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6: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男子5月盗窃33起)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

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

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

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

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

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

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

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

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

华人民XX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

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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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

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

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

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

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

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

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

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

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

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

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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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

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

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XX国司法部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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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贷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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