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及仲裁指南1
给中国内地企业的香港民事诉讼及仲裁指南
1.
当展开民事申索时,原告人应于适当的法院展开有关申索。上述所有法院均对民
事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实际上是高等法院的分部,负责审理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就所有事宜(民事及刑事)移交的上诉。终审法院是最高的
上诉法院。
区域法院具有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港币5万元以上及港币100万元以下的金钱申
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有无限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大部份重大的商业争议均于
高等法院审理。此外,某些类型的申索必须于高等法院而非于区域法院展开(尽
管该等申索并非港币100万元或以上的金钱申索),包括:
(a)对政府机关决定所进行的司法复核;
(b)公司清盘;及
(c)个人破产。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基本法院架构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区域法院
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
域法院移交的上诉
审理港币100万元或以上的
申索
审理介乎港币5万元至港币
100万元的申索
(为清晰起见,上图沒有显示香港的其他法院及审裁处。)
对于极具共同或公众重要性的事宜,或应提交予终审法院作决定的其他事宜,终
审法院均可审理有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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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内地公司可如何在香港展开法律程序
将申索提交法院审讯的基本程序
发出传讯令状的
12个月内
发出传讯令状
(原告人)
将令状送达被告
人的14日内
将令状送达被告
人的42日内
将抗辩书送达原
告人的14日内
将答复书送达被告人的28日
内(或如没有送达答复书,则
在抗辩书送达原告人后的42
日内)
将答复书送达被告人的42日
内(或如没有送达答复书,则
在抗辩书送达原告人后的56
日内)
令状送达认收书
(被告人)
送达抗辩书
(反申索书(选择性))
(被告人)
送达答复书
(选择性)
(原告人)
透露文件证据
(双方当事人)
将设定时间表问巻送交存档
(双方当事人)
非正审申请
(非强制)
(双方当事人)
(原告人)
送达令状
假如被告人未能
发出拟抗辩通知
书(即未能发出认
收书)
申请因欠缺行动
而作出的判决
(选择性)
(原告人)
假如被告人
不抗辩申索
申请简易判决
(选择性)
(原告人)
交换证人陈述书
(双方当事人)
审讯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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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书:令状、抗辩书及答复书
原告人应将载有原告人及被告人身份和申索性质的“传讯令状”和“申索陈述书”
送交法院存档以展开诉讼。一经法院发出传讯令状,原告人有12个月时间将该
传讯令状送达被告人。
其后被告人有14日时间(包括送达日期)“确认送达”及表示是否打算抗辩申
索人的申索。假如被告人希望抗辩申索,他/她必须在令状送达后的42日内
(包括送达日期)将抗辩书(及针对原告人的反申索书(如有))送交法院存档
及送达原告人。
假设被告人抗辩申索,原告人可(但无义务)在被告人向其送达抗辩书的14日
内将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
迅速的判决
原告人可使用两个主要方法在较早阶段尝试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
“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假如被告人未能在原告人向其送达令状后的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
或未能在42日内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原告人则有权针对被告人向法院申请
“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此是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的迅速及具成本效益的
方法,毋须将申索提交审讯。
“简易判决”
当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后,假如原告人有理由争辩被告人无法真正
抗辩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可针对被告人申请“简易判决”。假如被告人的案情
是薄弱的,此是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的迅速方法。
透露文件
“透露”文件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定,否
则双方当事人需在向被告人送达答复书后的28日内(或如原告人选择不送达答
复书,则在被告人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后的42日内)透露文件证据。
通过透露文件证据的程序,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有关双方当事人的事宜(一般从对
方)取得相关文件。双方当事人需向对方送达文件清单,列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
文件。就一般规则而言,各方当事人必须披露:
(a)当事人拟依据的任何证据;及
(b)当事人就争议事宜掌握的任何相关文件-即使该等文件可能损害其案情或
有助对方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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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及“非正审申请”
双方当事人应在原告人向被告人送达答复书后的42日内(或如原告人选择不送
达答复书,则在被告人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后的56日内)将“设定时间表问巻”
送交法院存档。设定时间表问巻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在审讯前列明他们各自相
信需要采取的步骤。假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定该等步骤,原告人必须将“案件管
理传票”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法院将定出日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