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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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
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
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
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信贷员培训班上的演讲稿河北三
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卢海国律师
一、法律事务在农发行业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律的重要性,
大家也有所认识,现在我就法的功能将一下,法律事务在农发行
业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1、法具有预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
使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合法,起到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作用。
2、具有保护功能,当农发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
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诉讼时机把握得好,操作得当,
一般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3、还具有警示功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市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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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权,讨债手法花样翻新,有的
甚至进行了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在依法清收银行债权法律是强
有力的手段,给债务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经依
法遭受严惩。具体到农发行开展的信贷业务,所涉法规有《民法
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
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
对开展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
护农发行权益并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贷款办理、贷款管理、贷款收回全过程应注意的
法律事项及法律要求
对此,我我想《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公司
法》、《民事诉讼法》、结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问题来
讲:
1、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
提醒人们你享有权利应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睡大觉”,
这一觉睡过了,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诉讼时效有中断、
中止、延长的情形,催款通知书经债务人签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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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谈谈催款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如果债务人死活就是不在
上面签字怎么办?有人说法挂号信或者发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确
实是个好办法,但是实践中产生过一些这方面的纠纷积累了一些
经验,将来打官司企业说贷款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了,法律不保护,
银行拿出邮寄回执说我们送达了,上面还有你们的签字呢,企业
说我们压根就没见到催款通知书,里面是两张白纸,银行一时又
证明不了企业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书,结果败诉了。所以和企业
打交道要留一手:
一、当面送达带上第三人,以便有证人;
二、给不签字录音,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偷拍偷
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可以在委托公证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留置送达;
四、可以公证邮寄送达。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比较高的,法
院一般直接认定。
2、期间表述要规范。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
到类似这样的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
事实上法律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应当以时、日、月、年计算。也
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没有约定具体年月日时的期间等于没有约
定,而不约定期间
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规范的。《关于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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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
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规定要
注意,过了保证期间,再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订立:
①、资信审查和调查很关键资信审查和调查其实就是判断企
业有没有钱,有将来有没有还款能力,信誉怎样?这个工作不能小
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回收。具体来讲信贷员应深入实地,查阅
原始资料,认真、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
理人员、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
有无不守信挤挪收购资金、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等等,总行“以
风险控制为核心,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贷款发放。”
也就是这个意思。
②、给企业贯彻守信意识,也就是给企业下点毛毛雨,给企
业讲明违约将要付出很惨重的代价,违约是要追究责任,退出市
场,一辈子负债别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
重复使用,小额大面积放贷时可以使用,但一般贷款最好不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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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因为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
慎就会导致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对格式
条款有二种以上不同解释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
为解释。
④、增加保护性条款。首先是对故意隐瞒关联担保企业信息
的,一经发现,商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其次是借款人、担
保人要定期向商业银行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和
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再次是担保人农发行书面同意,
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
风险增加时,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
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最后是在保证合同有效
期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
合并、联营、破产、解散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危及担保代
偿能力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
保。采取让企业筹集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金)存入农发行的手
段来预防风险。粮食企业因自身几乎没有盈余积累,大部分要靠
职工集资筹集风险金。新收的粮食未销售前,企业的风险金不能
提取。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内容产生纠纷了以合同为依据,
合同内容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
效的,风险金其实就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企业违约了,我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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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现在很多企业都
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了,出了纠纷要靠合
同保护。
4、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
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
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所谓不安
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在自己
履行义务后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
权终止履行义务。举例说明:有一笔为期2年的贷款,现在只过
了1年,银行有充分证据表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
背离了贷款合同订立时的资信状态,且无苏复可能,则银行有权
终止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提前收回贷款。如果还机械地等到2
年期满,那就会真的“人死债亡”了。
案例:如何运用撤销权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欠某农发行贷款30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在乙公
司欠甲公司货款101万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
的101万元债权。对甲公司这一行为,农发行该怎样才能维护自
己的合法债权?
分析: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其对丙到期
债权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
甲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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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甲公司欠农发行300万元贷款早已到期,一直无力
偿还,却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丙10万元到期债权,其行为已经损害
了农发行合法债权的实现,所以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
公司的放弃行为。
但是,农发行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农发行应当在法律规
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该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
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所以农发行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公司放弃101万元货款时起一
年内,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即使农发行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弃101万
元债权的行为,自甲公司放弃其对丙的到期债权之日起,满五年
之后,农发行也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农发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哪部分费用可
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呢?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以农发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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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行为的同时,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
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5、律禁止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
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
资本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
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另外,关联企业担保也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一般是指2家
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企业属于上下级关系或同属于
一家企业的兄弟公司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担保的表现形式一
是有些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一套领导班子却使用几块牌子,多头
套取银行贷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统内企业互相担保,下级或子
公司出面贷款,而实际为其上级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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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
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
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案例:11019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
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
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
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
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
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
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及其
利息,为此,该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其利息,
判令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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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
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
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且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担6万元及其利息的
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
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
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
承担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
的充分注意。为此,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
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
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
其自行承担。故应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先办理国家征用手
续然后作为出让土地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此这些企业的集体土
地可能因无法办理征用手续而无法变现,或者即使可以变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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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规定缴付有关的土地出让金后,银行所得无几。而附属在土
地上的厂房的变现能力也因集体土地原因受到限制,无法满足抵
押物最关键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业经营发生问题
后,这类抵押物根本无法处置或者处置价值极低,因而极易形成
贷款风险。所以办理此类抵押应该慎重。
7、抵押的审查和登记。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
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
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
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
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
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可以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
果一个企业就同一项财产在两个银行重复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抵
押登记的才依法享有优先权,没有登记的不享有优先权。
8、建工程抵押情况下优先权不对造成的风险。抵押贷款在贷
款到期时,借款人无力偿还,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
权。但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
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件诉讼中相遇,抵
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
权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比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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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
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
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这条法律出台也是考虑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法律直接规定了,比如银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这样
的问题,必然加大银行的风险。
9、贷款因抵押物价值严重不足形成损失。
案例:某银行向某建筑集团公司发放的1笔150万元抵押贷
款以该公司在运行中的18辆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价值450万元,
表面上看抵押物价值3倍于贷款金额,好象贷
款没有风险。但在处置时发现5辆车已报废,没有任何价值,
经法院认定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辆大通桥梁车专用性强难
以变卖,其余9辆车因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经破旧不堪,
并临近报废时限,且存在拖欠高额养路费(必须优先偿付)的情
况,结果该行几经努力,处置抵押汽车仅收回40万元,形成110
万元的损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
备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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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银行发放给某咨询有限公司的1笔1500万元贷款以企业
所有的安装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建筑物上的设备(消防、电梯、
空调设备等)做了抵押,结果在贷款逾期经过诉讼后,在法院执
行过程中,因为对电梯、空调设备、装潢等进行拆卸执行将会损
坏所附房产的建筑物结构,而房产所属单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
押物的前提下给予补偿,因此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抵押物无法处置
又无其他资产而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因不
完整的原因无法单独处置而变得完全没有价值。
11、及时行使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破产
应及时行使别除权。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
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
债权。
12、小额信贷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担保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
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
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居住房屋抵押现在还
不能执行,法院一般都很谨慎,所以要慎重,这是新规定,以前
你不还钱,法院就先贴公告限期搬出,强制拍卖了,现在执法人
性化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如果不注意受伤害的还是银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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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据深圳那边的情况,各大银行联合起来呼吁住房按揭贷款
业务没法开展,原因就是这条规定,贷款买的房,不还贷款银行
还不能赶他走?
13、质押时质物需移交、权利凭证需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
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自质物
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
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
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
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
记之日起生效。
14、诉讼审理和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技巧财产
保全: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中的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实现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将来能够执行
会钱来,财产保全号称是“小执行”,实践中如果保全住了对方
财产,对方一般会积极主动地银行寻求和解,因为不和解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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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会更大。保全的案件执行率是比较高的,执行难号称是“天
下第一难”,所以为了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出现,起
诉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
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诉讼过程中包括审理和执行中的担保
是与我们签合同中的担保不一样,它是向法院担保,如果担保人
不履行义务,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强制执
行担保人的财产,就不经过审理了。
执行方法:除了常规的执行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现
在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和实践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执行人
高消费(不允许坐轿车、用手机、出入歌舞厅等高档娱乐场所等)、
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入境;悬赏举报,有偿征集被执行人
财产线索、实行债
权凭证,给被执行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震慑;由执行能力拒
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
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三、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
人们说,好的律师不是帮你打赢官司,而是帮你不打官司,
把法律纠纷和隐
患预防住,我想诉讼是很专业的法律活动,聘请专业律师很
有必要,可以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最重要的还是加强
自身学习,练内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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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经济纠纷的管理,主要应注意几点,供领导参考:
1、起诉时机,诉讼成本,诉讼结果应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
2、注意和法院审理庭和执行庭良好关系的建立这一点也很重
要,审理是要
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又是良心活,执行员去查了,回
来说没有发现财产,或者根本就没去查,估计银行也不知道。
四、聘律师的管理外聘律师的管理,我个人认为要选出能力
强,时间有保障、和法院建立良好关系的律师。管理上,加强沟
通,一般事务派专人和律师联系,重大案件开会律师应该参加。
五、法律基础工作
建议多请专业法律专家授课,多学基本的常用的法规,不懂
要问。
村镇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2006年《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
政策,更好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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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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