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1:4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窗玻璃自爆)

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青少年法律小知识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哪些?

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

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

、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

收容教养。

3、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徙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

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

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

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1.学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能否取消其学籍?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其学籍。

2.怎样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

学生和儿童参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

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

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

其他责任。

4.老师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如何处罚?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

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

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6.学校如何教育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

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7.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

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

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

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8.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由谁承担?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家长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监护关

系,而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不过是代理学生家长行使。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

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0.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一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二是

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三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四是遇到情况要

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五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11.在学校同学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

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

行处理。

12.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

加聚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

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

应承担责任。

13.学校老师为了教育“顽皮”的学生,能否进行打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学校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

15.学校、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该如何定罪?

因法律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随意殴

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93

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16.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2)营养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因学生

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

费;7)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除上述赔偿外,死亡学生的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17.应由第三人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

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

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18.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2)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

行为违反《教育法》的规定;3)学校违反《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

和保护行为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间有因果关系;4)学校在施教、管理和

保护行为时有疏忽职责的过失或重大过失。

19.《义务教育法》对维护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必须努力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环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

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否则,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0.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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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学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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