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那么
第1条为了指导上海律师从事继承法律效劳业务,标准律师办理继
承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全国、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那
么,特定制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那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
确实施。
第3条律师办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
依法履行职责,老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
务。
第4条律师承办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尊重
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5条本指引旨在为上海律师办理继承案件提供法律效劳的经验及
借鉴,并非强制性或标准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案件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接待遗嘱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释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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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含义。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
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
法律行为。
6.2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无效的情形。
当事人所立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如果遗
嘱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抵触,或者有指示他人从事违
法犯罪活动等违法情节,遗嘱均无效。
6.3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处分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处分国家
禁止公民持有的物品的内容无效。[MS1][MS1]
6.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涉及财产内容变化的可能。
如果由于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使得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
失、局部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局部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局部被
撤销。
6.5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的形式。
遗嘱可以分为5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
和录音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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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5种遗嘱形式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结果及遗嘱
效力。
6.6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那么
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6.7律师可以向委托人解释遗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司、企业股权及收益;
〔8〕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9〕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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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律师可以提示立遗嘱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
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但对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应酌情留一局部遗产加以照顾。
第7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询问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7.1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配偶,遗嘱处理财产时是否考虑了
配偶另一方的权益。
7.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不能擅自处分配偶另一方共有财产的份
额。
7.3律师可以询问当事人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的自然状况。
第8条律师接受自书遗嘱咨询
8.1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一份有效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为: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2〕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假设遗嘱有2页以上,需要遗嘱人在每
页签字确认;
〔3〕由立遗嘱人在遗嘱结尾使用公历注明年、月、日;
.
〔4〕遗嘱内容尽量不做修改,否那么可能因此产生效力上的争议。
[MS2][MS2]
8.2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为防止日后争议,自书遗嘱一般不要用
打印件,尽量亲笔书写。
8.3假设当事人身体原因不便、或不能书写,可以建议当事人制作
公证遗嘱或律师遗嘱见证。
8.4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
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份额。
8.5律师可以提醒当事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6律师应当向当事人着重强调,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7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说明,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
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
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第9条律师接受口头遗嘱咨询
9.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
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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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9.3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
度危险的时刻所立;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9.4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
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10条律师接受录音遗嘱咨询
10.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可以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
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或采用以上方式和录音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订立
遗嘱,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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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应当注意检查是
否完好、录音效果是否清晰,以及应当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
带原件。
10.3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当由两个以上
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10.4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
口述的遗嘱应当将其财产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处所讲清楚。
10.5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在录音内应当做
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10.6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录音时,可以由立遗嘱人说明在场见
证人姓名和其与自己的关系。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
份情况。
10.7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
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并注
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10.8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人为聋哑人外,不能用旁人
的提问、遗嘱人所作的摇头或者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
的形式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防止日后有所争议。
第三章律师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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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律师代书遗嘱的含义
11.1律师代书遗嘱,是指律师接受立遗嘱人申请,为其代书遗嘱的
行为。
第12条律师代书责任的明确
12.1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代书律师除与当事人有明确书面约定外,
律师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意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撰写遗嘱内容。而
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财产是否为当事人所有,
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3条律师代书前的准备
13.1律师代书遗嘱前,应当询问:
〔1〕立遗嘱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
〔2〕立遗嘱人立遗嘱的原因;
〔3〕立遗嘱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二顺序继承人的自然状
况;
〔4〕立遗嘱人之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5〕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内容、财产有无担保、抵押等他项权利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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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律师认为需要了解的情况;
〔7〕以上询问内容,律师应记入谈话笔录。
13.2律师代书遗嘱前,应观察: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受欺诈、诱骗、胁迫的
情形。
13.3律师只有在确认立遗嘱人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见并且能领会律
师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做遗嘱代书。
13.4律师为身患严重疾病的当事人代书遗嘱,可建议由当事人及其
家属从医院开具其“神智清醒、有认知力〞或类似的证明。
第14条律师与当事人的谈话。
14.1律师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和询问当事人根本
情况。
14.2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及其配偶、亲属的根本情况、处理遗嘱涉
及财产的情况以及所立遗嘱的原因。
第15条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就律师代书遗嘱订立书面聘请合同。
合同条款及操作可见?上海律师签订民事聘请合同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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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律师代书遗嘱,应当签订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6.1立遗嘱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16.2立遗嘱人聘请律师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
16.3欲立遗嘱的主要内容;
16.4对于立遗嘱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的表述。
16.5笔录制作的时间、地点、律师及立遗嘱人在谈话笔录上确认的
签字。
第17条律师对遗嘱的代书。
17.1律师代书应当注意:
〔1〕代书时,应当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以上与立遗嘱人无利害关系
人在场见证;
〔2〕代书由二名律师在场;
〔3〕代书完毕后,代书律师必须向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
〔4〕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
〔5〕注明年、月、日和立遗嘱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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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7.2律师应当注意提醒立遗嘱人,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7.3律师代书遗嘱一般包括以下几局部内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继承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
期、住址及身份信息;
〔6〕遗嘱制作日期和立遗嘱人本人签名。
17.4假设由于文化水平原因,当事人不能书写自己的姓名,遗嘱应
当由律师署名后,当事人亲手按指印确认,并注明是哪一个手指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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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律师代书过程以及当事人签名按指印过程,律师可以安排摄像、
录音以便核对。
第四章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
第一节律师遗嘱见证
第18条律师遗嘱见证的含义。
18.1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立遗嘱人〕的申请,根据
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所立遗嘱真实
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
18.2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除非另有约定,律师仅对当事人身份、
以及当事人立遗嘱的过程、以及当事人在遗嘱落款上签字确认这一法
律行为的真实性见证,而对于遗嘱所涉及财产是否客观存在、以及该
财产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为当事人所有没有审核的义务。
第19条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见证人的条件。
19.1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
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19.2律师应当提醒立遗嘱人确定见证人与立遗嘱人及遗嘱所涉及财
产没有利害关系。
第20条律师见证书制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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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律师向当事人介绍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和听取当事人的根本情况;
20.2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20.3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
20.4律师应当整理、书面列明当事人提交财产清单等文件。
20.5律师应当审核当事人人身关系根本情况。
20.6如果聘请合同是有约定的,律师可对遗嘱要处分的财产状况进
行必要的调查审核。
20.7如果对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争议的,律师可以
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
20.8由立遗嘱人提供遗嘱根本意愿,指定遗嘱执行人等。
20.9可以由立遗嘱人提供两名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作为现场
见证人。
20.10律师可以要求现场见证人签署与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受
益人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或说明。
20.11当场由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或代书遗嘱。
20.12遗嘱书写完毕后,律师应当询问立遗嘱人是否理解,是否系
其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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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由立遗嘱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字。
20.14律师制作见证书,由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盖章,按律师事
务所规定审核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0.15按合同约定,见证书交当事人或遗嘱执行人保存。
20.16律师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21条律师见证过程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22条律师遗嘱见证书的内容:
律师遗嘱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4个局部:
22.1首部,写明委托人的根本情况。
22.2正文,写明见证事项、见证材料、见证结论。
22.3尾部,立遗嘱人、见证人、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所
印章。
22.4附项。
第23条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律师遗嘱见证与遗嘱公证的区别。
第24条律师办理遗嘱见证的其它考前须知,可参照?上海市律师见
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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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遗嘱的公证
第25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
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26条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公证遗嘱的含义及遗嘱效力。
第27条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一般需携带的材料
包括:
27.1境内当事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应当提供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27.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
明等〕。
27.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27.4遗嘱人已写好的遗嘱〔草本〕。
27.5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27.6根据受理公证处的规定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28条律师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先前做的遗嘱公证。
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律
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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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律师处理继承事务及纠纷
第一节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第29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作为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
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
自己的职责。
第30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依据。
30.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
30.2被继承人虽然在遗嘱中没有指定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但在继
承过程中,全体继承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且共同委托律师作为遗嘱执
行人。
第31条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职责。
31.1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其主要任务是使立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
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防止纷争。
31.2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以下事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登记造册;
〔3〕管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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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代理;
〔5〕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6〕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7〕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阻碍;
〔8〕请求继承人及他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
31.3假设律师为尚健在的立遗嘱人提供遗嘱执行法律事务,须与立
遗嘱人订立相关工作方式及立遗嘱人因故死亡后的工作开展方式和
流程。
第32条律师应当注意继承开始的时间
32.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32.2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
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33条律师应当注意确认继承人的范围
33.1遗嘱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范围。
33.2法定继承,或遗嘱中有明确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财产,律师按?
继承法?的规定确定继承人范围。
第二节律师处理法定继承事务中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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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法定继承的含义
34.1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
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那么进行遗产继承
的一种法律活动。
34.2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4.3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
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35条律师应当注意,在遗产继承出现以下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
3、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
6、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
.
7、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无效;
8、遗嘱局部无效情况下无效局部的遗产;
9、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
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嘱中为胎儿保存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
存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第36条律师处理法定继承事务时应当询问的内容:
1、询问委托人与继承有关的事实。
2、询问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3、询问可供继承的遗产及现有状况。
4、询问遗产是否属夫妻或者家庭成员共有财产。
5、询问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属、范围有无异议。
6、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权属有无争议。
7、继承人之间就继承事宜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
8、询问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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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养父母和养子女、有无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
继父母、有无非婚生子女和遗腹胎儿、有无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况、
以及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10、询问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和立有遗嘱,告知遗
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11、其它应当询问的事项。
第37条假设遗产为共有,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先析产、后继承。
第38条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程序。
38.1律师应当注意,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38.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
先死亡。
38.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
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39条法定继承的一般程序。
39.1析产,即指将共有财产中属于个人的份额分割出来。
39.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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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遗产的分割。
39.4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那么进
行遗产分割。
39.5律师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保存胎儿的继承份
额。为胎儿保存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第40条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注意被继承人配偶的权益。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
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
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41条律师应当注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
遗嘱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后,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得
的法定继承份额。
第42条律师应当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关系。
如果律师发现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
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
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
或局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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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继承人继承权的放弃。
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明确
放弃继承的表示。
第44条受遗赠人受赠权的放弃。
有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律师应当提示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
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
赠。
第45条律师应当注意胎儿的“必留份〞。
44.1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时,应当注意依法提示当事人保存胎儿的
继承份额。
44.2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存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46条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处理。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
实际价值局部,继承人可不与清偿,但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第六章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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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条律师办理继承诉讼案件的其它事项,可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
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标准?、?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办理。
第48条本指引根据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结
合相关司法操作实践编写。假设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有新规定的,应当以新的标准为依据。
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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