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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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国家励志奖学金什么时候发放)

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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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政主体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

政相对人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3)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具

具体行政行为争议体行政行为争议和部分抽象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行政行为

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4)行政复议在证据规则上

则采纳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则

原则(例外,赔偿诉讼能够(5)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

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

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

(P82)

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同意例外的情况有: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

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被申请人认为需

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

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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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3)申请人申请停止

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执行,行政复议机关

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认为其要求合理,决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定停止执行的;

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4)法律规定停止执

行的

(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

专门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能够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1.选择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

自由选择,既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

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行的

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差

不多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

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

境入境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

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

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

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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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

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

律效力。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不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

不同合法性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

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

适当性

受案范围认为行政机关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

不同具体行为侵犯其行政不当的案件

合法权益的案件

审理程序(1)两审终审制(1)一级复议制

规则不同(2)原则上实行(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新增)开庭审理

1.审查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都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则

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

1.撤回起诉: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

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

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假如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

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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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

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

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

列情况:

(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

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阻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

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而临

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

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依照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

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

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

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

指在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不能接着或者接着进行毫

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导致诉讼终结的情

况是:

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

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

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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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接着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

专门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今后生

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

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不

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致使今

后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

性。

6.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往常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

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

条件:

A.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如人民

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

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C.不先予执行将严峻阻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

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适用最高人民

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此外,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受理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

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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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对行政处罚不服(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案件的案件的

的范

(2)对行政强制措施(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案件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

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

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

不予答复的案件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9)行政机关不履行爱护

行爱护人身权、财产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法定职责的

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没(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

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

案件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

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侵(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的案件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规定的案件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

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

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1)国防、外交等国(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

理的家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

案件(2)行政法规、规章理决定的

或者行政机关制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

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

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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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安、国家安全

等机关依照《刑事诉

讼法》的明确授权实

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

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

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

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

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

注意: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

身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

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

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

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

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主体。发放抚恤金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

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

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

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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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

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

事处理不服的,能够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

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核决定之

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

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能够不经复核,自明

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早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

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

定能够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作出

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

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

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

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能够适当延长,然而延长时刻不得超过

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

我国是四级法院设置:、高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级不管辖

级不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

权限。

1、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中级、高级以及管辖以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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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规定,下列情况属

于重大复杂案件: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

的案件;

B.社会阻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C.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不行政区、澳门特不行政区、

台湾地区的案件;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4、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专门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

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

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能够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地域管辖的专门规定。它适用于通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

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A.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要紧事实和证据的;B.改变原具体

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阻碍的;C.撤销、部

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专门地域管辖

专门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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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要紧办事机构所在地;原

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

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

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点除

外。假如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

准。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包括三种情况:

(1)通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

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

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取决于起诉人选择。若起诉人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则由最初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假如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

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

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例如:某行政机关因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处

以没收房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两个行政处罚,不动产所在地是

海淀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原告)的住宅地是天津,

原告既能够选择向海淀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选择向天津

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的法院将这两个行政处罚一并

审理。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

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觉自己对

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

规定,人民法院发觉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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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假如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在接到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

人民法院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可裁定驳

回;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定其管辖

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专门缘故不能行使管辖权

的。专门缘故既包括法律上的,如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审判人

员自行回避而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包括事实上的,

如因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案件行使

管辖权。

二是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如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主张有管辖权或都主张无管辖

权。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

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

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

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能够报

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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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

加差不多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

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权利是:有权提出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

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

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

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不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

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不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假如放

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通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而法定

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

确实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诉讼代表人要紧有两类: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一是不具备法人

资格的合伙企业起诉时,原告是通过核准登记字号的,诉讼代

表人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二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

他组织起诉时,该组织的要紧负责人是诉讼代表人;没有要紧

负责人的,由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依照规定,假如同案原告

为5人以上,则由推选产生的l~5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参加诉讼。由于这类案件必须适用代表人诉讼,因此,在指定

期限内诉讼代表人未选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指定。

三、行政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

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

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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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诉讼代理权产生的依照不同,行政诉讼代理人分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

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

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

政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

人代为诉讼。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事先未确定监护人而现实又需要法定诉

讼代理人的,当有监护资格的人无法确定时,人民法院能够指

定其中的一人为诉讼代理人。

3.托付诉讼代理人

依照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够托付1~2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托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托付人签名

或者盖章的授权托付书。专门情况下公民无法书面托付的,也

能够口头托付。口头托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1)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不同,假如

托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则他有权依照规定查阅与本案有关的

材料,能够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代理

人只能在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查阅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

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

讼的目的是为了爱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利益,同时要受人

民法院判决的约束。而行政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在

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3)诉讼代表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是由

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假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

求,要通过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由行政机

关发放的有效证件确定的,它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

行诉讼,因而其行为确实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四、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但并

非所有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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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

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依照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

外,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能够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

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能够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能够提起行

政诉讼;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

属能够依其口头或者书面托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那个

地点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

的亲属。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

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

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

组织的要紧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要紧负责人的,能够由

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

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能够依职权指定。

(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的原告资格

假如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

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

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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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

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

能够提起诉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依照司法解释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

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

自主权的,能够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五、行政诉讼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

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被告有以下特征:被告只能是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被告必须是被提起诉讼

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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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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