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
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精神,现就完
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xx届三中、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
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
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
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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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
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
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
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
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
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
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
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体。担任法官、检察
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
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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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
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
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
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
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
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客解读:学历条件简单说是这样的,法本;非法
本的法律硕士以上;非法本的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三年以上)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
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
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
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法客
解读:统一标准的话,那么各种小司考政策、B证C证还会继续存在
吗?)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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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
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
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社会主
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
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
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
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
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七)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
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
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流程化。建立严格的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体系,加强考场和保密标准化建设。加大信
息化建设力度,建成并使用集考报名、考务管理、监控指挥、资格证
书管理、职前培训管理、诚信记录、信息公开等功能与一体的法律职
业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服务系统。
四、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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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原
则,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
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
各相关部门按统一标准和规范分别实施培训。实行“先选后训”培训
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落实“谁选谁训”责任,
职前培训及培训考核由选任部门负责进行。法官、检察官职前培训时
间为一年;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人员职前培训时间由政府选任部门根据时间需要确定;律师、公证员、
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职前培训方式及时间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
业自律组织自?确定。
(九)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职前培训规
划,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教材、师资和考核标准。利用现有
法律部门培训机构,分系统实施集中教学、岗位实习、综合训练等分
阶段有侧重、统分结合的职前培训。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
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知识。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主要通过参与
审判、检察、律师和公证等业务实践和辅助参与案件办理等,训练职
业技能,提高参训人员实际工作能力。
(十)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成立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
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实施本系统职
前培训工作。加强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组织编写职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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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配套加强案例库建设。建立职前培训师资库。规范职前培训管
理工作流程。职前培训相关档案、信息资料实行统一汇集管理。
五、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立法工作。制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职前培训工
作规章和配套规范,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水平。
(十二)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册的公布和
查询制度。对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违反考试规律、使用虚
报考、使用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失信行为,及时公开曝光
并惩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加强对获得法律职业
资格人员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暂停、
吊销标准。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
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
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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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十四)做好与原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
的法律职业资格,在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继续有效。
(十五)选拔特殊法律人才。对一些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但长期从
事立法、法学研究的优秀法律人才,通晓国外法律或者某些特殊领域
稀缺的杰出法律人才,通过相关程序,可以直接选拔为法官、检察官、
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法客解读:“优秀法律人才”和“杰出法律
人才”……不得不说这可能会成为一个备受诟病的制度,建议有关方
面慎重再慎重,一旦开了个例外的口子,中国特马上就要发挥作用
了。就像以前大学教授可以直接申请成为律师一样,被不少人为认为
是立法起草者为自己谋私利;再如2x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
《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直没有下文,想必也是争
议太大有关?)
(十六)区别对待新老人员。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
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可继续从事现工作。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以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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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于建
设一支高素质法制工作队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
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
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项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十八)明确部门责任。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
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步推进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落实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证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保
障水平。
(十九)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
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
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机构,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法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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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这个要赞一下,对于某些法律岗位,对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的就尽量不要参加什么公务员考试啦!)
(二十)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
方面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
作用。及时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告,引
导考生和社会预期。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于202xxx年底前
全部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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