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效力
引鉴:
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公司的股东(大)
会,公司股东行使权利也是在公司股东(大)会。这里不讨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仅通过案例来探讨公司
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损害股东权益的,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1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各类事项规定了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对于一般事项,经代表一半股权的股东同意,即可成为
有效决议。对于重大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就需要代表
三分之二的股权的股东同意或者全部股东同意,才能成为有效
的股东会决议。
2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于特定的事项
设定一种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其本质上是对公司章程的修
改,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属于公司的重要和特定事项,所以表决
程序也应采用特别的表决程序。违反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和表
决程序,对实质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采用一般议事规则和表决
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应当予以撤销。
有些事项看似属于一般事项,但经推敲,则会得出这个事
项相当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新的内容,其本质是修改了公司
章程。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用特别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案例中,就是将修改公司章程
的事项按照一般公司事项进行表决,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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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行使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
权益。
案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持股34%,
乙公司以专利技术出资持股66%。两位股东共同制定并备案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明确,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
2016年12月5日,甲公司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通知
其于同年12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的议题为“召开公司临时
股东会会议”,拟就“某专利使用需经股东会过半数有表决权的
股东通过同意”的议题进行审议。甲公司随即提出异议,但未
被采纳。
12月23日,乙公司称公司董事长袁某因故未能主持会议,
改由公司董事蔡某主持召开股东会,甲公司出席并对主持一事
提出异议,但议题仍获通过并形成决议。由此,甲公司以股东
会主持和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
撤销公司决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公司决议的实体内容和形成程序
是否符合某公司的章程及法律规定。在实体内容上,该决议的
目的在于在公司章程原有的基础上,针对某特定事项增加一项
新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这属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范畴。而某
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又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须经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本案中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实际仍然采用的是多数决
原则,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
在形成程序上,某公司届时的董事长袁某因故未能主持股
东会,而是由某公司董事同时也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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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且会议纪要并未明确董事长袁某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
责的法定理由,也未出示有效的书面委托文件,在程序上也存
在瑕疵。判决撤销涉案的股东会决议,支持甲公司的诉请。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
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
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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