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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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17岁女儿怀了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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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

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

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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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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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此处的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妹是指兄弟妹之间的

抚养关系还是指同属于一个父母、父母与此被继承人之间有

抚养关系呢?)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

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

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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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

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

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

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

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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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

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

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

知。

第二十四条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

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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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

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

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房屋继承公证。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

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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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比看继承法规。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

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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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

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公

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

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

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我们根据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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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总则部分

【继承法司法解释】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

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

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司法解释】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

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继承法司法解释】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

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

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

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

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

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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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第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

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

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

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

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第

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

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第条的规定分得生

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

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

有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

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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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

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24.继兄弟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

弟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

妹的遗产。

第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

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

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

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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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受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

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

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

继承份额。

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

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

效。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

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

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

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

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

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

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

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

产,然后再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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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

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

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

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法司法解释】五、关于附则部分

【继承法司法解释】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

法律。

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施行后,按审判监

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

适用。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本文档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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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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