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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
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
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
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
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
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
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民
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
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
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
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
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
52条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
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关于贯
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
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
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
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
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
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
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
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
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
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
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
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
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
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
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
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
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
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
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
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出借单位
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
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
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
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
议,否则不得分立。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
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
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
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
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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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8:0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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