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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
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
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
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
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
责任。
〔二〕根本标准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的规定,遵守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标准,老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
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
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效劳
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
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根底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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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
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承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
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
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
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展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
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慎重判断疑心是
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及律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效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
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
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成心
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
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展。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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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
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
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和电
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展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
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
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历和能力的境
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效劳。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一--承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统一承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承受
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承受委托,也可
以在承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效劳,或所承受的其
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效劳内容,或尽职调
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效劳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展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根
本情况、效劳内容等与委托人进展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
否承受委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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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事务所同意承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
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承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
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
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
托事项、效劳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
务、效劳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
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
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①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性文件规定的效劳;
②委托人成心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③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
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效劳;
④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效劳从事**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
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工程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四〕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承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
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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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场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
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根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根
本情况。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
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
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
法律障碍,如撤消、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
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
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构造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构造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构造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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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
定,包括:
①出资方式;
②出资比例与数额;
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
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
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
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
B1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B12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
B13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
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B14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
B15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
①设立分公司情况;
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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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
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
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
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
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制止更换董
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
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方案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
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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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
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
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
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
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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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
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归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
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愈期利息及罚金
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
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
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展及可能的保险
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
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展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
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地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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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
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
因而正在承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分结
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
因而被进展相应调查和处分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分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展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
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8〕目标企业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
主*、要求或制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目标企业所收到的有关主*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
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目标企业**、违规的函件等。
7.目标企业组织构造及治理构造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构造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
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构造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
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
运行和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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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
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
事会及其标准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
〔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包括:
①人员的独立性;
②财务的独立性;
③机构的独立性;
④业务的独立性;
⑤资产的完整与独立性。
〔9〕目标企业内部组织构造的重大变化及主要管理体制的变动;
〔10〕目标企业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办事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情况。
8.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状况
〔1〕与目标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的期限、
岗位分布及现状;
〔2〕目标企业可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
〔3〕病、残、离、退职工的数量,目前状况及相应协议和执行
情况;
〔4〕目标企业的三险一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目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根本生活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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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并持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目标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及穿插劳动关系情况;
〔7〕目标企业需新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8〕目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保关系是
否已接续好,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及是否已解决;
〔9〕目标企业停薪留职、内退、请长假、长期学习、参军入伍、
挂名、自谋职业、因私出国、女职工“三期〞职工数量及目前状况;
〔10〕目标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状况;
〔11〕目标企业职工鼓励方案情况、职工福利制度方案安排;
〔12〕目标企业职代会〔工会〕建立及运作情况;
〔13〕目标企业劳动卫生、劳动平安、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
建立及执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5〕目标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处分,
有无潜在处分的可能性。
9.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目标企业关联交易数量及现状,对目标企业的影响、制约、
辅助程度;
〔2〕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情况;
〔3〕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4〕目标企业是否有关于消除或防止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
〔5〕股东间、股东与目标企业间、股东与目标企业客户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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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10.目标企业技术、环保、产品标准及获奖
〔1〕目标企业产品〔效劳〕的技术含量大小、技术敏感性、产
品〔效劳〕对技术的依赖程度;
〔2〕目标企业拥有的技术的性质、来源、权属;
〔3〕目标企业使用的非自有技术的性质、来源、使用条件及期
限;
〔4〕目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人员能力、设施、设备情况及科研
组织情况;
〔5〕目标企业环保标准、排污和治理情况;
〔6〕目标企业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制与检
验系统;
〔7〕目标企业所获的技术奖项、级别、类别等情况;
〔8〕目标企业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竞争战
略与评价、销售方式。
11.目标企业税费征、减、免等优惠情况
〔1〕目标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及验证情况;
〔2〕目标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
〔3〕目标企业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4〕目标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5〕目标企业财政补赔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6〕目标企业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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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目标企业的经营与业务情况
〔1〕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
者权益;
〔2〕目标企业主营业务的分类、比重、市场情况;
〔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分类与现状;
〔4〕目标企业的经营是否有或可能会发生政府或法律、法规上
的限制和/或管制;
〔5〕目标企业的主要产品状况、主要构成、国内外主要厂家生
产状况、产品销售率。
〔六〕尽职调查的渠道与方法
〔1〕取得目标企业的配合,调阅目标企业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
件文字材料;
〔2〕约见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
制作谈话笔录;
〔3〕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企业的宣传介
绍及其他资料等;
〔4〕提交经过精心设计的适合调查工作完成的"问卷清单";
〔5〕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线索、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进展调查;
〔6〕通过目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调查目标企业的成立、变更、
年检、注销、撤消等情况;
〔7〕通过相应的主管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
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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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过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9〕通过目标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调查;
〔10〕通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11〕律师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方、查
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
〔12〕与相关方核对事实
〔13〕实地考察
〔14〕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机构进展调查。
〔七〕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调查所取得的应是原件、正本、不是原件的或原件不便保
存在律师卷中的,应及时将复印件、件、副本、节录本与原件、
正本核验,并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件〔非热敏纸〕、副本、节
录本上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以证明复印件、副本、件、
节录本与原件、正本相一致。
〔2〕对于重要但缺少相关有效证据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相关
单位或人员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此情
况。
〔3〕对于特殊事项应进展公证、见证,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
办理。
〔4〕建立文件资料、证明等的交接清单,签收工作,严格遵守
交接要求,并保管好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建立并严格遵守
借阅、复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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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确实认应注意:
①由谁提供、来源;
②形成方式和过程;
③签发或签署的时间;
④以何种载体存在或保存;
⑤是否获得确认;
⑥内容和形式;
⑦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⑧资料要证明的事实。
〔6〕对以电子文本、电子等形式由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证
明等,律师必须进展备份归档,并应当转换成纸面形式,由提供人或
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7〕土地、房产及关键设备有无使用权益限制。
〔8〕知识产权及以专有技术等为代表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来源、
有效期、**措施、被公知的可能程度,有无许可、何种许可、权属等。
〔9〕关键合同及特别承诺的审查应注意长期购置合同、供给合
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的安排及其中有否特别承诺、特别限制条款,是
否会因股权变更、股东更替或变化而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否存在异常
或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条款,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收购方并购后整合、
自由经营的限制性条款及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方不利的重大赔偿条
款等。
〔10〕目标企业是否发生或拟发生托管与信托事项,是股权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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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还是业务、资产、经营的托管、信托,判断托管、信托性质的同
时注意托管、信托是否经合法程序批准,相应协议〔合同〕、授权委
托等文件是否有效、期限、解除条件等。
〔11〕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或拟发生特许经营与代理事项,是何性
质的特许与代理,其特许与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期
限与解除条件等。
〔12〕初步完成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后应及时进展归纳总结,并尽
可能通过统计表格形式将调查情况汇总建档,通常用的表格包括,但
不限于:
①目标企业主要产品状况表;
②目标企业主要收入构成表;
③目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表;
④目标企业专利登记情况表;
⑤目标企业及其产品获奖状况表;
⑥目标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表;
⑦目标企业诉讼、仲裁情况表;
⑧目标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表;
⑨目标企业资产抵押情况表;
⑩目标企业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表。
二、收购**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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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本指引所称之收购,仅指收购人通过购置**公司股东的出资或以
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购置该公
司的主要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
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公司。
二、**公司收购方式
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公司收购方式有:
〔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局部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
购;
〔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局部股权为收购标的
的收购。
三、本编的编排构造
本编按照**公司股权性质不同分为一般**公司、含国资的**公司、
外商投资**公司三大局部,本编将按照这一构造分别编排,其下因收
购方式的不同,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分别编写收购流程指引。
第二章一般**公司收购
本章所称的一般**公司是指目标公司为不含有国有资产且不是
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
第一节股权收购
一、根本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展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
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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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
务进展清理,进展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展详尽调查,
对职工情况进展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
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
归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
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展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
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
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
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律师业务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意向达成
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效
劳,为当事人躲避法律风险、并购工程的顺利进展提供保障。
〔一〕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
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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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收购目标。
〔2〕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
营能力等信息,在此根底上进展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
风险方面考察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展。
〔3〕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
对收购的可行性进展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4〕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展调查,例如收购行为
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
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展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
倾向性态度。
〔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展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
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
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1.对目标公司根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
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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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
转让的情况。
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4〕纳税情况证明。
4.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
的**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5.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经营工程的立项、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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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
〔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6〕目标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情况;
〔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6.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证明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报告;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7.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展和可能进展的诉讼和仲裁;
〔2〕诉讼或仲裁中的权利主*和放弃情况;
〔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三〕收购意向达成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根底
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
.z.
-
1.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标的。
〔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
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签订收购合同的主体。
〔3〕收购工程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确实定通常有以下
几种方式:
①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②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③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④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5〕收购款的支付;
〔6〕收购工程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7〕双方约定的进展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2.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
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
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当的风险也
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
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
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
.z.
-
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
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
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
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
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
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
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
约定价格购置目标公司的局部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
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
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3.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防止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
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一规定期限内无法
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条款。出于慎重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
书之前即签订**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条款。**条款
的主要内容有:
.z.
-
①**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参
谋等中介效劳人员。
②**事项。除了会谈、资料**的要求外,还包括制止投资条款,即收
到目标公司**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置目标公司的股权。
③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
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工程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
④资料的返还或销毁。**条款应约定,如收购工程未能完成,收购
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四〕收购执行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展谈判,
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
提出申请。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两局部:
1.收购主合同的起草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
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收购工程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工程涉及金融、建筑、
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工程需要报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工程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z.
-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工程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
应实际履行。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①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②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③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5〕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及交割日。
〔8〕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
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
地降低信用风险,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当。
〔11〕限制竞争条款。
〔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
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
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z.
-
〔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2.收购合同的一般包括:
〔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0〕联合会议纪要;
〔11〕谈判记录。
上述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选择增减。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工程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
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z.
-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
并于文件齐备时进展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场履行合同。
〔2〕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手续。
2.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变更申请书;
〔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
〔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
〔6〕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
资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
并将付款凭证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
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
告给收购方。
〔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
.z.
-
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
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
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
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亦不再承当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
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
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
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
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
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
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4.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
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
效,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
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
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第二节资产收购
一、根本流程
.z.
-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展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
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
上权利进展清理,进展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展详尽调
查,对职工情况进展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
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
归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
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展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
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
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律师业务
收购的全过程可以分为收购预备阶段、尽职调查阶段、意向达成
阶段、并购执行阶段。在每一个阶段,律师都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效
劳,为当事人躲避法律风险、并购工程的顺利进展提供保障。
〔一〕收购预备阶段
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
.z.
-
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
〔1〕根据收购方的需求,为其寻收购目标。
〔2〕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
营能力等信息,在此根底上进展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
风险方面考察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展。
〔3〕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
对收购的可行性进展法律论证,寻求立项的法律依据。
〔4〕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展调查,例如收购行为
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
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展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
倾向性态度。
〔二〕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展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
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做出收购决策。根
据个案的不同,由律师灵活掌握需要调查的内容。
1.对目标公司根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
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z.
-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
转让的情况。
2.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证合同。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
〔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
告;
〔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
〔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
〔4〕纳税情况证明。
4.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
〔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
的**协议、不竞争协议等;
〔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
5.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
.z.
-
〔1〕目标公司经营工程的立项、批准情况;
〔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
〔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
〔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
〔6〕目标公司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情况;
〔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问题;
〔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
6.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证明文件;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
成果报告;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
7.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
〔1〕正在进展和可能进展的诉讼和仲裁;
〔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和放弃情况;
〔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三〕收购意向达成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根底
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
.z.
-
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
1.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标的;
〔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出资转让还是其
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
〔3〕收购工程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
〔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确实定通常有以下
几种方式:
①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②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③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④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5〕收购款的支付;
〔6〕收购工程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7〕双方约定的进展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
2.保障条款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
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
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当的风险也
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
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
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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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
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
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
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
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
〔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
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
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
外。
〔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
约定价格购置目标公司的局部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
拒绝收购的可能。
〔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
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
3.附加条款
在收购过程中,为防止目标公司借收购之名套取收购方的商业秘
密,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在意向书中设定防范此类风险的附加条款:
〔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一规定期限内无法
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2〕**条款。出于慎重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
书之前即签订**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条款。**条款
.z.
-
的主要内容有:
①**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参
谋等中介效劳人员。
②**事项。除了会谈、资料**的要求外,还包括制止投资条款,即收
到目标公司**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置目标公司的股权。
③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
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工程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
④资料的返还或销毁。**条款应约定,如收购工程未能完成,收购
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
〔四〕收购执行阶段
律师在收购双方初步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展谈判,
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
提出申请。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两局部:
1.收购主合同的起草
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
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
〔1〕收购工程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款一般是指:
收购行为已取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当收购工程涉及金融、建筑、
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时,收购工程需要报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z.
-
收购各方当事人已取得收购工程所需的第三方必要的同意。
至收购标的交接日止,收购各方因收购工程所做的声明及保证均
应实际履行。
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才履行股权转让和付款义务。
〔3〕收购各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条款,包括:
①目标公司向收购方保证没有隐瞒影响收购事项的重大问题;
②收购方向目标公司保证具有实施收购行为的资格和财务能力;
③目标公司履行收购义务的承诺以及其董事责任函。
〔4〕收购标的资产评估。
〔5〕确定出资转让总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7〕确定出资转让的数量及交割日。
〔8〕确定拟转让出资的当前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金融机构设立双
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并设定共管或监管程序和条件,以尽可能
地降低信用风险,保障收购合同的顺利履行。
〔10〕确定出资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当。
〔11〕限制竞争条款。
〔12〕确定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
〔13〕设定或有损害赔偿条款,即收购方如因目标公司在收购完
成之前的经营行为导致的税务、环保等纠纷受到损害,被收购方应承
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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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5〕设定有关合同终止、收购标的交付、收购行为完成条件、、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其他条款。
2.收购合同的一般包括:
〔1〕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2〕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目标公司土地转让协议;
〔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
〔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
〔6〕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7〕目标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
〔8〕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
〔9〕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
〔10〕联合会议纪要;
〔11〕谈判记录。
上述的内容,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选择增减。
3.特别提醒:收购合同的生效条款
律师应当提请委托人注意,如收购工程涉及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的,应建议委托人约定收购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他情况下,
可根据委托人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五〕收购合同的履行阶段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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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
〔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
并于文件齐备时进展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场履行合同。
〔2〕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
〔3〕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
手续。
2.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股东变更申请书;
〔2〕收购前各方的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收购各方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转让的决议;
〔5〕出资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
〔6〕各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出
资转让协议;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收购履约阶段的事务
〔1〕收购款到账验收,出具报告书。在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
并将付款凭证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出让方指定的或
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让金额是否到账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
告给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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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购标的的交付及股东名册的变更。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
应及时办理被收购资产的交割手续和被收购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包
括所涉资产权属变更需要办理的物的交付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及
股权收购中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书等手续。
〔3〕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出资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转让标的
交割之后,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亦不再承当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收购方将成为目标公
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
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4〕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
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
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
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出资、
章程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4.特别提示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出资转让与出资转让合同生效,即收购合同
生效的区别。出资转让合同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生
效,或者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之外,一般自合同主体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而出资转让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但出资转让合同的
生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出资自合同生效时起转让,其生效根据公司性质
有可能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第三章收购含国有产权**公司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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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
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
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
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章。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根本流程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规
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展。其工作
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
--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
记。
〔一〕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展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展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②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z.
-
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
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转让方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
文件的必要组成局部,转让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的合法性出具律师意见书。
〔三〕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向国有产权审批机构申请报批,并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清产核资和审计
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
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
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和国资委有相关规定〕。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
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组织进展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
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五〕资产评估
〔1〕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根底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
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z.
-
价格的参考依据:
①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产权转让工程涉及资产评估的,向国务院国资
委申请核准;
②经省级〔含方案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产权转让工程,由省级
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③其他资产评估工程实施备案制。
特别提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前方可继续进
展。
〔六〕公开征集
〔1〕选择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该交易机构的规则履
行进场交易手续。
〔2〕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登载在省级
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上,公开披露
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
20个工作日。
〔3〕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4〕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
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
实施产权交易。
〔5〕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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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视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展充分协商,依法
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
方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进展审议。
〔七〕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交易凭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
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八〕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
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去国有资产监视管部门
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具体方式是,原来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国有
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
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
手续。
〔九〕工商变更登记
产权受让方尤其要注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使获得的产权通过
法定公示程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标的企业性质不同,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依据可能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也
可能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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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产权转让的全过程中,律师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效劳。
〔一〕在内部决策阶段,律师可以提供的效劳有:
1.国有产权转让工程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制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对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展前期法律处理,包括但不
限于:
〔1〕与债权金融机构协商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事宜,与债权金融
机构达成相关债权债务协议;
〔2〕处理职工安置事宜,制作职工发动文件等,协助申报职工
安置方案。
3.协助拟定买受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
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4.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根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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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
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
理方案;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
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
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5.协助完成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制作内部决策过程中需要
的内部决议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应当制
作"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由董事会审议,应当制作书面"
董事会决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制作书
面"总经理办公会议决义";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的意见,制作"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意见纪要"〔转让涉及职工合法利
益时〕;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应当制作"
职工安置方案"〔需要安置职工时〕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上报转让批准人的报告。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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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国有企业报审产权转让方案的重要文
件,并是审批的重要依据。
1.进展国有产权交易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须向律
师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转让标的企业和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公章〕;
〔2〕转让方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的决议;
〔3〕转让方关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意见;
〔5〕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
〔7〕×××资产评估公司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8〕国资管理部门关于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备案〕函;
〔9〕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0〕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11〕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草案〕"。
2.律师承受委托后,应先对转让目标企业进展尽职调查。调查事
项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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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是否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有无产权证,
有无**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
采取保全措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
类,是否要剥离。
〔2〕流动资产方面,应重点查明: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
无法律障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
〔3〕长期投资方面,应重点查明: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
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于国家审批工程、投
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和回收;
〔4〕无形资产方面,应重点查明: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
和存在方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展
过评估;
〔5〕土地使用权方向,应重点查明:企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
有无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出让还是划拨或租赁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
了土地出金、土地使用期限、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作价入
股、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促使措施等,企业土地否符合现行规
划要求;
〔6〕债权债务的核减与确定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债权
债务是否真实、合法,债权债务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是否已过诉
讼时效,企业合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情况如何,是否有违约或将
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
内,有无可能承当责任,企业有无正在诉讼、仲裁及行政处分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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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来可能涉及诉讼及其事实,律师应当依据以上查清的事实为企业提
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贷款改投资、直接融资、债权转股权、
股份合作等〕;
〔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谁是出资人,出资人
身份是否合法,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
真实、到位、合法,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
方式是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
债权〕,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
〔8〕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公司员工构成〔高
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酬、
待遇、福利情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类员
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有无员工出资或持股等。
3.律师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展审查,
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展:
①对企业的历史文件进展审查,包括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财务会计
账目和审计报告、税务报告、政府有关文件等;
②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陈述对对应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进展审查;
③对企业近年签订的合同进展审查;
④对技术或实物出资,应对实物的物理状态、原始发票、运输单据、
抵押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资报告进展审查,以确定资产出资
人;
〔5〕其他适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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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调查的根底上进展法律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国有产权转
让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职代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计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抵押
权人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产权转让后
新公司章程的合法性。
〔三〕在产权转让事项报批阶段
协助转让方完成企业国有产权的报批,准备和提交报批应具备的
各项文件。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机构和批准程序
〔1〕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
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
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
部门审批。
〔4〕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
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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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8:59: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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