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被不同的继承人占有,应当统
一进行遗产管理”案
【案情介绍】
1992年1月,陈某升前妻史某改因病去世。同年10月,陈某
升与赵某敏结婚,后因病于1998年12月死亡。陈某升与史某改婚
生一子一女,即陈甲、陈乙。赵某敏与陈某升婚后生一女孩陈某怡。
陈某升与史某改的共同财产有:1986年在庙街村建房一处,现由陈
某升的父亲陈某庆居住,鉴定价格为34939元;1991年在庙街村建
房一处,现由赵某敏等居住,鉴定价格为78466元;对妻弟赵某平
有28000元债权;共同购置洗衣机1台、冰箱1台等物。陈某升与
赵某敏的共同财产有:空调、摩托车等物,投资20000元,债权2000
元,存款7笔共209000元。上述财产分别被不同的人占有和管理。
至于其他遗产和遗产债务,各继承人有不同说法。赵某敏、陈某怡与
陈甲、陈某庆、陈乙对于各自应当继承的遗产范围发生争议,诉至法
院。
【法律问题】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3.遗产债务清偿
【法理分析】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发
生。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就是继承开始的原
因。
继承的开始不是基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而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
亡这一事件。因此,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被继承
人自然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都导致继承的开始。
继承的开始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确定遗
产的范围;(2)确定继承人的范围;(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4)
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因此,对继承开始时
间的确定就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确定。(1)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
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医院死亡证明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
时间的,以死亡证明书中的记载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
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为准;死亡证明书与户籍登记册的
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明书的记载为准;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
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2)被继承人
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但在判决中
已经确定了宣告死亡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判决书确定的死亡时间为
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3)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
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的处所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继承开始的通知,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
执行人,以便继承人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
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则被继
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如果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
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遗产的管理和遗产管理人
遗产的管理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制度。在继承开始
后,为了保护遗产不被损毁或散失,必须确定遗产的管理人,对遗产
进行管理。
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遗产管理人在
许多情形下都存在,比如在法定继承中由承认继承的继承人作为管理
人,遗嘱继承中由遗嘱执行人作为管理人,以及无人继承遗产时被指
定的遗产管理人。
相比之下,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存有遗产的人有义务保管遗
产,对于其他情形下的遗产管理人未能明确。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确定遗产管理人:(1)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2)遗嘱指定遗产
管理人;(3)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4)默认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1)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2)采
取为保存遗产所必要的处分措施;(3)必要的诉讼行为;(4)公告
及通知;(5)清偿债务及执行遗赠;(6)移交遗产。
三、遗产债务清偿
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
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下有关债务,而且在继承开始后还会
基于遗产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进
行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2)继承
费用;(3)酌给遗产债务;(4)遗赠债务。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遗产债务。清偿遗产债务的原
则是:(1)有限责任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
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
任,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连带责任原则。被继承人的债
权人有权向共同继承人全体或者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在
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全部遗产债务,任何继承人不得
拒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清点完遗产之后,应当及时
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于继承人清偿债务。对于已到期债务,继
承人应当及时清偿;对于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
偿,也可以在分割遗产时保留与债权数额相等的遗产数额,或分配给
某一继承人负责清偿。如果债权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
未申请清偿遗产债务,则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债务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1)遗产费用;(2)被继承人
生前所欠债务;(3)酌给遗产债务;(4)遗赠债务。
四、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的继承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必须准确确定。按照表述的案情
来分析,陈某升与史某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应当由陈甲和陈乙继
承;陈某升与赵某敏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应当由赵某敏、陈某怡
继承;陈某庆是陈某升的父亲,对陈某升的所有遗产都享有继承权。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遗产由不同的人占有,没有统一的遗产管理
人。因此,法院应当首先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统一管理,执
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采取为保存遗产所
必要的处分措施等。在此基础上,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有遗产债务,
则应当首先清偿遗产债务,之后进行遗产分割。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7:3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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