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XX,女,19XX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
XXXXXX。系死者王XX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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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
住XXXX。系死者王XX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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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女,19XX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
住神木县河畔村。系死者王XX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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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
省XX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驼峰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王XX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6848元。
2、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
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王XX驾驶陕KWXXX号
“现代”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神木镇后坡村路段,将
路中行人王XX撞倒,结果致王XX现场死亡。该事故经神木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王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
责任,王XX不承担责任。陕KWXXX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二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
请贵院依法判决,判如诉请。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9:05: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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