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不同的继承人占有,应当统一进行遗产管理”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0: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深圳律师服务)

“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不同的继承人占有,应当统

一进行遗产管理”案

【案情介绍】

1992年1月,陈某升前妻史某改因病去世。同年10月,陈某

升与赵某敏结婚,后因病于1998年12月死亡。陈某升与史某改婚

生一子一女,即陈甲、陈乙。赵某敏与陈某升婚后生一女孩陈某怡。

陈某升与史某改的共同财产有:1986年在庙街村建房一处,现由陈

某升的父亲陈某庆居住,鉴定价格为34939元;1991年在庙街村建

房一处,现由赵某敏等居住,鉴定价格为78466元;对妻弟赵某平

有28000元债权;共同购置洗衣机1台、冰箱1台等物。陈某升与

赵某敏的共同财产有:空调、摩托车等物,投资20000元,债权2000

元,存款7笔共209000元。上述财产分别被不同的人占有和管理。

至于其他遗产和遗产债务,各继承人有不同说法。赵某敏、陈某怡与

陈甲、陈某庆、陈乙对于各自应当继承的遗产范围发生争议,诉至法

院。

【法律问题】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3.遗产债务清偿

【法理分析】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发

生。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原

因。

继承的开始不是基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而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

亡这一事件。因此,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被继承

人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都导致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确定遗

产的范围;(2)确定继承人的范围;(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4)

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因此,对继承开始时

间的确定就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1)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

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

时间的,以死亡证明书中的记载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

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为准;死亡证明书与户籍登记册的

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明书的记载为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

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2)被继承人

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但在判决中

已经确定了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时间为

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3)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

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的处所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的通知,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

执行人,以便继承人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

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如果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

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遗产的管理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制度。在继承开始

后,为了保护遗产不被损毁或散失,必须确定遗产的管理人,对遗产

进行管理。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在

许多情形下都存在,比如在法定继承中由承认继承的继承人作为管理

人,遗嘱继承中由遗嘱执行人作为管理人,以及无人继承遗产时被指

定的遗产管理人。

相比之下,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存有遗产的人有义务保管遗

产,对于其他情形下的遗产管理人未能明确。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确定遗产管理人:(1)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2)遗嘱指定遗产

管理人;(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4)默认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1)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2)采

取为保存遗产所必要的处分措施;(3)必要的诉讼行为;(4)公告

及通知;(5)清偿债务及执行遗赠;(6)移交遗产。

三、遗产债务清偿

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

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下有关债务,而且在继承开始后还会

基于遗产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进

行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2)继承

费用;(3)酌给遗产债务;(4)遗赠债务。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的原

则是:(1)有限责任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

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

任,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连带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的债

权人有权向共同继承人全体或者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在

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任何继承人不得

拒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清点完遗产之后,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于继承人清偿债务。对于已到期债务,继

承人应当及时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

偿,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保留与债权数额相等的遗产数额,或分配给

某一继承人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

未申请清偿遗产债务,则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债务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1)遗产费用;(2)被继承人

生前所欠债务;(3)酌给遗产债务;(4)遗赠债务。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必须准确确定。按照表述的案情

来分析,陈某升与史某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应当由陈甲和陈乙继

承;陈某升与赵某敏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应当由赵某敏、陈某怡

继承;陈某庆是陈某升的父亲,对陈某升的所有遗产都享有继承权。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遗产由不同的人占有,没有统一的遗产管理

人。因此,法院应当首先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统一管理,执

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采取为保存遗产所

必要的处分措施等。在此基础上,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有遗产债务,

则应当首先清偿遗产债务,之后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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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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