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天地手抄报
《法律、立法与自由》是哈耶克历经17年思考而发表的最后一部系统性学术著作,
被誉为20世纪最重要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圣经。这部巨著所开示出的问题,型构了后世
法哲学的努力方向。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中,哈耶克提出了“法律先于立法”思
想。何为“立法”?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本身却从来不是像立法那样被‘发明’出来的,
因此与这种法律不同,立法的发明在人类历史上要相对晚出现一些。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
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
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
哈耶克认为,人类在立法权问题上过于关注权力的归属,而“很大程度上遮蔽了这种
权力应当扩展至多大范围”,即人类忽视了立法权力的边界问题。
现代世界确信“法律为立法的产物”,奉行起源于古希腊时代,复兴于中世纪晚期的
“立法决定论”。哈耶克认为这种观点属于“建构论唯理性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有着
天然的血缘关系,乃是一种谬误。因为在人类意识到法律本身之前,法律已存在。显然,
哈耶克这里所谓的“法”并不仅仅涵括现代意义上的制定法,而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遍行为
规则。
从思想背景看,哈耶克一生经历了20世纪几乎所有人类的重大事件,其思想具有跨
学科的宏大背景支撑。哈耶克始终主张对社会科学的问题进行跨学科的多维思考与研究。
就法律与立法的关系而言,哈耶克乃是一位文化进化论者,主张用生态学和文化人类学的
观点追问理性和语言在文字化之前的法律起源问题,并进一步区分了“习得的规则”与
“先天性规则”,指出人类始终受着这两种规则的指导。
图一
图二
图三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
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
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
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
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
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
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
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纠合
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
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
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
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
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
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
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
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
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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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8 07:3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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