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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
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
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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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妹、同父异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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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妹、养兄弟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妹。(此处的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妹是指兄弟妹之间的
抚养关系还是指同属于一个父母、父母与此被继承人之间有
抚养关系呢?)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
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
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
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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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
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
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
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
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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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
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
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
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
知。
第二十四条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
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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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
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
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房屋继承公证。遗产分割时,
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
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
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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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
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相比看继承法规。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
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
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
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
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
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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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遗产或
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
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
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是我国公
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
件的依据。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
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
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我们根据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
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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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总则部分
【继承法司法解释】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
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
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法司法解释】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
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
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
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
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继承法司法解释】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
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
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
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
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
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
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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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依第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
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
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
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
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
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第
条的规定处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
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第条的规定分得生
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
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
有继承权。
【继承法司法解释】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
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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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2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
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
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24.继兄弟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
弟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
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
妹的遗产。
第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
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
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
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
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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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受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
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
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
继承份额。
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
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
效。
第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
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
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
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
理。
【继承法司法解释】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
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
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
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
产,然后再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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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
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
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
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法司法解释】五、关于附则部分
【继承法司法解释】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
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
法律。
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施行后,按审判监
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
适用。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本文档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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