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09 10:31: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2013年节假日放假安排时间表)

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

民事起诉流程(附诉讼收费办法)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

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

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

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

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

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

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

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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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

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

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

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

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

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

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

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附最新补充规定)

(1989年6月29日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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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

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

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

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

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

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

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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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

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

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

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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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

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

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

标准交纳。

第六条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

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

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

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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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

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

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

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

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

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条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

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第十条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

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预交

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

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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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

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

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

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

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

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

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第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

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

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

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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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

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

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

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

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

负担的金额。

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

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

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

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第二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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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

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三条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

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

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

该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

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

担。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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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

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

定提出上诉。

第五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

用。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

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

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

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

用,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

的,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如果计算上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应

当用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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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制度。收

费要使用法定的、统一的收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的

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

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

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执行,原《民事

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法发〔1999〕21号1999年6月19日

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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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

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

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

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

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

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

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

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

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

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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