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05]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为XXXX,汉族,初中文化,XX公司工人,原籍XX省XX县,
捕前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
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5月15日经
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XX看守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5月20日以
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
理后,于2005年6月X日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
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
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
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年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
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
现金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
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先
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
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
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
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
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
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
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
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
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
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
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
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自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
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
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
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
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
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朱
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
具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
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
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
2、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法医鉴定结论。
5、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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