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
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
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因为
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
意思的推定。
但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
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说,法
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从这个意义上
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
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改变。从这一意义上
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协议无效的;
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
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
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民法典规定,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也称为家庭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
亲属:
1、配偶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
注意: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
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
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为配
偶。
2、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注意: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既有权继承其
生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
定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
样,继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间互为继承人。继承法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妹
作为继承人的兄弟妹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
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抚养关系的,
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妹
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
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一)继承顺序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各个不同亲等
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享有继承权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并非全体法定继承人同时参加继承而享有、行使继承权,而是按照法
定的先后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前一顺序继
承人放弃继承、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
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
远近直接规定的;
排他性是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排
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
承;
限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
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尽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遗
嘱人凭个人的意愿也可以指定第二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先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
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妹。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节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
律制度。
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
位继承。
(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
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本条看,被代位人从原继承法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妹。
二、代位继承的特征
代位继承成立条件和效力上具有以下特征: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于继承开始
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妹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
兄弟妹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
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妹也包括拟制兄弟妹。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妹的子女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妹的子女。被继承
人直系血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
受辈数的限制。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以发条规定看只能是该子女行使代位权,而
子女的直系晚辈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
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
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但被
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
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
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其兄弟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
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依现行
法的规定,继承人(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或其子女也不得代位继
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
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
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
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
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
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
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妹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
子女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可代位继承。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
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按以下两条原则确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
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
产。如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二人,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被继承人遗产的
五分之一。如果被继承人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四人,每一继承人的应
继份额则为四分之一。
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
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的继承),均享有平等继承权。
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
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二、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得参加继承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适当分得
遗产。
1131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
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包括以下两种人:
(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
注意:享有该种情形的非继承人民法典取消了原继承法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规定。
(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但若对被
继承人只是给予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数额并不多,则不为扶养较
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
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备上
述条件的人,则该人即属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之所以有权取得适
当遗产,并非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分给适当遗产的特别条件。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的权利实现。对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
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
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保护。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
在3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继承处理方式
1132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
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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