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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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土地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09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考点大全

来源:三校名师2009年07月28日14:06

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

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合法行政是行政

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

要标志。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

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

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

力。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

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2)行政机关应当依

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没有法

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

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

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

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

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只包括三

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

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2)区公所,是县、

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

的,领导乡政府。(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

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

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行政机关,有

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1)普通地方国家

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

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

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

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没有大的差别。(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

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

的政府系统。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

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

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

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

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

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

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

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

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

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但是,因公

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

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

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考点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

法律上存在。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

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

员意志健全且具有行为能力。(2)在内容上,向

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3)在程

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考点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假定合法的法律效力,一

般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即

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非由

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

(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

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

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3)执行力,是指具体

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国家强制

力,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考点七: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2)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适用法律不能取决于行政官员的任意和偏

好,而必须以法律所要求的事实条件作为适用法

律的根据。(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法定程序赋

予行政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如听证程序。这

里要区分严重违反程序和一般的程序瑕疵。具体

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如细微的书写错

误、计算错误等,不具有违法性,但如果给公民

带来损害,行政机关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

任。(4)没有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

予的权限以内活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

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5)没有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不只是机械和简单

地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条款办事,而且还要执行

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常见的滥用职权,如行

政处罚的畸轻畸重、不公平对待、不正当考虑等。

考点八:行政许可的撤销

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

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

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

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

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

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三、撤销的例外。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不予撤销。

考点九: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

究刑事责任。常考的主要是两种行政处罚:(1)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

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

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

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

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

考点十: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

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行政处罚

分别是:(1)警告。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以

示警戒,是最轻微的处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注意与行政处分的警告的区别。(2)。即针

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对违法行为人设定金

钱给付义务。注意与行政强制措施的、排除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的区别。(3)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

人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金钱或其他财物。非法财

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或实施犯罪

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注意与刑罚中的没收

的区别。(4)责令停产停业。限制违法行为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附有限期改进或整顿要求,在

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恢复营业。注意与责

令改正的区别。(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意味着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被限制

或剥夺。仅适用于已取得某种许可权利的相对

人。(6)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只有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才能行使,限制违法行为人短期人身

自由。被裁决拘留的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的,在复议与诉讼期间,拘留可暂缓执行。

注意: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法律和

行政法规规定。常见的有三种:(1)通报批评。

指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公布于众,指出违

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一般适用具有较大危害

后果的违法行为。(2)劳动教养。指对有轻微犯

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

人予以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由省级政府

或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期

限一般为1~3年,必要时延长1年。《国务院关

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

养的补充决定》对劳动教养作出具体规定。(3)

驱逐出境。与禁止入境或出境、限制离境均针对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由公安、边防、安

全机关作出。

考点十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被授权组织

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例外,某些

组织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者,

按照行政处罚权的来源,这种组织可以分为两

类。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行政处罚实施的,称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给予行政

处罚实施权的,称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两

类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和法律特征

不同。

考点十二:简易程序(当场决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处罚种类是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下)。

二、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

(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个人)应

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

而加重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

处罚决定书,载明有关事项,签名或盖章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然后,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

机关备案。

考点十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根据针对对象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

为三种:(1)对人身的强制。是指公安、海关等

行政机关对那些可能威胁现行的社会秩序或公

共利益或者拒不履行法定或规定义务的行政相

对人,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义务

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收容审查、强制

、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隔

离、强制遣返、强制带离现场等。(2)对财产的

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负有履行法定财产义务,

却拒不履行的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

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根

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产的强制措

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

行拆除建筑物、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等。(3)对行为的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

行行政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行政相对人,所采取的

强制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许可、强制登记、强制检定。

考点十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

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

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

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

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方式(1)具有特殊性,只能

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

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

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

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

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

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

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考点十五:政府采购程序

一、招标的程序

1.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随

机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

书。

2.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

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

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

标人。

4.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

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

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谈判的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

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

少于3家的供应商;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

商分别进行谈判;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

谈判的供应商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

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未作实质要求。

四、询价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同“谈判小组”;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

3.询价。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

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验收工作。

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当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

年。

考点十六:监察对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

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2)国务院及

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

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

门及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

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

及其领导人员。此外,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考点十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确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三个标准:

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

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

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

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

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

为。注意:肯定列举的目的在于提示,并不是说

只受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仅仅限于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

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抽象

行政行为,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即“附带审查”。

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部门规章除外;(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除外;(3)乡镇

人民政府的规定。注意: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对

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

二、权利标准

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

范围,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行政

复议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比行政诉讼要大。行政诉

讼保护的权利主要是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权利

要由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而行政复议则不

受此限制。

三、合法性、合理性标准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进行合法性

审查,还进行合理性审查。这与行政诉讼不同,

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考点十八: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明确排除了以下三种

行为:

(1)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

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

作出的调解。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对劳动争议所

作出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以上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行为,更

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列举的目的,依然在于

提示,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些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所排除的事项,行政复议往往也不能受

理。

考点十九: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机

关决定不予受理(拒绝履行),或者受理后超过行

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拖延履行),申请人可以自

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

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二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自由选择关系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1)首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

行政诉讼。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性的。行政复议已经

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

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

再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先收到的机关启动有关程

序。

二、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但是,有些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

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

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

议,但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

(2)《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的,可以向上一

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最终裁决,也可

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

款规定:受公安机关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

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其作出

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前置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规定:当事人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确认)侵犯其已经依

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

先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

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

定,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当事

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应当复议前

置。但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不受此限。

(3)《商标法》第49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

***的决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应改为6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

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考点二十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有: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

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法院在确定是否受理

时,最重要的是要看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责而

不作为。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是:(1)公民向行

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

关负有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3)行

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6.

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主要包括三种:(1)抚

恤金。(2)社会保险金。(3)最低生活保障费。其

他的行政给付还有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质。注意:非行政机关

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规定发放

抚恤金或困难补助等,不是行政给付。7.违法要

求履行义务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

指“三乱”,即“乱”、“乱摊派”、“乱收费”。

其中,“乱”属于行政处罚案件,“乱摊派”

和“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主要情形是: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

公民履行义务。(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

履行义务,如收费时不出具法定的收据。8.其他

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从司法解释和学界

的通说来看,这类行政案件主要包括:(1)行政

裁决案件。也是唯一的可以附带民事的案件。(2)

行政确认案件。(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一

般来说是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

讼。但是,如果行政检查过程中已经构成侵权,

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未遵循保密义务等,当

事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行政合同案件。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法

律、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

和WTO等国际条约。10.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案

件(1)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案件。相邻权、

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密切相关,属于广义的财产

权。(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要注意的是:①国

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法院

管辖。②适用中国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③

国际条约优先。(3)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①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

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②

被告是作出反倾销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③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注意:没有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中央行政机关

不可能适用地方法律规范。④院依据被告的案卷

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没有记入案卷

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4)反补贴行政案

件。根据《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规定》:①反补贴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

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②

被告是作出反补贴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③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注意:没

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因为中央行政机

关不可能适用地方法律规范;④法院依据被告的

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没有记入

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证据。(5)其他规定

的行政案件。如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等。

考点二十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1.国家

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

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

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

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国家行为又称政治行

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追究有关领导人的政治责任,不由法院审理。但

是,不能简单将国务院、国防部、外交部等行政

机关实施的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的行为都视为

国家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要看其是否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如和平时期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

为,就不是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

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

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我国,对抽象行政行

为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同级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

的监督。3.内部行为。内部行为,又称内部人事

管理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

惩、任免等决定,以及培训、考核、离退休、工

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最常见的是行政处分。

内部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法院没有

这方面的条件。但是,如果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

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就应当受理。4.

法定行政终裁行为。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行政复议一章

中所述,行政终裁只有四种:(1)行政复议法规

定的两种:①国务院对省部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

定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第14条)。②省级政府

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复议决定(第30条)。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两种:①中国公民不服

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②外国人不

服出入境管理机关作出的或拘留决定的行

政复议决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

5.刑事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具有行

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

罚、行政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只能是公安、国家

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具有侦查职

能的机关,并且通常由其内部专门负责刑事侦查

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该类行为必须在刑事诉

讼法(不是刑法)的明确授权范围之内。公安、国

家安全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等对象实施刑

事强制措施。如果对无关的公民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是对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超越。在这种情况下,

尽管具有“刑事强制措施”的名义,实际上仍是

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

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

动。行政调解没有强制性,不是行政行为。例外

情形是:(1)行政机关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

的意志作出具有强制性的决定;(2)行政机关为

了实施调解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实施了行政行为,

例如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情形下,公民可

以针对强制性决定或者强制措施起诉。7.行政仲

裁。“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对劳动争议的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可以提起民事

诉讼。8.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力”是对行政

指导的解释说明,不是含义的限定。公民对行政

指导可以遵从,也可以不响应,不承担任何法律

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指导时,通过利益引

诱、反复说服教育甚至威胁等方式强迫相对人服

从的,实际上是行政命令,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9.重复处理行为。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

关针对相对人的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

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注意:“申诉”

不是行政复议申请,往往是向原行政机关提出。

常见的情形有:(1)拒绝(明示或默示)相对人的

请求。(2)拒绝加批驳,为生效行政行为增加理

由。重复处理行为实质上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

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没

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

考点二十三:经过复议的案件的管辖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

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

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

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复议改变”是指三种情形之一:①复议决

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

据的。②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

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

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考点二十四: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

为侵害的人。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

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

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他

们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人

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

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

(3)公平竞争权人

公平竞争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具

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

联营、合营、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

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

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

合伙企业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

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

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

同原告。

(6)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

事会等内部机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提

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

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

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时是以自己的名义。

(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

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

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二十五:被告的确认

(一)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

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

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

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二)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

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

上署名的机关。

(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

(1)如果派出机构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

章的授权,那么它就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以派

出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

(2)如果派出机构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

授权,原则上,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

派出机构为被告。但是在越权方面要分两种情

况:①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幅度,以派出机构

为被告。②派出机构超越了授权的种类,以派出

机构所在机关为被告。以派出所为例,其职权为

500元以下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

10000元的决定,派出所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

出了拘留决定,公安局为被告。

(五)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

行为的,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六)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1)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

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以行政机

关为被告。

(2)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

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以其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

(七)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

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

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

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

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考点二十六: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形式,是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

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

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应有执行职务人、当

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考点二十七:证据的审核认定

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

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

与否的认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

查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1.以下证据,因为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

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

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

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

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

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

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

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

料。

此外,还有两种不合法的证据:

(1)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

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

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

纳。

2.以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

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

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

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

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3.鉴定结论的排除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

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

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考点二十八: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

件作出的判决。(1)维持原判。指二审法院

通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

一审判决的判决。(2)改判。指第二审法院

直接改正第一审判决的错误内容的判决形式。一

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

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审法院

在改变一审判决时,应当在对一审判决作出判决

时,一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

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

考点二十九: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

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

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

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

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

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

事项。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

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

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

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三十: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法院

和有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

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

动。行政诉讼执行的主要特征有:(1)强制执行

的主体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

行政机关;(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一方

是行政机关;(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行

政裁判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4)强制执

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

务。

考点三十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既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法院提

出执行申请,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具体

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下列特点:(1)非诉

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

讼,没有经过法院的裁判;(3)非诉行政案件的

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

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4)非诉行政案件的

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

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所确定的义务;(5)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

保障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考点三十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为要件——执行职务行为;(3)损害结果要

件;(4)法律要件。

考点三十三: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

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

括:

(1)错误拘留

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拘留是指(事后证明)

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

犯罪重大嫌疑的公民采取的刑事拘留(刑事诉讼

法上的错误拘留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拘留)。

(2)错误逮捕

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事后证明)

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公民实施的逮捕(刑

事诉讼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在不具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实施的逮捕)。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如果检察

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

起诉决定的;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

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应定为错

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

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

“刑罚已经执行”是指公民被羁押。至于管制、

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因为公民没有被羁押,所以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

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者施以

殴打或其他暴力侵害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施行殴

打或其他暴力行为的,可能产生有关人员自己的

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

偿的权利。

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使用武

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但是,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

家应予赔偿。

考点三十四:国家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

(1)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

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羁押)的。但是,

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利诱实施这种行为

的,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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