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一、单项选择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
A、法人住所
B、法人营业所
C、国籍
D、最密切联系地
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
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
案。这一过程叫做()
A、间接反致
B、二次反致
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D、完全反致
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
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美国法
B、中国法
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
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
A、香港法
B、中国法
C、巴拿马法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
A、追索地法
B、付款地法
C、出票地法
D、法院地法
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C国法院涉讼。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
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
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
制度称为:()
A、直接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完全反致
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
A、澳大利亚
B、日本
C、新加坡
D、中国
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
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
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
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
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
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
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
国的妇女结婚。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在本案
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
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
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
定性。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
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法律冲突
B、识别
C、准据法的选择
D、外国法的查明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
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C、民事行为能力
D、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3、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甲国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
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解决了该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
法上被称之为()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包括直接反致的转致
D、转致
14、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规范有()
A、合同的法律适用
B、侵权的法律适用
C、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D、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15、某西班牙公民已年满23岁,现居住在墨西哥,若他在中国境内进行某项民
事活动,则其民事行为能力()
A、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因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成年
B、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墨西哥法律规定23岁成年
C、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中国法律规定18成年
D、应由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来确定
16、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中国华侨,关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的规
定,下列说法中正确是()
A、他的行为能力应依美国法
B、他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
C、在中国从事的民事活动,可以适用中国法
D、在美国从事的民事活动,应适用美国法
17、在下列外国法院向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中,我国不接受的送达方式
的是()
A、公告送达
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C、直接邮寄送达
D、通过司法协助机构送达
18、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规范
C、程序规范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1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
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
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范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其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是
指()
A、冲突规范
B、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C、解决国际民商争议的程序规范
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0、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
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有一
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
是()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1、下列所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
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
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关于夫妻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
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
C、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
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
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
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22、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
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
应适用其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这条规定肯定了()
A、转致制度
B、反致制度
C、国籍国法优先原则
D、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的态度
23、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
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
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
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
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
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4、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
A、萨维尼
B、巴尔
C、杜摩兰
D、戴西
25.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
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
A、适用选择时的法律
B、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
C、适用新法
D、适用旧法
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适用
()
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B、法院地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
27、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
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A、侵权行为地法
B、受害船舶的旗国法
C、加害船舶的旗国法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2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
离婚,应当适用()
A、当事人的属人法
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
D、最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29、德国人A(丈夫)与英国人B结婚,A在中国去世后,B要求英国法院判决
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B对A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
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二级识别
B、识别
C、法律适用
D、先决问题
30、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以后未立
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
述四个国家都参加《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
解决此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原则上应适用()
A、A国法
B、B国法
C、C国法
D、D国法
二、多项选择
1、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表现形式,以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国际私
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哪几项?()
A、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及国际私法案件的判决
B、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C、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
D、我国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2、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是一
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该问题,下列哪几项属于我国与他国签订
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内容?()
A、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B、应按照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原则实施
C、在征收之后应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充分、有效、及时”
D、在对补偿标准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
3、美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同时受雇于中国上海某公司,并在上海有住所,某
日甲乙同乘日本籍游轮赴日本旅游,轮船行至菲律宾海域时,甲乙发生口角,甲
将乙殴打成轻伤。回上海后,乙就此事向我国某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甲
承担民事责任,则我国法院可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几项?()
A、中国法B、美国法
C、日本法D、菲律宾法
4、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
在地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下列诉讼案件如果在我国法院受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几
项?()
A、中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之间针对位于东京的动产发生的继承纠纷
B、中国公民甲与韩国公民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
C、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留学加拿大期间,双方发生的合同纠纷
D、中国税务机关针对美国某公司的税收征收而产生的纠纷
6、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联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在中国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B、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C、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法律
D、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国领域之内,都适用两者共同的船旗国法
8、下列关于我国涉外票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美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在中国上海开出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的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等均在我国,但由于该票据主体涉外,所以该票据仍然是涉外票据
B、某国人甲(19岁),在我国出具了一张汇票,后来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
根据该国法律,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甲出具的汇票将无效
C、根据我国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
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D、票据的提示期间、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间及票据丧失时
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都适用付款地法
9、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的诉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A、被告现正在我国旅游
B、有关合同在中国履行
C、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D、诉讼标的在我国
10、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海商法律关系,以受理案件的法院地
法为原则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有下列哪几种?()
A、船舶所有权
B、同国籍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
C、船舶优先权
D、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1、关于仲裁机构的确定,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处理中哪几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C、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
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12、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希望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英国某法
院的判决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英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
行?()
A、英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B、英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英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英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13、德国籍女士苏珊娜于1965年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张明结婚,并定居在中国,
婚后育有一子张小远。1986年张明因病去世。1990年,苏珊娜写信给在英国留
学的儿子张小远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但始终未收到儿子的回信,遂向中国法院
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小远已经加入了英国国籍,并在法国有住所和
一定的财产。关于本案,下列选项哪几项是正确的?()
A、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我国没有规定
B、本案应适用与苏珊娜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本案应适用与张小远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D、本案的赡养也应属于抚养关系,应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4、下列关于外国法查明和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我国在外国法的查明只能通过官方途径,而不能由当事人提供
B、我国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C、实践中,当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时,人民法院应适用最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
D、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可以上诉
15、依2006年8月22起施行的《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
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进行送达时,下列表
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A、作为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
我国领域内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
B、可以通过传真、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C、即使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示反对,仍然可以直接向其委托的诉讼代理
人进行送达
D、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进行送达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3、冲突规范有哪几种基本类型?
4、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5、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哪些?
6、什么叫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是什么?
7、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8、比较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9、反致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是什么?
10、法律规避的条件?
11、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有哪些?
12、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四、论述题
1、法律行为冲突的有效要件具体有哪些?
2、国际上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3、问题: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
5、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6、分割轮和统一论?
五、案例分析题
1、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
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
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过后,为遗产分
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
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
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
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
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
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
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
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
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3、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
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到工作。2002
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
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诉讼。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
婚诉讼?
4、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
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
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
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
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
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
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
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
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
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5、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乙公司(卖方)签订搪瓷钛白粉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江苏乙公司所供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进出口
商口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为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进出口
商品检验局对商品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商检合格证。此后,乙公司用集装箱装箱
从江苏南京港发运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后,在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即委托
SDS驻新西兰的机构对搪瓷钛白粉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认为该批白粉达不到确认
书的质量标准。甲公司遂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中国国际商会驻新西兰代表
处向乙公司交涉索赔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2月28日在中国南京
达成协议: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货物由甲公司处理,但甲公司必须向乙
公司出具证明。由于甲公司后来未出具证明,乙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随后,甲
公司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性质是什么?应以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6、1989年7月10日,许某被大连甲公司聘为外派船员,双方签定了《外派船
员合同书》。甲公司的和大连某拆船公司乙公司签订有《雇用船员合同》,同年7
月25日许某即被外派受雇于乙公司所属的巴拿马籍“惠顿”轮。任该轮大管轮之
职,期限为一年。许某受雇后,即随船工作。1989年11月28日,“惠顿'轮在土
耳其汉杰港卸货,许某在机仓紧固舵机底座螺丝时,左手食指被砸伤,中指亦受
伤。经当地医院简单处理后,于同年12月1日被送回北京。经国内医院,
终因伤势过重,受伤的左手食指被截掉一节。许某出院后,多次乙公司解决伤
害赔偿之事,均被拒绝。许某遂于1991年7月1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认为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雇用船员合同》第13条的规定,是甲公司为了船员利
益而争取到的船东对此种雇主责任的承诺。故要求乙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工资
损失和医疗费。
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2、B3、D4、C5、B
6、C7、C8、C9、A10、D
11、B12、D13、D14、A15、D
16、D17、C18、B19、A20、D
21、C22、D23、D24、C25、B
26、C27、D28、B29、D30、B
二、多项选择
1、CD2、ABD3、AD4、AC5、ABC
6、AD7、ABCD8、CD9、BCD10、CD
11、AD12、ABC13、BD14、BD15、AB
三、简答题
1、答案: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
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
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答案:
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
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或抵触。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
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
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
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答案:
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即
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直接规定“范围”中所指事项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
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它并不规定对“范围”中的事项在什么场合适用内
国法或外国法,而是抽象地规定一个待认定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什么
地方的法律,至于这一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全取决于连结点
之所在。重叠性冲突规范要求在处理“范围”中指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时必
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选择性冲突规范的特点是在用两
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指引的可供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中,法院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
一作为“范围”中所指事项的准据法
4、答案:
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具体
案件中援用双边冲突规范时,总是需要从中分离出一个单边冲突规范来。这就发
生了双边冲突规范向单边冲突规范的推移过程。。反之,在运用单边冲突规范的
时候,如果需要并允许据此推引出另一个相应的单边冲突规范,那么把这两个单
边冲突规范结合起来,它们又可以构成一个双边冲突规范。
5、答案: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去。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
(4)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
6、答案:
先决问题最早是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提出来的。他们指出,在国际私法中,
有的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讼
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
问题”。构成一个先决问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
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向法院提出,并且它又有自己的冲突规则
可以援用;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
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且会得出
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否则便不会构成一个“先决问题”。
7、答案: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独立性原则
(4)强制许可原则
(5)临时保护原则
8、答案:
(1)效力渊源。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国民待遇
的授予不但可以是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而且可以以国内立法的形式
(2)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以条约或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限于国际民商事交往领
域中的人和事,但是通常是由自然人、法人、商船、商品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
的,最惠国待遇一般情况下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商事关系的人和事
方面;国民待遇侧重于一般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的人
和事方面。
(3)取得方式。最惠国待遇第三方的取得是自动取得的,但是对于国民待遇施惠
方仅限于两国之间,而不涉及第三方,取得国民待遇需要在法律后者条约中加以
明确的规定
(4)适用效果。最惠国待遇只要求处于内国的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同第三国的公
民、法人之间彼此权利平等;国民待遇要求处于内国的外国公民、外国法人同内
国公民、法人之间彼此权利大致相同。
9、答案:
反致是基于以下三个互相互关联的原因和条件产生的:
(1)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
包括冲突法。(主观条件)
(2)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存在冲突。(法律条件)
(3)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客观条件)
10、答案: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必须具备四大要件,缺一不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
有故意;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
强行性或禁止性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法律规避必须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
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范而创造了条件以后,他与该冲突规
范的所属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某种联系。
11、答案: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
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
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
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
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答案: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下列解决方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日本在一个关于亲子关系的判决中指出:母之夫本国法不
能查明,依法理裁判。
(6)辅助连结说。如果本国法不能查明,则依次由惯常居所地法、居所地法和
法院地法代替。
四、论述题
1、答案:
(1)实质要件:第一,当事人的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第三,法律行为的标的。
(2)形式方面的要求:第一,虽然各国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一般和口头方式,但
是那些法律行为需要用口头形式那些需要用书面形式各国规定不一致;第二,各
国对于要式和不要式行为的范围各国的规定不一致;第三,对于特定类型的法律
行为虽然各国都规定采用特定的形式,但这些特定的形式可能是互不相同的;第
四,我不遵守法律行为的方式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一般情况认定为无效,有的
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有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无效。
2、答案:
1、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如下方法解决: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在这种情况下,又有几
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第二,以取得在后的国籍优先。
第三,以当事人惯常居所或住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优先。
2、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
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法为其本国法。如居所亦不能确
定,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国籍。
3、答案: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是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范围
(3)物权种类和内容
(4)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保护方法
4、答案:
(1)对运输中货物的物权关系,各国一般或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或适用送达地
法或发送地法。
(2)对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旗国法
或其所属企业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3)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归属依属人法,但被法人所
在国取缔时,财产的处理依内国法。
(4)遗产的继承,如果采用同一制,则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果采用区别制,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
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5条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
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只有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不使用的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指我国对某
几类涉外合同以及合同某些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另外做了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部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来处理合同争议,包括合
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实践、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合同的
变更、中止、转让、解除中止。2、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使中国法、港澳地区
法和外国法。3、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4、选择的
方式必须是明示的。5、选择的时间是订立合同起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之前。
6、答案:
在确立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的过程中,往往会提出一个问题,即:是把涉外合
同关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只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呢?还是把涉外合同
分割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国际私法有两种主张,
即“分割论”和“统一论”。
分割论认为合同的方式及合同的实质有效性应适用合同缔结法;当事人的缔约能
力应适用当事人的往所地法;合同效力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采用分割论的国家
把合同所涉的不同问题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一项涉外合同可能有多个准据法。
统一论主张一个涉外合同应该是一个整体,所以有关的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
解除等问题均应受一个统一的法律支配。
之所以出现统一论和分割论并存,主要是因为,无论是统一论,抑或是分割论,都
有其生命力。统一论有利于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确定性,易于操作;分割制则能在
一定程度上解决复杂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兼采统一论和分割论可以使有
关立法相得益彰。
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
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
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
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
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
住所。
2、答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
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
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
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
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3、答案:
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对涉外
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
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4、答案:
(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银行有权拒付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
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
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
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
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5、答案:
根据我国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冲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的条款。因
而,从合同争议角度上看,即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
合同货物产地为中国,合同中约定货物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检及乙公司所
出证明为最后依据,说明了中国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中国法律是处理
本案的准据法。
6、答案: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侵权行
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
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本案属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偿关系,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土耳其国,似乎应适用土耳其法。但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7条的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
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据此可见,我国审判实
践上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没有限制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而是采取较为灵活
的解释。因此,许某回国时被确诊而截指,并因此而付出医疗费,也可被认
定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的结果。这种结果发生在中国境内,因而可按上述解释选择
适用中国法。另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国籍相同,并均在中国有住所,根据同条规
定的后半段,也是可以适用中国法的。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0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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