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13 04:24: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缓刑思想汇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1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訪突出问题及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

惩处信訪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訪工作秩序,保护信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

据《**行政监查法》、《**公务员法》、《信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訪工作纪律,是指违反x和囯家有关信訪工作规定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入员在处理信訪突出问题及体性事件

时,承担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

成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工作或参与决策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对造成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

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众利益,引发信訪突出问题或体性事件;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訪突出问题,导致矛盾

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疑难复杂信訪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訪工作机构交办、督办重要信訪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

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支持信訪请求意见,引发信訪突出问题或体性事件;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訪或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明

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訪工作机构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

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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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紧急信訪事项和信訪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訪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

(二)对信訪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

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处理信訪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重大信訪突出问题和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

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訪事项发生,

造成严重后果;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訪事项发生,

造成严重后果;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

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訪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

携带、使用武器,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

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訪突出问题或体性事件,对负

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

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人

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可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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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囯家行政机关任命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

定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查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囯家信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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