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拖欠农民工工资)

更新时间:2024-11-07 19:24: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网银支付流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一日出生,住址:_省_市_区_路一小区—号楼—单元—

室。:—

被告一: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日出生,住

址:_省_市—区_路_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二:姓名性别汉族_年_月—日出生,住

址:_省_市—区_路_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三:公司名称—,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_座_层_。法定代表人:,职务:联

系电话:—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工资_元;

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日被告三通过投标取得一工程施工项tl。后被告三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二、被

告二乂把工程转包给了被告一,被告一雇佣原告到工地做工,工作期间自_年_月—日至

—年_月_日,完工后,根据工地负责人结算,原告应得的劳务工资是—元,至今分文未

付。

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没有任何施工资质,被告三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劳社部(2004)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

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

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7日颁布并实施的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

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丄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

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山建设单

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

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丄程承包人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个人拖欠工资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三负责承建案涉工程,但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被告二,被告二乂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三,被告三拖欠

原告工资,因此被告二、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

讼,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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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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