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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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政主体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
政相对人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3)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具
具体行政行为争议体行政行为争议和部分抽象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行政行为
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4)行政复议在证据规则上
则采纳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则
原则(例外,赔偿诉讼能够(5)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
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
(P82)
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同意例外的情况有: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
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被申请人认为需
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
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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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3)申请人申请停止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执行,行政复议机关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认为其要求合理,决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定停止执行的;
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4)法律规定停止执
行的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
专门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能够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
自由选择,既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
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行的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差
不多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
境入境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
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
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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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
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
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不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
不同合法性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
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
适当性
受案范围认为行政机关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
不同具体行为侵犯其行政不当的案件
合法权益的案件
审理程序(1)两审终审制(1)一级复议制
规则不同(2)原则上实行(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新增)开庭审理
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都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则
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
1.撤回起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
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
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假如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
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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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
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
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
列情况: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阻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而临
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
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依照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
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
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
指在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不能接着或者接着进行毫
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导致诉讼终结的情
况是:
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
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
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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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接着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
专门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今后生
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
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不
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致使今
后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性。
6.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往常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
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
条件:
A.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如人民
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
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C.不先予执行将严峻阻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
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理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
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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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对行政处罚不服(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案件的案件的
的范
(2)对行政强制措施(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围
不服的案件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
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
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
不予答复的案件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9)行政机关不履行爱护
行爱护人身权、财产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法定职责的
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
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
案件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求履行义务的
件
(8)认为行政主体侵(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的案件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规定的案件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
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
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1)国防、外交等国(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理的家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
案件(2)行政法规、规章理决定的
或者行政机关制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
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
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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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公安、国家安全
等机关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
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
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
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
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
为
注意: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
身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
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
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
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
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主体。发放抚恤金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
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
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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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
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
事处理不服的,能够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
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核决定之
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
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能够不经复核,自明
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早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
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
定能够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作出
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
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
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能够适当延长,然而延长时刻不得超过
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我国是四级法院设置:、高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级不管辖
级不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
权限。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管辖以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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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属
于重大复杂案件: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
的案件;
B.社会阻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不行政区、澳门特不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4、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专门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
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
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能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地域管辖的专门规定。它适用于通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
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A.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要紧事实和证据的;B.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阻碍的;C.撤销、部
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专门地域管辖
专门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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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
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点除
外。假如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
准。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
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
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例如:某行政机关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处
以没收房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两个行政处罚,不动产所在地是
海淀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原告)的住宅地是天津,
原告既能够选择向海淀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选择向天津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的法院将这两个行政处罚一并
审理。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
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觉自己对
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
规定,人民法院发觉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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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假如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
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
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专门缘故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专门缘故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
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
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
管辖权。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如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主张有管辖权或都主张无管辖
权。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
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
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能够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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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
加差不多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
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是:有权提出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
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
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
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不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
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不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假如放
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通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
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
确实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诉讼代表人要紧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一是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合伙企业起诉时,原告是通过核准登记字号的,诉讼代
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要紧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要紧
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依照规定,假如同案原告
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l~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参加诉讼。由于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诉讼,因此,在指定
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指定。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
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
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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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诉讼代理权产生的依照不同,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
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
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
政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
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
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能够指
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托付诉讼代理人
依照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托付1~2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专门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托付的,也
能够口头托付。口头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1)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不同,假如
托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则他有权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
材料,能够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代理
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
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
讼的目的是为了爱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利益,同时要受人
民法院判决的约束。而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在
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表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由
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假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
求,要通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由行政机
关发放的有效证件确定的,它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
行诉讼,因而其行为确实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四、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并
非所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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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
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依照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
外,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能够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
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能够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能够提起行
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
属能够依其口头或者书面托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那个
地点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
的亲属。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
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
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
组织的要紧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要紧负责人的,能够由
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
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指定。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的原告资格
假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
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
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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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
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能够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
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
自主权的,能够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被告有以下特征:被告只能是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被告必须是被提起诉讼
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9:4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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