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
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第条)
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
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
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
不同的。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
解决其中的一部分。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
不同。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
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
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条)
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
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条)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
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
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条)
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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