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
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
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
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
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食品安全的职责分工
《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
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
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食品安全法》第7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
品安全知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1、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11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
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
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12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
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
划。
2、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第13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
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
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
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
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四、食品安全标准
1、宗旨。《食品安全法》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2、强制性。《食品安全法》第19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
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标准的制定权限。《食品安全法》第21条: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企业
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2:1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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