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
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
•专利权屮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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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
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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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第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
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
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
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
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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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
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
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
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
第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屮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
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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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
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
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
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屮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第5页共8页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
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四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
吞或者争抢。
第二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
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
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
的财产。
第二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
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
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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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
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
理。
第三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
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
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
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
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
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
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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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
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
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者继承
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
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屮华人民
共和国的屮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
理。
第三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效力提示】
屮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颁布时间:1982-12-04实施
时间:1982-12-04)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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