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擅自变更遗产的权属其他继承人主
张继承”案
【案情介绍】
解某某与唐某某于新中国成立前结婚,共生育子女四人,子解甲、
解乙,女解丙、解丁。1947年上半年,解、唐夫妇建房,解丙、解
乙与解丁未出资出力,解甲与父母共同出力,建成现在的某市燕山街
42号房,土砖结构,面积为223.61平方米。1947年下半年,解甲
与郭某某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四人。1974年1月解某某去世,对房
屋未处分。1979年12月,解甲、解乙私下作出变更该房屋所有权
人的协议,领取了该房屋为其共有的私有房屋产权证,各拥有50%
的产权。1989年6月唐某某去世,四兄妹也未对房屋进行处分。1990
年9月,解甲去世。1991年2月,解丙、解丁与解乙、郭某某协商,
要求分割其父母留下的遗产,未能达成协议。解丙、解丁起诉,主张
继承权。法院判决支持。
【法律问题】
1.继承制度
2.继承法律关系
3.继承权
【法理分析】
一、继承制度
继承是财产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
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亲属依法承受
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继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法上,继承的标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标的。因此,继
承的发生须以死者财产的存在为前提。也正因为如此,继承是以私有
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不会有,也
不可能存在继承制度。(2)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权利
和义务的法律制度。继承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基本方式,但是,
继承中的财产转移与一般的财产转移不同,一般的财产转移是个别财
产的转移,而继承是被继承人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整体概括转移。因此,
只有依法由继承人概括地承继被继承人在财产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的
法律现象,才属于继承。[1]
在继承中,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的人为继承人。
我国的继承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原则:(1)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原则;
(2)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3)继承权平等原则;(4)权利和义务
相一致原则。
二、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继
承人与其他人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继承法律关系以被继承人死亡为发生根据;(3)继承法律关系
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4)继承法律关系与亲属关系密切相关;
(5)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继承的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
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继承人分为法定
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直接依照继承法律有关法定继
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等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继承中存在的,按照被继承人生前订
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而有权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在我国,遗嘱
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亦即遗嘱人只能指定法定继
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依据被继承人的遗嘱
继承遗产,不受原来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继承人须具有继承能力
即可以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胎儿具有适当的继承能力。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没
有遗产,就不能存在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3条明确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自然人的收
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
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
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
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是:(1)具有抚
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2)国有资源的使用权;(3)自留山、
自留地。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法律的
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两种含义: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
由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尚未发生,只是一种期待权。而在被继
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为一种既得权,成为一种现实的
权利。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自然
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
既得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具体权利,是一项现实的权利。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继
承人具有参与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才能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而享有继承
既得权。
继承权可以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在发生法律规定的
事由时自然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以下几种事由为继承权丧
失的法定事由:(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
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
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
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可以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
权的放弃,是继承人自由表达其意志、行使继承权的一种表现,是一
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也就丧失了参加继承法律关系的资格,已经退出了继承法律关系。
四、对本案的分析
解某某、唐某某逝世后,在其四名子女间发生继承法律关系。保
护这种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解某某和唐某某的
四子女均为他们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他们没有去世的时候,这
种继承权是期待权;在他们去世之后,期待权变成既得权。四名子女
没有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事实,均享有继承既得权,可以继承
该遗产。争议的继承遗产是该42号房。确定遗产范围的时候,应当
区别在该遗产中也有解甲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当在该财产中析出解
甲的份额之后,才为遗产。
在继承过程中,解甲和解乙私下协议,将该遗产由他们继承,并
且变更了所有权人,将遗产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侵害了解丙和解丁
的继承权。但这种行为不是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解丙和解丁完全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起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继承其所应当继承的份额。
这是我国继承制度所要着重保护的民事权利。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决
支持解丙和解丁的继承权主张,是完全正确的。
本案还存在一个继承法律关系,就是解甲与其妻及其子女之间的
继承关系。在42号房中,本来就有解甲的共有部分,再加上解甲应
当继承的其父母遗产的份额,就是其遗产的范围。该遗产应由郭某某
及其子女继承,解乙、解丙和解丁对解甲的遗产而言,是第二顺序的
继承人,在郭某某及其子女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得继承。对
郭某某及其子女继承解甲的遗产这个继承关系法律也应予以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7:4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903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