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现行法律对煽动性言论的规制
TheRegulationofSeditiousSpeechbyExistingLawsofHongKongSAR
作者:吴昱江[1]
WUYujiang(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作者机构:[1]清华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北京100084
出版物:法学论坛
年卷期:2019年第1期
摘要:在不通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立法,也不通过该《基
本法》附件三实施全国性的、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关法律的前提
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已经拥有一系列法律,可以对危害社会秩序的
煽动性言论作出规制与惩罚。首先,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2018年
审理的律政司司长诉黄之锋及另二人案中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
安条例》第18条被法院确认可以有效惩罚公共集会中的煽动性言论。
其次,在2013年终审法院裁决的陈宥羲诉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中,终审
法院也裁定,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普通法上的"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行
可以规制互联网上的煽动性言论。总体来说,在特区律政司的积极配
合下,香港现行法律可以比较好地规制特区出现的极端煽动性言论。
页码:104-113页
主题词:香港特别行政区;煽动性言论;《公安条例》;“作出有违公德行为”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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