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6:32: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关说什么意思)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

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

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

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

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

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

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

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

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

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文

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

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

×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

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

(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

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

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

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

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

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

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

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

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

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

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

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

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

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

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

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

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

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

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

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

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

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

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

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

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

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

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

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

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

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

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

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

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

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

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

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

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

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

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

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

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

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

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

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

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

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

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

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

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

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

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

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

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

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

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

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

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

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

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

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

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

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

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

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

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

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

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

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

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

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

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

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

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

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

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

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

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

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

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

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

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

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

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

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

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

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

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

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印戳。

【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

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

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

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

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

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

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

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

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

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

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

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

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

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

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

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

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

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

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

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

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

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

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0:53: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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