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方式有三种,第一,法定继承;
第二,遗嘱继承;第三,遗赠。
法定继承是我国最基本的继承方式,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立
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
承份额等进行遗产分配的一项继承制度。《民法典》对法定
继承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
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即丧偶儿媳对公
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或者意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遗
嘱取得财产的方式。被继承人生前可以通过书面、录音、口
头等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死后遗产如何处分作出表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不同的是遗产
的分配份额。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地位平等,按照平均份
额分配遗产。而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
愿将遗产不平均地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每
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种类不相同。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
包括两种形式,一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遗产
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二是被继承人生前与法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扶养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由该扶养
人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起居,被继承人死后由扶养人根据协
议约定的份额取得相应遗产。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0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
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享有继承权。
自然人是指生物意义上具有自然属性的人,是最基本的民事
主体,与法人、其他组织相对。我国法律按照自然人的年龄
和认知能力,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
18周岁以上,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以及16周
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
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
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
律行为,如接受别人赠送的财产、购买生活用品等价值较小
的物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
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
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自然人从出生起就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基本的民
事权利,继承权便是其中一项。除了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
情形之外,无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均享有继承权,
任何人不得剥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成立。现实生活中法人的种类繁多,如
有限责任公司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
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特别法人。其他组织即非法
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
业服务机构等。继承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合法个人
财产而设置的一项制度,而法人、非法人组织解散后要根据
《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来处理财产,不适用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
3、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继承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生前不会发生继
承。自然人在生前所立的遗嘱等虽然是对自己死后个人财产
的处理,但是该财产仍然由该自然人所有,他可以撤回遗嘱,
重新处分自己的财产,其他人不得干涉。只有在自然人死亡
时,继承才发生,此时,死亡的自然人是被继承人,能够分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是继承人。
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实践中,生理死亡的时间
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
的,可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的日期为准。宣告死
亡的时间则是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
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
继承开始后才能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根据
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按照一定的份额取得被继承人的遗
产。继承发生后,遗产由被继承人所有转为继承人所有,继
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遗产。
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几代同堂的情况比较常见。晚
辈结婚后提出自立门户,长辈将家中的住宅、田地等进行分
配的情形不属于继承,只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法律
上称为分家析产。
3、死亡赔偿金可以继承吗?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
偿;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亲属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丧
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死亡赔偿金虽然是因自然人被侵权产
生的,但它是自然人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是对死者家属未来
收入损失的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性质,不宜
按照遗产处理。
此外,根据《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
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
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
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据此推定,自然人因其他侵权行为死亡的,其死亡赔偿金应
归近亲属所有,不属于遗产。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是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分得的土地,一
般是以户为单位。《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
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
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
有权属于村集体组织,村民不能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
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由家庭中的所
有成员共同享有,但是使用权难以分割,并不能明确每一个
家庭成员享有的份额。此外,家庭中一人去世的,并没有导
致家庭关系的消亡,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和行使宅
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属于遗产,某一个家
庭成员去世的,其他家庭成员不能主张继承。
5、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林地也属于农村土地的一部分,村民可以通过承包方式取得
林地的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林
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由于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
大,又由于林木所有权的继承与林地不能分离,如果不允许
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滥砍滥
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
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
承人继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
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6、著作权属于遗产吗?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
的一系列专有权利。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
法》第10条列举了17种著作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属于财产权利。由于人身权具有
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基于一定的身份而存在,因此著作权中
的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
遗产继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虽然不能继承,但是作者死后,
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行使。《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
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
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
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17条规定,作者生
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
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
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
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的,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规定的
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
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因
此,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只是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
还要注意一种情况,即多个公民合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者
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
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7、公司股东资格能否作为遗产?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基于股东资格对
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取得相应的收益和分红,因此,股东资
格看似是一种人身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利。《公司法》
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继
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首先要看公司章程是否对此作出了
规定,章程有规定的,按照章程办理,章程没有规定的,已
故股东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后便成为股东,如果其不善于或者不愿意作为股东参与公司
经营管理,可以将股份转让,获得相应的价款。继承人继承
的是已故股东的份额,对其他股东的份额不产生影响。
8、继承人需要明确表示接受继承才能享有继承资格吗?
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发生,继承人自动取得继承资格,不
需要明确表示接受继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1
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
示放弃,没有表示放弃则意味着接受继承。继承权是自然人
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自出生起就自动享有,不需要任何人
的许可,因此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
遗嘱内容自主行使继承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因为法律
默认继承人会行使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不想继承又不作出说
明,原本应由他继承的那部分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不利于
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保护,所以放弃继承时需
要作出书面说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原本应由他继承的那
部分遗产由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9、受遗赠人在哪些情形下会丧失受遗赠权?
受遗赠人根据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受遗赠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与丧失继承权
的情形一致,当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时,其受遗赠的资格丧
失,就没有权利继续接受遗赠:(1)故意杀害遗赠人;(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或者其他受遗赠人;(3)遗弃遗赠
人,或者虐待遗赠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
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
遗赠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10、继承人之间可以转让继承份额吗?
继承还未开始或者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或者通
过一定的对价转让继承权或者继承份额是无效的。因为此时
继承人还未取得相应遗产的所有权,转让的行为属于无权处
理。《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赠与公证等问题
的复函》规定,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
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移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是无法律依据
的。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继承份额的
规定,只是指继承人之间可以对继承份额的划分进行协商。
继承权作为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是不能转让的。
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
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只有在办理了继承手续,对
应继承的份额取得了所有权之后,继承人才能将该份额赠与
他人所有。
10、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从何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来说,其
被宣告死亡的日期即为死亡日期。那么,如何确定被宣告死
亡的日期呢?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
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
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
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的,一般情况下,
继承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开始,各继承人可
以从此日开始推选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盘点、分割。自然
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从意外事件发生
之日已经开始,只是继承人还不知道继承已经发生的事实,
可以从其知道之日,一般也就是判决作出之日起处理遗产分
配事宜。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17:31: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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