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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贷款一般法律制度
第一章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
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
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
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
第一节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
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
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
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
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
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
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
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
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
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
照》。
〔2〕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普
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连带。工商局颁发《合
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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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
法人条件的属企业法人〕,参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
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
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
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
〔5〕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
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
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
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
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1项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2项、3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
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
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
信贷人员与其的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因违反《商业银行
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
承担刑事责任。
三、贷款人的法律资格
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
用社、信用分社都可以作为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
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
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
订借款合同。联社营业部对外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联社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工作
中,可另行刻制“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营业部以联社名义发
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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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借款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合同的程序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约是借款人
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其借款申请书应包括〔1〕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金额;
〔3〕用途;〔4〕偿还来源与能力;〔5〕还款方式;〔6〕担保方式等。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借
款要约,经审查和评估后,并经上报审批同意贷款就是承诺。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使用的是省联社统一审定的各类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
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按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填写,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项目,如支弹药等约对不能给予贷款,不能列入贷款用途;对国家限制或特殊经营的项目,
借款人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如卷烟、食盐等。另外,对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限于消费
性贷款,如购买住房、购车等,不应当发放经营性贷款。
2、借款利率。应准确标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千分号、百分号也不应省略,如月息6.3‰或年
息7.66%。
3、借款期限。对分期发放、分期偿还的贷款,还款期限要填写最后偿还期限。如借款人X
甲在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分期偿还期限是20XX3月15日偿还10万,20XX9月15日偿
还10万,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应填写20XX9月15日。
4、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种类不同分别填写“按季〔月〕计付利息、到期还本〞“利随本
清〞、“年末前计付当年利息。到期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如未约定明确,只能按法律规定
每满一整年计付一次利息。
三、借款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时合同成立〞。一是合同书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或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签字和盖章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
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是,农
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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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上应该签字并盖章,签字、个人名章应一
致;
2、个人签字时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字,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当着信用
社工作人员的面签字。他人代签合同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
3、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管
理公章的人私盖章是不允许的。
第三节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即应将
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农村信用社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合同,不应以实物形式、款物
结合的方式发放贷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以转帐方式支付借款的,应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户。借款人要求转入他人XX的,应在
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贷款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划〔汇〕入×××信用社×××XX〞。
省联社规定,贷款不得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应当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
3、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农村信用社出纳专柜领取款项时签字或摁手印,并
注明“现金领取人〞字样。
借款人以未取得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贷款人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
款,贷款的发放手续一定要具备这个证明力。
第四节防止借贷关系纠纷
借贷关系纠纷是指借款人拒绝承认同贷款人存在借贷关系。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有3个:第
一,借贷合同内容不完善,如信用社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合同同贷款发放凭证不相吻
合等等。第二,贷款发放凭证与结算手续不完善。贷款凭证的要素要齐全,同借款合同要相
一致,贷款结算一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借款人。第三,未遵循谁用款、谁立据,谁领款,
谁偿还的原则,信用社在明知道借款人不是真正用款人时仍然发放贷款,极易发生纠纷。
第五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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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可以要求到公证机
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手续,当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农村信
用社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以直接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
成本和诉讼费用。
农村信用社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应当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一般适用于贷款金
额较大的借款合同,一般的小额贷款合同不必逐笔办理,因为公证费对于借款人而言也是一
笔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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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20:14: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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