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资料 3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4:4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农村政策法规)

行政法资料3

专题一行政行为

含义:它可指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的效果的法律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什么?

1、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

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成立要件:

A行政主体必须是拥有一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B行政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C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政行政职权的行为

D行为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直接间接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

2、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合法要件:

A行为主体合法只有行为主体合法的行为才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B行为权限合法法定权限内没有滥用职权

C行为内容合法有事实依据意思表示真实适用法律正确

D行为程序合法要符合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行政程序制度

E行为行为合法具备法定形式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

羁束行为,自由裁量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形式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区别;1.范围抽象: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具体: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适用抽象:可反复多次适用,有普遍约束力;具体:只能适用一次,对他人没约束力

3.主体抽象: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抽象: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

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4.可诉性抽象;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可以引起行政诉讼

专题二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依法应给予处

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据此,可以对行政处罚作以下理解:①实施

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②处罚对象是违法行为的相对人;③直接目的是惩治违法。行政

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程序(经过程序的处罚才有效)

1、一般程序:

A.适用条件:a重的案件,即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以

外的所有行政案件;

b.情节复杂,需经调查才能弄清楚;

c.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B.程序

a调查程序:《行政处罚法》36、37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

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

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b审查程序:a确有违法行为,依据情节等作出处罚决定;b违法轻微,可不处罚的就不处罚了;c违

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d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e复杂疑难案件要讨论。

c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简易程序:

A适用的要件:

a违法事实确凿;b有法定依据;c公民50以下、法人组织1000以下的或警告可以适用(有特

别法依据特别法)

B行政主体义务:

a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签名;告知作出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

b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听证程序(非独立程序)

A概述: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B适用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后者执照、较大数额

C规则:要求听证的,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可委托代理人

参加;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处罚法9-14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各自权限

内设立处罚,其他的不可设。

2、具体的规定:

A法律:任何处罚都可以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B行政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都可以设立

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执照之外的类型

D部门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警告

和一定数量的,数额有国务院来定

E地方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警告和一

定数额的,数额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来定

专题三行政许可法

一、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特点:

A主体特定。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出于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职权才可以。

B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

无申请则无许可。

C原则上它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的资格资质

D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肯定性还能是否定性

E要式行为。遵循法定程序,明示的书面许可,有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都得有

二、行政许可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国度,协调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以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环境,避免人力财力资源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设定许可原则

1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直接相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管理制度,属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组成部分。对行政许可管理手段的运用,要符合经济

社会发展规律。行政许可运用得当,可以调节经济和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反之,

行政许可运用不得当,滥设许可,使经济发展成本过高,就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

人是社会的细胞和要素,一个社会是否有活力,是否具有发展潜力,最关键的是要看这个社会中的人是否

能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创造力。一个发达的文明社会必然是其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得到极大发挥的社会。

行政可具有双重性,合理设定,可以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为个人施展才智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

所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政府行政管理最必要的,应将其限定在限制和影响公民权利和自由最低限度方

面,更不能造成事实上遏制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必然导致其超越既有的约束和限制,而人是社会中的人,必须与他人共同生存生

活。这就需要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很多是出于维护公共

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直接需要。对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

保护的事项,仅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是应当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否则,后果是

非常严重的。

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对自然界的开发不断加大,从而导致自然生态不平衡问题,各种生态环境

问题日益显现,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在此情况下,人类认识到人与自然的相互依赖性,强调对自然

的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此,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设置采矿许可、狩猎许

可、排污许可等,以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1、许可法12条所列事项,法律都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亦可设立。国务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发布

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可以提请制定法律,也可自行制定行政法

规。

3、地方性法规设立行政许可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影响(不能突破12条)

A对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资质之许可不可以设立;B不能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的设立登记或者前置行政许可;C不能限制其他地区个人、企业到本地生产经营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

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对于规章而言,国务院部门规章不能设立许可,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立许可

五、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

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

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专题四行政赔偿法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

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一、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主体要件:它是指国家承担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为谁负责。赔偿法规定有行政机关以及工作

人员、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和个人(当然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

2、行为要件:它是指国家承担责任的行为条件,即国家对于侵权主体实施的哪些行为负责。内容:致害

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3、损害事实:确定国家赔偿责任最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因此损害事实是国家承担责任的首要

前提,无损害不赔偿。

4、因果关系:它是另个重要构件,是可以引起赔偿之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职务行为所造成,

违法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5、赔偿标准是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赔偿范围

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负责,二是国家对哪些损害结果负责

1、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A人身自由的损害赔偿

a违法拘留、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b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B生命健康损害赔偿

a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伤亡的

b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亡的

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A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

a处罚主体非法、b超越权限、c处罚对象错误、d处罚内容错误、e处罚程序违法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D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2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物质

3、不赔的: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损害

C其他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它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之机关

2、种类:

A单个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它就是义务机关

B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共同行使职权的机关是共赔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权力时致害的,授权组织是义务机关

D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职权时致害的,委托机关是义务机关

E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他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

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F经过行政复议,最初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为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加重的

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追偿以及条件

1、含义: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制度

2、条件:

A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向赔偿责任,即向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这是必要

条件。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驶职权造成了合法权益受损,且其在主观上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

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专题五行政复议

1、含义:她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查该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

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点:

A它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B它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C它主要采取书面形式来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审理

一、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

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

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拘留等行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确权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机关采用违法的行政手段,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

有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撤销农村承包合同的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

务,则构成了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或其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对于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

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其人身权、

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请求,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保护性的法定职责,从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人身、财产损

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0行政给付。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

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

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被处分人

或被处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行为,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提前诉讼或申请仲

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复议的同时,可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c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行政规定均不包含国务院规章和地

方人民政府规章。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

专题六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内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

种活动。它具有以下性质: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是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的特点:

A.它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B.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没有反诉权。

2试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

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真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

决权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依据下列原则确定了行诉受案范围:

(1)适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根据加强社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进一步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二者是性质不同的国家权力,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

⑷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⑴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

的行政处罚。⑵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

外的同种类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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