港通市场可以拒绝卖出指示。
「关联人士」指吾等的任何联属公司,或任何吾等或吾等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
或代理人。
「人民币」指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作为自动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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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者,并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持牌提供中港通订单传送服务。
「香港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特别中港通证券」指联交所(在咨询相关中港通市场后)不时接受或者选定的只适合中港
通卖出订单而不适合中港通买入订单的相关中港通市场挂牌上市的任何证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税费」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中港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中港通条款
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阁下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
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日”指交易执行日,“T+1”日指T日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在资金交收的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银行通常开市
营业日)。
「阁下」指本中港通条款所指向的客户,以及如适用,该客户代表的本人。
3合资格投资者
阁下持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中港通条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阁下根据本中港通条款下达或
发出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陈述并保证:
(a)(i)阁下不是中国内地居民或不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或
(ii)若阁下是中国内地居民,阁下使用阁下合法所有的、在中国内地的资金进行中港
通证券投资;或
(iii)若阁下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阁下投资中港通证券是根据已获中国
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
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准进行的;以及
(b)阁下投资中港通证券符合经不时修订的中港通法律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
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4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
4.1中港通证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的限制,其中一些在附件中
提及。
4.2本中港通条款强调了本中港通条款制定之日中港通的若干重要特点。吾等概不对附件中
所列资讯的任何不准确或错误陈述负责。本中港通条款并不旨在涵盖所有的中港通法律和中
港通规则。阁下需要对理解和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以及中港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
负全部责任。吾等不会也并不打算就任何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给予阁下建议。如需获得
更多资讯,阁下应不时参阅港交所网站和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与中港通相关的网页及其他消息
来源。
4.3若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为中港通法律、中港通规则或市场惯例之目的必须或可
取的,吾等有权对中港通的中港通证券交易采取任何程序或要求。吾等或关联人士不对此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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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或要求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4.4若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吾等可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执行阁下发出
的任何指示:
4.4.1该指示不符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或吾等合理认为该指示可能与任何中港通法
律或中港通规则不符,或吾等在联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该等指示;
4.4.2在不影响阁下在第8条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北向卖出中港通证券的指示,吾等
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阁下在发出该等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股票完成交付义务或若提
交该订单将会使吾等违反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下的交易前检查要求或相关要求;以及
4.4.3对于任何北向买入中港通证券的指示,吾等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阁下在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