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3、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徙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
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
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
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1.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学籍。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
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
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
其他责任。
4.老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
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
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如何教育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
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
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
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
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0.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
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
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学校同学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
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
行处理。
12.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
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
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
应承担责任。
13.学校老师为了教育“顽皮”的学生,能否进行打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15.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因法律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随意殴
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16.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2)营养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因学生
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
费;7)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死亡学生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17.应由第三人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
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
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3)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
和保护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在施教、管理和
保护行为时有疏忽职责的过失或重大过失。
19.《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
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00:0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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