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国企改制后如何按章程约定合理处置股东股权?
一、裁判要点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
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
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
五条、第七十四条
三、基本案情
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1990
年4月5日。2004年5月,大华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宋文军系大华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大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大华
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
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
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
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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