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七:违法解除或终止劳
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
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
同,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
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
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
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
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被证明不能
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
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
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
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
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仍不超
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
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
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
数额支付。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一定
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
时这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
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
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
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
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
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
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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