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更新时间:2024-11-07 23:28:2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郝天宇)

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内容提要: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设置标准过高,实质是将实体

判决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以及诉讼开始的条件。为此应当改革起诉制度,将起诉

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相剥离,实行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实体争议审理并行的

“二元复式结构”。在改革起诉制度的同时,法院内部机构也应当调整,取消现

行的“立审分立”原则,不再设立立案庭。

关键词:起诉条件实体判决要件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一审程序因为当

事人起诉而开始;二审程序因上诉人的上诉而开始。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除此

之外,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没有仲裁协议排斥法院审判等也属于起诉的条

件。有的学者将这些条件称为“起诉的实质要件”,而将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

定的要求相应地称为“起诉的形式要件”,即: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

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的要求,只有原告的

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因此,是否符

合起诉条件是法院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关键。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条

件,“受理”成为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个特有的概念。按照我国学者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

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1〕实际上,法院对当事人

的起诉受理后,才是诉讼程序的真正开始。法院受理案件或审查起诉的行为属于

立案工作的一部分,关于审查受理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构成了“审查立案”制度。

与此相关联,在法院内部组织机构方面也有相应的专门机构———立案庭或告诉

申诉庭,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2〕立案机构负责处理有关“立案工作”的

诸多事项,除了一审案件的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外,还负责处理申诉、上诉、抗

诉的立案事项。立案制度以及相应的立案机构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

审判体制的一大特。

,在程序上,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或者原告口头起诉后(简易程序)

应当严格依照起诉的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如果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是首先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仍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

达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

条件的,则应以裁定驳回起诉。〔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

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4〕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5〕

由于起诉条件与立案的内在关联,使得起诉条件成为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开

始的要件,也即诉讼开始的要件。然而,能够如此设置诉讼开始的要件吗?或者

说起诉应当设置这样的条件吗?笔者认为,这种诉讼程序结构的建构,实际上把

诉讼程序开始的要件与法院做出实体判决的要件混淆起来了,这就导致了起诉条

件的“高阶化”和诉讼程序开始的“高阶化”。实体审理程序的前移,导致了审

理程序在观念上与实在的悖论,在观念上,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序并不是诉

讼程序的一部分,因为如果起诉不符合条件,诉讼就不能开始,但审查过程或程

序却是现实存在和已经发生的,然而这部分程序的存在却在观念上被否定了,成

为一种“诉讼前程序”,由于这一原因,这种“诉讼前程序”的正当性或正义性

就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成为一块“灰区域”或“灰程序”。正是因为起诉条

件设置的“高阶化”,以及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的“灰化”,也就有了具有我国特

的“起诉难”问题。

一、“诉讼要件”与诉讼开始的要件

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有“诉讼要件”的概念,指法院对本

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继续进行审理并做出实体判决的要件,所谓“本案判决

要件”(即实体判决要件),〔6〕也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

争议做出裁决的前提条件。显然,这里的“诉讼要件”并不是指诉讼开始的要件,

而是可以对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进行判决的要件,其法律效果在于,如果不具

备对本案实体请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判决的要件,也就不能够对原告的实体请

求或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判决。按照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高桥宏志教授的说法,

“诉讼要件”这一概念在语词表达上实际上并不准确,它给人的感觉似乎就是指

“诉讼成立”或“诉讼开始”的要件。〔7〕由于“诉讼要件”并不等于诉讼开始

的要件,因此在这些国家,即使欠缺所谓“诉讼要件”也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

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开始。在大陆法系国家,“诉讼要件”的说法虽然已

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概念,但为了不至于引起我国读者的误解,笔〕8〔者以

下使用“实体判决要件”以取代“诉讼要件”的说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实体判决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

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二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9〕8.属于法院裁判

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等。〔10〕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也有具

体规定。〔11〕应当注意,在诉讼实务中的起诉条件并不是仅仅是指108条规定

的这些条件,实际上还包括诸如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没有仲裁协议排除法

院的审判等,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比较一下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实体判决要件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起诉

要件,两者有许多方面是相同的。1.在当事人方面,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

规定当事人能力和当事人适格,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强调原告应当具有当事人

能力和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只是没有强调被告适格问题,〔12〕从法律规

定的要求来看,仅仅是有明确的被告即可。在诉讼实务中,不适格的被告往往在

受理以后通过变更被告,实现被告的适格化。2.在诉讼标的方面,民事诉讼法虽

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禁止“二重起诉”的原则,但在诉讼实务中也坚持不得

重复起诉,法院发现属于重复诉讼的,将不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

还没有认可“诉的利益”这一概念,在立案审查中不会以起诉没有诉的利益为理

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但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行使来看,有时也会将类

似“诉的利益”的内容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3.在审判权的行使范围方面,同样

强调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在我国,按照通常的

说法,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立案中,是否属于

人民法院主管是立案机构审查的重点之一,一般认识是,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

法院就无权进行审理和裁判,因此也就不能受理。4.在法院内部的分工方面,也

同样强调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这一要件。由于上述基本方面的相同,因此,可以认

为大陆法系国家实体判决要件中的主要部分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基本

等同。〔13〕

通过比较,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我国民事诉讼实际上将起诉条件作为了诉

讼程序开始的条件,并错误地将实体判决的要件等同于起诉的条件,其进一步的

后果就是:在还没有开始诉讼程序或在诉讼程序开始之时,便对是否属于法院民

事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等

本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查,而这些本都应当属于诉讼开始以

后才能进行审查的问题。实际上,当事人管辖异议的提起以及法院管辖异议的处

理也都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然而在认识和制度规定上,我们又否认此时诉讼程

序已经开始。

国外的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像我国这样规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

定起诉条件的。在国外,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开始,对于原告的起诉

几乎没有设定什么条件。如果说有条件也不过是起诉应当向法院提出诉状,诉状

要求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和请求目的及原因,都属于纯形式上的要求。在日

本,诉状由原告直接向法院的事务窗口提交,值日的法院书记官将诉状转给按事

先规定的案件分配方式确定的法官。法官接到诉状后,仅仅对诉状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而不会对诸如当事人适格、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属于

一事再理、是否具有诉的利益等等属于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问题进行审

查。实际上法院重视的,最主要是被告的送达是否确定以及是否交纳了裁判费和

送达费(在国外送达费由当事人承担)。如果诉状记载有问题,法官可以要求原

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拒绝补正的,法院可以以“命令”的形式“驳回诉状”。

对该命令不服,原告可以向高等法院“即时抗告”(一种简易上诉形式)。从日本

的诉讼实务来看,这种驳回“诉状”的情形很少发生,因为补正诉状对原告来讲

并不是一个十分为难的问题。一旦法院接受诉状,案件就进入“诉讼系属”状态,

即该案件已经处于受法院审判的状态。这种系属状态始于原告起诉,止于判决确

定或因当事人和解或原告撤诉而导致诉讼终结之时。〔14〕

在起诉条件中置入了实体判决的要件,或将实体判决要件作为诉讼开始的

条件,其积极意义在于能够在诉讼开始的阶段即阻止那些不属于法院主管、法院

管辖、原告不适格、有仲裁协议排斥法院审判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有利于防止

原告滥诉给法院造成不必要的审理负担,以及减少因为原告滥诉使被告受到的涉

讼拖累。但另一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制度设置也同样导致了以下问题:

1.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实体判决要件置入了起诉的条件之中,就抬高了

诉讼开始的门槛和起诉的门槛,导致了起诉或诉讼开始的“高阶化”,也就发生

了只有在我国才有的所谓“起诉难”的现象。“起诉难”实际上是“立案难”或

者说“受理难”,在诉讼尚未开始时,便因为起诉条件没有满足,而将起诉人拒

之门外,不能不导致司法审判疏远民众,民众“投诉无门”的感觉,对大众心理

产生了消极影响。

2.对这些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的调查和审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将它

们的审理置于短暂的起诉审查阶段是不合适的。例如,当事人是否适格、法院审

判权行使的范围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而排除法院裁判等,对这些实

体问题的审理应当给予当事人双方充分陈述甚至辩论的机会。对于是否具有实体

判决的要件事实的调查也不完全是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其中部分主张和事实的

诉讼资料应当来源于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要求。而按照我国法关于

起诉条件的审查完全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

院只是单向地对应一方当事人,而不是通过公开的诉讼程序,在开放的程序(例

如辩论程序)中更加中立地判断有关起诉条件(实质上的实体判决要件)的事项,

这自然会影响裁判的程序公正性。

3.起诉条件等同于诉讼开始要件的制度结构,给我国民事诉讼设置了程序

上的实质和形式悖论,即原告起诉,法院认可予以受理的,诉讼开始在形式上是

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开始在实质上也是合法的,一旦法院在进一步审理

中发现,或者被告关于否定起诉条件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只要没有做出判

决,这以前所实施的诉讼程序都将是违法的。例如,关于原告适格的问题,如果

法院一开始没有发现原告不适格,或者没有认可被告关于原告不适格的抗辩,而

是在开庭审理以后通过庭审辩论,认可了被告关于原告不适格的抗辩,由于将起

诉条件设定为诉讼开始的条件,必然使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处

于不确定的状态。此外,它在诉讼实践中还会发生这样的尴尬:法院受理了案件,

诉讼进入了庭审阶段,被告却依然对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受理的条件)提出异

议,例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事项,但法院却认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或应否受理在

立案审查时已经解决,庭审仅仅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问题,而被告依然坚持

如果不能解决起诉条件的认定问题,就不能做出判决。

4.将实体判决要件置入起诉条件,还导致法院在裁判处理上的逻辑混乱。

在实务中,如果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应当受理,首先应告知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将不受理,希望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当事

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受理以后,仍然有可能在审理中发现不应当

受理,而驳回起诉,因为关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确认往往要在审理之中,而不

是审理开始之前,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还可以上诉。但这一切都是在实际受

理以后才发生的。

在起诉条件的设定上,也许我们一直存在这样的认识,即如果我们不将属

于法院主管和本法院管辖作为起诉的条件,那么,法院有什么权力对本案进行审

理裁判呢?如果不考虑法院主管和管辖问题,便开始诉讼程序,使案件“系属”

于法院,岂不有可能导致法院越权审判吗?因此,只有原告起诉的案件属于法院

主管、属于本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才是正当的,才能够避免越权审判。笔者认

为,这种认识严重误读了法院主管、管辖与法院审理权、裁判权的关系问题。法

院主管和某法院的管辖权实质是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决权,不属于法院主管,

就意味着法院没有权力对该争议关系做出实体上的裁决;该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

权,也意味着该法院不能对此案件的实体问题做出裁判;不属于法院主管和本法

院管辖并不意味法院不能对该争议关系审理,〔15〕也只有经过审理,是否属于

本法院法院才能够知道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内,

管辖,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的,则裁决驳回当事人的诉(不是诉讼请求),不属

于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能将法院对实体判决要件的

审查程序排斥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外,使之成为“诉讼前程序”。

二、民事诉讼审理的二元构造

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起诉条件的这种“高标准”设定或“高阶化”与人们对

民事诉讼审理的对象和基本构造的认识有关。一些人一直存在这样的误识,即法

院对案件的审理就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存在着“程序问题的审查”和“实

体问题的审理”对应的概念,法院的审理在“程序”与“实体”两个层面上对应

分界。由于起诉或诉讼开始的条件的认定属于“程序问题”,因此,不应当属于

法院“审理”的对象范围,法院的“审理”的展开一定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审理程序本身并不包含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程序。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审理是

单一的构造———对案件争议实体问题的审理。这就往往使我们陷于一种困境之

中,即既然关于起诉条件的审查是程序性的、非实质性的,那么法院的审查判断

对象就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然而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又包含着实体

问题,例如:1.关于法院主管以及民事审判权行使的范围。法院主管问题的实质

是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某一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可裁判的对象,涉及该争议关

系的性质,争议关系的性质问题无疑是实体问题,不能正确判断争议关系的性质,

便无法确定法院是否能对此行使司法裁判权。一旦确定为法律关系的争议后,还

需要进一步从该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只有该争议属于

民事案件,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该争议做出民事裁判。因此,关于主管问

题的判断不可能不涉及实体问题。2.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从表面上看,管辖问题

似乎离实体比较远,但实际上管辖问题同样涉及实体问题。最典型的是关于合同

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

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又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

所不同。例如,购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

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

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

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在明确合同性质时,法院必须在审查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

后方能断定。因此,只要民事诉讼法设定了上述起诉条件,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

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3.当事人适格。尽管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将当事人

适格作为起诉的条件,但却规定了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而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无就直接涉及了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一

步,既然要求了原告的适格问题,也就不能回避被告的适格问题,被告

适格的问题同样涉及实体问题。一般情况下,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中,如果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不是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原告和适

格的被告。〔16〕基于此,我们就不可能从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二分法来区分审

理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审理程序的结构。

众所周知,审判权的行使最终体现在对争议法律关系的裁决上,但在法院

对争议法律关系进行裁决之前在逻辑上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

受诉法院管辖权、当事人适格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受诉法院便没有

权力裁决该争议或即使裁决也没有实际意义(在原告或被告不适格的情况下)。

因此民事诉讼在一审审理程序中就必须要解决法院能否或有必要做出实体判决

的问题。只有法院有权、也有必要对本案争议法律关系做出判决时,法院才能对

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争议进行进一步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审

理实际上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解决法院能否和有必要做出判决的问题;另

一部分是法院如何对争议的法律关系做出判决的问题。这也就构成了民事诉讼审

理的二元构造———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也称为诉讼要件审理)和对本案诉讼

请求判决的审理(也称为本案要件审理)。〔17〕从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内容来看,

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构造。但问题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并没有把

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程序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即没有承认实体判决要件的

审理是在民事诉讼审理程序之中的,而是置于民事诉讼审理开始之前,因为起诉

条件被视为是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要件。这样一来就发生了

审查起诉条件的程序实际成为一种“前民事诉讼程序”的现象。

这样一种“程序外程序”的现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非只有一审程序才存

在,在再审程序中也实际存在。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程序也同样包含

两个内容:一是关于是否符合提起再审条件的审查;一是对已经裁判的争议法律

关系或争议再次进行审理裁判。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重视的是起再审的条件,主要

是再审事由的规定,但却没有关于对再审提起条件进行审查的程序,人们似乎认

为只有符合再审条件,再审程序才能开始,没有意识到对已经裁判的争议是否应

当再次进行审理的审查或审理也应当是再审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再审程

序也是一种二元审理构造。正因为我们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

再审事由审查的程序上的缺失,〔18〕这方面法定程序的缺失就使这一阶段出现

了”灰区域”,成为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

从诉讼制度的历史来看,也曾经存在过必须有诉讼成立要件,诉讼才能开

始的时期。这就是古代罗马法时代。〔19〕古代罗马法的诉讼虽然不同时期程序

有所不同,但大体上诉讼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国家的司法官(裁判

官)对“诉”是否具有诉权进行审查,即该“诉”是否具备在“本案程

序”(实体争议审理的程序)进行审理的要件进行审查。通过这一审查之后,再

确定争点以及审理的日程。争点和日程得到当事人同意之后,案件才移送给争议

裁判的法院,从而进入诉讼的第二个阶段。在罗马早期,判决实体争议的法院的

法官并不是专职的法官,而是由普通百姓担任的裁判官。到罗马后期,虽然裁判

官换成了受法定证据法则严格约束的国家裁判官,并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但依

然保留了由判决实体争议的法院对本案诉的争议进行判决的做法。因此,在古代

罗马诉讼中,第一阶段(相当于实体判决要件审理阶段)和第二阶段(实体争议

的审理)是截然分开的。第一阶段是第二阶段开始的前提,没有第一阶段,就没

有第二阶段,这种结构的诉讼也被国外学者称为“阶段式诉讼”(更为形象的说

法是“跃层结构”)。在那时,如果欠缺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则实体判决

当然无效。也就是说,不具备实体判决要件而开始的实体争议审理程序也是无效

的。后来,这种观点受到人们的批评,认为要使判决无效必须通过特别的程序,

以便保证判决的稳定性。在德国普通法时期,欠缺实体判决要件不再导致判决的

无效,而是通过“无效抗告”程序宣告判决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判决从始就是没

有效力的。这样一来,就切断了判决当然无效与实体判决要件之间的,实体判决

要件的审理比重逐渐下降。〔20〕

现在,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如德国、日本、韩国都没有采用阶段式审理结

构,而是采用所谓“复式审理构造”,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判决要件的审

理与本案实体争议的审理是并行的,而不是必须首先审理是否具有实体判决要件,

只有在确认具有实体判决要件以后再启动实体争议的审理,而是同时并行的,所

以笔者将其称为“复式结构”。这种结构与古罗马时代的“跃层结构”有明显的

差异。在日本民事诉讼中,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判明缺乏实体判决要

件时将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因为实体判决要件的欠缺并不同于起诉条件的欠缺,

因此法院只是驳回诉,而不是驳回起诉。驳回“诉”并不等于驳回诉讼请求,法

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请求审理后的判决,是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而不是原告的“诉”缺乏实体判决要件。如果诉讼中,法院或当事人对实体判决

要件有疑问时,就应当停止本案实体争议的审理,集中审理是否具有实体判决要

件。但由于是“复式结构”,因此即使对是否具备实体判决要件存在疑问的情形

下,已经开始进行了本案实体争议的审理,该审理程序的进行也并不违法。

三、起诉条件的低阶设定与立案制度的改革

如上所述,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实体判决要件与起诉条件实际上等

同起来,导致提高了起诉和诉讼开始的“门槛”,并进一步导致了实体判应当对

起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因此,决要件审理程序的“前程序化”,

诉条件进行调整,并明确设定实体判决的要件。

起诉作为一种诉讼行为,原本应当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和裁判,实质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裁判的

范围、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原告是否适格、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等问题应当是在

诉讼程序开始以后进行审理的问题。因此,只要原告的起诉在当事人方面指向明

确,便于法院审查判断即可。即使诉讼请求不明确也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开始,关

于诉讼请求的整理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进行。也就是说,起诉的功能应当定位于单

纯的诉讼程序启动,所有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实质调

查、审查都应置于诉讼开始以后。国外一般将起诉的条件设定为:向法院提交起

诉状;诉状应当记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请求的目的和原因。这种“低阶化”

的条件使得国外的法条表述和诉讼理论中几乎没有关于所谓“起诉条件”的表述

和议论,只有“起诉方式”的说法。在他们看来,上述有关起诉的规定实在是谈

不上“条件”,而只是一种方式上的要求。〔21〕当然,即使作为一种方式上的要

求,当事人也有可能不遵守,如原告的诉状中存在瑕疵,没有记载被告、以及请

求目的等,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补正,原告坚持不予补正的,法院可以驳回

诉状,原告不服可以提出即时抗告。诉状如果不能送达,法院也同样可以驳回诉

状。由于这些事项并不复杂,因此法院可以不经过口头辩论程序直接做出驳回诉

状的裁决。

如果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重新调整起诉的条件,实现起诉的“低阶化”,也

就意味着法院受理条件的“低阶化”,甚至“无阶化”。与此相应,法院的内部组

织分工也就应当加以调整。现在,法院在审判的内部分工上实行“立审分立”原

则,即将法院的立案工作与审判工作分开,由不同的组织机构进行。法院的立案

庭或告诉申诉庭专门负责立案工作,各审判庭只负责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审理

和裁判。〔22〕所谓立案工作,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

定》包括了以下内容:1.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是否

予以立案;2.对刑事诉讼案件进行立案登记;3.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案件(民事、

刑事、行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4.对本院提起再审、上级法院

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除此之外,

立案工作实际上还包括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

在法院的立案工作中,明确区分了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的工作与“立案登

记”工作的不同,即“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不同。〔23〕对属实际上立

案庭的大量工作是于“立案登记”的案件不存在法院“审查”的问题。.

对起诉的审查以及相应的处理,“审查立案是立案工作的重点”。〔24〕一旦起诉

条件降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就基本上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对起诉的“审查立

案”就转化为简单的“登记立案”。这样一来,如果仅仅是立案登记,立案庭这

样的主要从事“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就有疑问了。

“立审分立”的实质是要加强立案工作,也就是强化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

查和相应的处理,强调立案对审案的制约,试图解决“起诉难”的问题。但由于

起诉条件的“高阶化”,对立案的强调实际上却反过来强化了“起诉难”,因为立

案必然强调起诉审查的规范,必然要“严把受理关”。从表面上看,“立审分立”

是一种权力分散或分立,但这种权力分散的结果由于不是相互制约性的,因此反

而导致权力多元,造成新的权力,也就进一步扩大了司法腐败的新领域。我们不

可忘记,腐败是权力的影子。现实情况是,立案阶段成为极少数人新的谋财之道,

“把关”往往就成为一把闪着金光的钥匙,蜕变为索取。在反腐败方面,我们仅

仅注意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没有注意减少权力或尽可能少的设置权力。防止

司法腐败的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减少权力,减少权力的控制。“立审分立”

原则是现行制度下的产物,立审分立的一切必要性都是在现行起诉制度下才具有

的,一旦改革了现行的起诉受理制度,将起诉条件“低阶化”,把原起诉中设定

的条件改为实体判决的条件,并将这种条件的审查后移到诉讼开始后的审理程序

中,“立审分立”的原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由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很难

与本案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割裂开来,因此,在审理构造上,也就不能像古代罗

马诉讼那样实行“跃层结构”或“错层结构”,即将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与本案

审理分立,而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复式结构”,即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与

本案实体争议审理并行。

四、实体判决的要件及其审理

国外民事诉讼的这种“宽进”或“低进”的制度设计是我们应当借鉴的,

但这样的制度设置需要有“实体判决要件”审理制度的配合,否则必然会导致审

判权的滥用以及裁判的非实效性。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注意将原来作为起

诉的某些条件(大多数条件)变更为实体判决的要件,并将对该要件的审理判断

后移于诉讼程序之中。

关于诉讼要件的系统论述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德国普通法末期著名诉讼法

学家彪罗(OskerBulow)。彪罗在其著作《诉讼抗辩与诉讼要件》(1868

年)一书中以古代罗马诉讼的“二阶结构”为前提,论述了诉讼要件与诉讼法律

关系成立要件的关系,〔25〕将罗马诉讼中先行程序审理的事项(诉讼要件)作

为诉讼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26〕虽然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已经废弃了

罗马诉讼的“二阶结构”,但彪罗关于诉讼要件的体系化论述在与

“权利保护请求权论”———一种诉权理论———整合后,又成为现代民事诉讼

的理论基石之一。权利保护请求权论将诉权理解为“胜诉判决请求权”,诉权的

要件也就是胜诉判决的要件。胜诉判决请求权的要件包括了两个方面:作为请求

理由的实体权利保护要件和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如权利保护的资格、权利保

护的必要性、当事人适格等。按照这一理论,无论欠缺哪一方面的要件都应当判

决驳回请求。如果在审理中,请求无理由时即没有实体上的权利保护要件时,可

以忽略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的审理而直接驳回请求,也就是直接做出实体判决。

〔27〕后来由于实体判决请求权理论〔28〕的兴起,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权利保

护请求权论被取而代之,按照实体判决请求权的理论,审理中法院不能省略权利

保护要件的调查,而直接判决驳回请求。

实体判决要件即法院能够对争议或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条件,如果在诉讼

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欠缺这些条件之一的,法院便不能对争议或诉讼请求做出实体

判决,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诉。

关于实体判决要件,各国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某一条之中,

而是分散规定。从国外规定和理论看,它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受诉国法院对案

件具有管辖权;2.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存在双方当事人且具有当事人能

力;4.双方当事人具有诉讼能力,没有诉讼能力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5.具有诉的利益;6.当事人系适格的当事人;7.属于诉讼费用担保情形的,当事

人已提供诉讼费用担保;〔29〕8.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9.本案诉讼标的不属

于生效判决、调解、和解协议约束的诉讼标的;10.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排

斥法院的审理;11.当事人之间没有不起诉的协议。〔30〕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修改已经被立法机构纳入日程,关于实体判决要件的这些规定应当引起立法者

的关注。

诉讼理论将实体判决要件分为两大类:实体判决的积极要件和实体判决的

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那些确保判决在程序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的要件,对于

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的做出具有积极的作用。积极要件是从肯定的角度

来观察的,即具有这些情形,法院就可以做出实体判决,例如,受诉国法院对案

件具有国际管辖权、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具有当事人能力、存在诉的利

益等,法院才能做出实体判决。消极要件是指如果存在或具有这些情形,例如重

复起诉、仲裁协议、不起诉协议等,就将排斥法院做出实体判决。消极要件是从

否定的角度观察的,即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者,法院不能做出实体判决。〔31〕

由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存在与否关系到能否做出实体判决的重要问题,因此

诉讼开始后对是否存在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民事基法院对

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是对起诉条件的审查,审判的实务来看,

本上是一种职权调查?裁判的方式。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或诉讼模式是一种

职权主导的体制或模式,因此,在诉讼观念和审判观念上,我们没有区分实体判

决要件的职权调查事项和抗辩事项,从而影响了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

贯彻和落实,也自然影响了诉讼的正当性。所谓“职权调查事项”,是指不需要

由当事人加以主张、提出,法院就可以依据职权考虑,并予以调查、判断的事项。

“职权调查”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从法院能否主动予以判断的范围来考虑

的;另一层意思是从资料源于法院的角度来考虑的。从第一层意思看,如果不属

于法院主动判断的范围,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项,法院就不能主动判断。在这

一点上,学者们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对于第二层含义存在分歧。有的认为,不属

于法院判断事项的诉讼资料法院也不应当依职权进行收集。相反,另一种意见认

为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收集。前者是日本的通说。〔32〕在德国,实体判决要件

的有关事项即使属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而是通过

行使“阐明权”,促使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予以判断。

〔33〕日本也有学者主张,尽管有些事项属于职权调查事项,例如诉的利益问题、

任意管辖问题、当事人适格等问题的调查,应当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职权探知

原则,即由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法院不得依职权收集。〔34〕因此,理论学说

上又有了“三分法说”,即法院对待这些要件应当分别适用辩论原则(辩论主义)、

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审查的做法。适用辩论原则的,须有当事人的主张,法院才

能判断;适用职权主义的,法院可以主动判断和调查;适用职权审查的,法院可

主动判断,但法院不能主动收集做出判断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与此相对,我国现

行民事诉讼中,关于这些资料法院都可以依据职权收集。

与职权调查事项对应,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提出,法院才能调查判断的事

项就称为“抗辩事项”。抗辩事项所涉及的都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事项,受当事

人自认的约束。实体判决要件中的事项大都属于职权调查事项,只有少数属于抗

辩事项,如仲裁协议、不起诉协议、诉讼费用担保等。如果在诉讼开始后,被告

没有主张这些抗辩事项的,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判断它们的存在。例如,被告没

有抗辩主张存在仲裁协议,从而排除法院审判时,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和判

断。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因为将管辖问题设定为起诉的条件,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

也就有所不同,即如果法院已经受理,被告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这样处理的问题是,只有在应诉后被告才可能提出抗辩,在逻辑上抗辩只能在受

理以后才能实施。

职权调查事项与抗辩事项的区分,是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的产物和要求。

在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下,根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某些事项当事人〕否则必

然违背法院裁35〔没有向法院主张的,法院不能主动予以调查和判断,

判的中立性和私权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中,在民事诉

讼法的修改以及民事诉讼的实务中都应当注意职权事项和抗辩事项的区别,以便

正确加以处理。〔36〕

关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主要涉及两个技术性问题:其一,实体判决要

件审理的顺序;其二,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与实体争议审理的关系问题。关于前者,

国外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法定的顺序,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原则上应当首

先审理实体判决要件中不针对具体案件的抽象要件,然后再审理涉及具体案件的

特别要件。另一种主张首先审理那些比较容易查清的要件,然后审理相对复杂的

要件。这样的观点考虑了诉讼的效率问题,通过简单的审理就能判断缺乏实体判

决要件时,也就没有必要再对其他要件进行审理了。

关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与实体争议审理的关系问题,主要涉及在实体判

决要件的审理尚未有结论之前,实体问题的事实已经清楚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

问题。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在诉讼中,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与实体审理是并行的,

既然是并行的(笔者所谓的“复式结构”),就有可能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

上无理由已经清楚的情况。从理论上,因为实体判决要件是实体判决的前提,因

此应当首先查清实体判决要件是否存在,然后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理并做出判

决,但由于实体判决要件的问题与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在案件中并非完全分离的,

因此即使单独审理实体判决要件,也会自然牵连到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如果实

体请求存在,而实体判决要件还没有查清时,毫无疑问不能直接做出承认实体请

求的实体判决;但如果实体请求在实体上无理由的情况已经清楚,而关于实体判

决要件的问题还没有查清时,是否应当直接做出驳回实体请求的实体判决,就是

一个问题。对这一问题,日本的通说主张,既然实体判决要件是法院对实体争议

做出判决的要件,那么就应当对这些要件认定之后才能做出实体判决。〔37〕另

有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加以处理,实体判决要件中某些要

件没有查清,即使实体请求不成立已经清楚的,也不能做出驳回实体请求的判决,

例如关于审判权行使的范围、国际管辖、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事项、是否有诉讼

能力等,因为这些要件的欠缺将导致判决的无效或成为再审事由。〔38〕但持不

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有点本末倒置,因为实体判决要件的设置就是为防

止因不正当诉讼导致被告的讼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既然已经知道了诉讼请求不

能成立就应当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是否具有实体判决要件就没有必要。〔〕笔者

同意这种观点。

对当事人的诉缺乏实体判决要件的,法院需根据欠缺要件的具体情形来加

以处理,如果该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法定

代理人没有代为进行诉讼的情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有管辖权的法院。.

形不宜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而应当首先告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诉讼代理权,如

果法定代理人坚持不进行诉讼的,应当驳回诉。根据涉外民事诉讼对等原则,当

事人应当诉讼担保而没有提供诉讼担保的,应当告知提供诉讼担保,坚持不提供

诉讼担保的,驳回其诉。属于其他情形的,如不属于法院审判权行使范围或不属

于民事审判权行使范围、有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审判、属于一事再理、当事人不适

格、没有当事人能力、无诉的利益等情形的,应当以裁定驳回诉。关于实体判决

要件的审理还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和理论,例如对法院错误认定实体判决要件的司

法救济、实体判决要件的设定、实体判决要件与诉权的关系问题等,还需要进一

步探讨。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以期引发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版,第264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5条。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1条第1款。

〔4〕《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2条。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142条。

〔6〕参见[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9年版,第203页;

[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册,有斐阁20XX年版,第1页。

〔7〕上引高桥宏志书,第1页。

〔8〕在国外,还有一个与诉讼要件含义相同的说法———“本案判决要

件”,但这一说法也容易引起歧义,所以本文没有使用。

〔9〕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诉的利益是指原告可以通过诉讼

获得本案判决(实体判决)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如果对于原告而言,没有做出本

案判决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告的诉也就没有诉的利益。见[日]小林秀之、原强:

《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XX年版,第61页。

〔10〕[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XX年版,第221页。关于

判决要件的种类,学术界有多种观点,这里选择了其中一种观点,以便于比较。

〔11〕《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了

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受理条件:1.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应当

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事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

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2〕正是因为没有明确被告适格的程序法性质,所以导致被告不适格时

法院处理上的难题,即应当以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3〕参见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

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3页。

〔14〕藤木英雄等主编:《法律小辞典》,有斐阁1972年版,第597页。

〔15〕人们往往把“审查”与“审理”区分开来,实际上审查也是审理的

一种形式,只不过“审查”往往不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实施的行为,具有单

向性和封闭性。其他的审理行为如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中的行为,

则是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实施的行为。

〔16〕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

页。

〔17〕前引〔6〕,高桥宏志书,第2页。

〔18〕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审查程序的法定化》,《法学》20XX年

第2期。

〔19〕[日]柏木邦良:《诉讼要件研究》,《民事诉讼杂志》第19号(1973

年);中山幸二:《诉讼要件的性质》,载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法研论集》第37

号(1986年),转引自前引〔6〕,高桥宏志书,第1页。

〔20〕前引〔6〕,高桥宏志书,第2页。

〔21〕笔者认为,起诉作为一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严格而言无所谓

条件,实际上也许应该称为“受理的条件”更为准确,即满足法律设定某些条件,

法院才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2〕在实行“立审分立”原则之前,立案工作由各个审判庭进行。1997

年4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

法院实行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由专门机构

负责,可以设在告诉申诉审判庭内,不设告诉申诉审判庭的,可以设立。1998

年7月2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又在当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健全

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

〔23〕〔24〕参见纪敏主编:《法院立案工作及改革探索》,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XX年版,第66页。

〔25〕彪罗关于诉讼要件与诉讼法律关系之间相关的论述,可参见张卫平:

《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

1993年版,第55页。

,载《民事《诉讼要件的类型化与审理方法》高岛义郎:]日[〕26〔

诉讼讲座(2)诉讼的提起》,弘文堂1974年版。·56·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

〔27〕前引〔26〕,高岛义郎文,第105页。

〔28〕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有限公司1996年

版,第80页。

〔29〕诉讼费用担保是指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被告的请求,命原告

就诉讼费用提供担保的制度。通常适用于那些在受诉国没有住所以及经营场所的

原告。该学说为德国学者贝利叶(Bley)首创,认为诉权系当事人请求法院

以本案判决(争议实体权利义务的判决)为判决时所必须具备的权利,诉权要件

除了一般诉讼要件外,仅包含“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而不包含“实体上的

权利保护要件”。

〔30〕关于实体判决要件参见前引〔6〕,新堂幸司书,第164页;前引〔6〕,

高桥宏志书,第4页;[日]伊藤真:《民事诉讼法》(考试对策讲座11),弘文堂

20XX年版,第221页;[日]吉村德重等编:《民事诉讼法》,青林书院1980年版,

第45页;前引〔26〕,高岛义郎文;[日]竹下守夫:《诉讼要件中的几个问题》,

载《司法研修论集》,日本评论社1980年版。关于不起诉协议,可参见拙文《论

民事诉讼的契约化》,《中国法学》20XX年第3期。

〔31〕参见前引〔26〕,高岛义郎文,第109页;前引〔6〕,高桥宏志书,

第5页。

〔32〕前引〔26〕,高岛义郎文,第110页。

〔33〕前引〔6〕,高桥宏志书,第7页。

〔34〕前引〔6〕,新堂幸司书,第205、9页。

〔35〕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

151页;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36〕《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虽然也对法院职

权收集证据进行了限制,即“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

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但用“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来加以

限制并不妥当,因为职权调查的事项并非不能涉及实体争议。另外在范围上也过

于狭小,实体判决要件中某些事项的调查显然属于职权调查,法院可以依职权收

集有关证据。

〔37〕前引〔6〕,高桥宏志书,第10页。

〔38〕[日]铃木正裕:《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民商研究》第57。日本

实行再审之诉的制度,只要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具有法定的再年)1968卷(.

审事由,法院就要重新审理。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法学研究》

20XX年第5期;张卫平:《再审制度:基础置换与制度重构》,《中国法学》20XX

年第3期。

〔〕前引〔6〕,新堂幸司书,第205页。

张卫平

洗澡时淋浴温暖而舒适的室内温人的体温是39℃度是℃D.80℃6.下列温度值最接℃,25.

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是利用液体的__热胀冷缩__。.摄氏温度规定,在标准大气压下,沸水的

温度为近实际的是A.120℃.让人感觉B.100.健℃晨,草叶上出现的晶莹剔透的露珠属于

固态变为液态康成年现象.晒在太阳下的湿衣服变干是气态变为液态精很快现象.擦在皮肤

上的酒变干是液态变为气态C.90现象.初冬树上的霜是液态变为固态现象.下面是四位同

学用温度计测水温的实验操作过程,其中正确的是所示方)4.在测量水的温度时,甲、乙、

丙三位同学按如图法读数,正确的是__乙接近.下列温度最23℃的是__,.人体的正常体

水的温温.北方冬季的平均人感觉气温.让温暖、舒适的房间温化。下度.冰水混合物的温

度.当温度发生变化时,物质的状态通常会发生变列现象中物态变化判断正确的是度是

__42__.初秋的早制成的.在使用

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以离开被测物体读数10.物质通常有三种状态:__固态、液

__态和__气__态。在个标准大气压下5℃的酒精、氢气、铁三种物质中,有固定的体积和

形状的是__铁__,既没有固定的体积又没有固定的形状的此时的示数约为确的是21℃9.如图

所示是实验室常用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是__.该温度计的示数为39氢℃.该温度计的

分度值是0.1气℃.常用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__。11.把①糖、②醋、③白雾、

④碗、⑤变化与的适宜水温是60℃第一节物态计测液温度.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盐水的凝

固点是0℃.下面分别表示几位同学在练习用温度体的温度实验中的做法,正确的是勺

子)8.如图所示的温度计,关于它的说法正确的是、.该温度计是根据固体热胀冷缩的原理

制成以离开的.在使用该温度计测量物体温度时,可被测物⑥体读数.该温度计的量程是味

精20℃~、100.该℃温度计--10℃14.科学家

发明了一种世界上最小的温度计碳纳米管温度计。研究人员在长约10米,直径10米的碳纳

米管中充入液态的金属镓,当温度升高时,管中的金属镓会膨胀,通过电子显微镜就可读出

温度值。其测量范围为冷的冬天,河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若冰面上方气温是-正确的

10℃,那么,下列说法中是18℃~.冰的上表面为-49010℃,下表面是℃,且精℃.整

个冰层的温度都是-确度高10,可用℃.整个冰层的温度都是于检查电子线℃路.冰层下

表面的温度是-.在寒2某地某里的平__⑦⑧__⑦水蒸气、⑧二氧化碳、⑨干冰按物质的

状态进行分类:属于气态的是;属于液态的是__②③__;属于固态的是__①④⑤⑥⑨__。均

填序号)12.气象学均气温是一日当中的时、时、14时、20时这四个时刻气温的平均值,若

日这四个时刻的气温如图所示,则此地的最高气温是__5℃__,最低气温是-℃__,一天的

温差为_7℃__,平均气温是__1.25℃。13)A.碳纳米管的体积在18℃~490℃之间

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熔点很低,沸点很高.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

之间随温度变化很小,可忽略不计.金属镓的体积在18℃~490℃之间随温度变化比较均匀

15如图所示,甲是体温计,乙是实验室用温度计,它们都是利用液体__热胀冷缩__的性质

制成的。可用来测沸水温度的是__乙__;没有甩过的体温计的读数是38℃,用两支这样的

体温计给两个病人测体温,如果病人的体温分别是37.℃和38.6℃,则这两支体温计的读错

误的是否异常毛细血管的温度等许多方面。根据以上信息,你认为下列推测是数将分别是

__38__℃和__38.6__℃。16.如图所示是小明同学设计的一个气体温度计的示意图。瓶中装

的是气体,瓶塞不漏气,弯管中间有一段液柱。(1)这个温度计是根据__气体__的热胀冷缩

来测量温度的。(2)将此装置放在室内,温度升高时液柱向__左__(选填左或右移动。(3)若放

到冰水混合物中,液柱处的刻度应标__0__℃。(4)该温度计测量温度时__

.露、雾、冰.冬天晾在室外的湿衣服里的水会结.露、雾、白气成冰,但是冰霜、

露、雾、冰、“白气”中,由液化而形成的是冻的湿衣服也.霜、雾、白气能晾干,.霜、露、

白气源丰富过程伴随着水的物态变化过程.水循环按照固态→液态→气态的固定顺序循环进

行.地球上的淡水大约占地球总水量的3%,淡水资.大量开采地下水,对环境不会造成损

害,可以解决部分地区饮水问题的是循℃,把它放17受到大气压的影响.有一只刻度均匀,

但实际测量不准确的温度计,把它放在冰水混合物中,示数是4℃;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

水中,示数是94℃。把它放在某种液体中时,示数是22则该液体的实际温度是__20℃__,

当把该温度计放入实际温度为℃40的温水中时,温度计的示数为___40℃__。第四节地

球上的水.水是生命的乳汁、经济的命脉,是自然界奉献给人类的宝贵资源。下列关于地球

上的水循环和水资源,认知正确.)A.水循环的选会__(填会或不会”

化现象.霜的形柜里的樟脑丸逐渐减壶口上方看到的白气是水蒸少是汽

下列有关物态变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气度下都.蒸发和沸腾在任何温.衣能发生河中的冰逐

渐消融——汽.烧化.盛夏,剥开包装纸后冰棒会冒“白气”——熔化.深秋,清晨的雾在

太阳出来后散去——水时在液化.严冬,堆起的雪人逐渐变小——升华列她们序号过程;④

放入衣箱中的樟脑球变小的过程;③冬天室内的水蒸气在玻璃窗上形成“冰花”的出炉的钢

水变成钢锭的过程。其中属于凝华的是__③__,属于吸热过程的是__①②__填写。5.有一天,

雨、露、冰、雪四妹在一起争论自己的出生由来,谁也不认同谁。下的说法中,你认为正

确的是.冰说)A.雨说:我是水汽化而来.露说:我是水蒸气凝华而来:我是水凝固而来.雪

说:我是水升华而来6.对下列现象的成因解释正确的是7..早春,上的水了这是因为衣服上

的冰升华成水蒸气__。.有下列物态变化:①洒在地慢慢变干的过程;②

积雪放热熔化成水归入大海11.英国科学中.

家研发出一种激光橡皮。在激光照射下,纸张上的黑碳粉直接__升华__填物态变化中的水

吸热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空名称为高温碳蒸气,字迹消失;经过特殊冷却装置,高温碳蒸气

又直接__凝华__成碳粉。这样,废纸和碳粉重新得到了利现象,需要需要吸吸热.夏天会看

到冰棒周围冒白气,是汽化现象,用,可热.秋天的早晨花草上出现小露珠,是液化现象,

需要放外飘起热.寒冷的冬天室了雪花,是凝固现象,需要放热10.关于自然界的水循环,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有效地.水蒸气在高空遇冷吸热液化成小节约水珠.冰山上的积雪只能

先熔化,再蒸发成水蒸气升腾至是量成是凝华现象,放出热8.以下常见的物态变化实例中,

放热的空中.江.春天,冰雪夏天,消融.积水干态变化涸.秋天,草木上出现了霜.冬天,

冰冻的衣服变干9.下列有关物的判断,正确的是河湖海上的酒.擦在皮肤精很快变干,是升

华℃以下,晚气温如迅速降到中的浮尘上,形成了雾。冬天,夜时,水蒸气会__液

化__成小水珠,附着在空气成水的过程中需要__吸__热。15.阳光照射下,海洋、陆地上的

水会不断地__汽化成水蒸气;夜间气温降低蒸气会。逐渐变温度急剧下降,空气中的水蒸气

遇冷__凝华__成小冰粒,冰粒大而下落,下落过程中遇到暖气流就__熔化__成水滴,水滴降

落就形成了雨均填物态变化名称)14.农谚说霜前冷,雪后寒,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气温低

的时候水凝华形成霜,雪熔化形__二氧化现实。技的发吸,升华区年平态变化面有小.资源

并保护环境。12夏天,从冰箱中取出饮料瓶,可观察到瓶子表水珠,擦干后很快又形成,

这个过程中发生的物是__液化__;南极地均气温是-,但这25℃,降水量很小里的空气却

很湿润,这是由于冰发生了升华现象过程需要__吸热__选填热或放热。13.随着科展,过去

呼风唤雨的神话已成为人工降雨的原理是用飞机在空中喷洒干冰固态碳,干冰在空气中迅速

吸热__升华,使周围空气100℃。请你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说明小明的猜想是错误

的原因:__热水温度低于碘的熔点,碘不可能熔化__。(3)为了进一步探究此类现象,小明

在试管中放入适量温水,然后放入一小块干冰固态二氧化沸点是碳,此时观察到水中有大量

气泡产生,同时水面上有大量白雾。水中大量的气泡是由__干冰升华吸热__形成的。水面上

大量的白雾是由__水蒸气遇冷液化__形成的17.有霜的季到。为,因为中,小_(试管。察

到试验中,内侧的__上会形成一层冰花,这是水蒸气凝华__而成的,这层冰花在你家窗户玻

璃__内侧__(选填外侧或。16.某同学在探究物态变化的实在试管中放入少量碘。塞紧盖子

放入热水中,观管中固态碘逐渐消失,变为紫的碘蒸气并充满(1)此过程固态碘发生的物

态变化是升华填物态变化名称。(2)在上述实验明同学猜想:固态碘是先变成液体,再变成

气体速度太快,液态碘出现的时间太短,因而没有观察验证猜想,他查询了一些小资料:碘

的熔点是113.5℃;碘的沸点是水的184.4℃;你家窗户的玻璃)A.钢

水浇铸成火车轮.化?倒在地上的水一会儿变干了把盛有酒精的瓶口盖严.给湿头发吹热

风.下列哪一种现象属于液要陈述述猜想,请简理由第三节汽化和液.下列措施中,能使蒸

发加快的是盖地膜)A.给播种后的农田覆.把新鲜的蔬菜装入保鲜袋中.晶冰箱取(3)__:霜

的请根是__凝华__。(2)据短文,对霜形成的条件提出猜想。猜想形成条件是__空气湿润__

和气温在0℃以下__。某同学为验证上述猜想,做了如下实验:从出一些-钢杯子10℃的

冰块,放在不锈里,一段时间后可看到在杯底出现一些白的小冰即霜。你认为该实验能否

验证上化名称冰晶形气霜情况为就被冻会出现燥时,才是真作物不说的遭物常被节,农作冻

坏,这就是人们常到霜冻。实际上,农是因为霜而受冻的,℃以下的低气温正的凶手。当空

气干即使温度降低到-20℃~-10℃,也不霜,但此时农作物早坏了,农民们称这种“黑霜”。

(1)是由__水蒸__直接变为小成的,对应的物态变化现

象.夏天,从冰箱中取出的易拉罐过一会儿表面出现水珠,是液化现.春天,早晨经常出现

大雾,是汽象.深秋,枯草上出现的霜正确的人体吸.(C)A.水中的温度比岸上的气温高

人的皮肤产生的错觉.人身上的水分蒸发,要从热.风把身上的热量带走了.下列说法是,

是凝(B固现象很凉。上岸以下列说缭绕,.填“吸__现象,成是叶上出题图__”或“放吸

热过程中沸点是化的图热过程图是对的灯泡露水凝.清晨,草的叶子上有结.用久了的钨丝

比新时.如一定质量的水持续加中温度随加热时间变像,由图像可知:水的__98__℃;水在

沸腾,需要不断____选填“吸热热”,其温度保持不变。第题图.如图是草现的露珠,露珠

的形__液化__形成的过程中需要放__(选”或“放”)热。张家界景区雨后云雾犹如仙境。关

于雾,法中正确的是气液化形.雾是.雾水蒸气是山中冒出来的烟.雾是水蒸气凝固形成的.雾

是水蒸成的6.人游泳后,风一吹感觉身上这是因为

的表面.水沸腾后继续加热,水的温度会不断升高11.取在液体的现象.压的降水的沸

气”是时冒出的是实验说关于水10是汽化围冒“.气”是糕周围化时要,是因.吃雪糕熔

化暑,是C正确的”,下周围冒装纸时,剥开常吃雪夏天再吸热升是因时温度100无关点跟

水.中的数应的是图线的数据的是乙.图线C正确的,下列根据有的关系的温度数据绘他

们根装置,别安装,两组沸腾”在“探、乙所8.是汽化会出现天,窗.冬玻璃上冰花,现

象如图甲示,是究水的实验时同学分的实验图丙是据实验制的水跟时间图像。关信息说法中

是()A对应实验中.对甲实验据水的沸的多少.到℃不再上为水不9.,人们糕解暑雪糕包,

雪糕“白气列说法是(.吃雪糕解因为雪时要放热糕解暑为雪糕汽放热.雪冒“白液化现象

雪糕周白气”现象.下列沸腾的法正确B.水沸腾的“白水蒸气.点随气低而降低水沸腾

只发生一只大的注射器吸进适当的乙醚,用橡皮帽堵住注射器的小孔,向拉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2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9041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起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