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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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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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法律审查要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

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实践中,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贷款法律审查要突出“四大要点”,达到以下要求: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担保有效以及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一、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

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要注意审查部

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活,管理混乱的情形。如果是个人借款,要

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

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

期限、事项是否活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

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

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

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

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蠹、赖账不还

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

记录附后佐证。

二、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

届丁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届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

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

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

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

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

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

“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

私人名意。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

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

不予受理。

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坚持“双人

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

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

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活晰等。

三、担保有效

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

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

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

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

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公司担保审查。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

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

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最后是在接受

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活单。

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

评估价、抵押价等。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

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

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四、法律文书规范严谨

1、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所谓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所谓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

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要约

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

合同的订立往往是要约、反要约直到最后承诺,是反复蹉商的过程。

2、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即根据借款人所届行业、借款用途等确定的

类别;借款用途,即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借款数额,即合同标的;借款利率,即一

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借款期限,即借款使用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即借款人归还贷款的资金渠道;担保条款,即债权实现的保障条款。同时包括借贷双方

约定的其它条款。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有: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

满)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妥批准或登记手续

之日起生效。

4、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

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

成违约,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借款合同

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

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

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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