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手抄报的资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
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⑸进行或者情、活动;
⑹多次偷窃;
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⑻吸食、注射;
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的手抄报的资料图一
法律的手抄报的资料图二
法律的手抄报的资料图三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
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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