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非典型性肺炎在我国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疫区人民众的生 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果断领导,采 取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外交、法律、行政、科研和医疗措施,团结全国人民以 各种形式抗击“非典”,志在赢得这场历史性战役。 正当我们被医务人员的英雄故事所感动,爱国主义、民族主义情感空前高涨的 时候,依法防疫,理性反思,科学显得尤为重要。 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我国医疗卫生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了由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的医疗卫生法律体系。在传染病 的预防、和控制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 条做出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最高法律规定。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医务工作 者和一般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权利,将传染病分类管理,列明甲、乙、 丙三类共 41 种法定传染病,对各类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公布、控制、监 督以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 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务工作者及时报告传染病的法律义务 和法律责任。 《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等卫生部部门规章对医院感 染管理制度、隔离消毒制度和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本作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非典”流行的人为因素及相应法律责任、阐 释依法防疫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关键词: 非典型性肺炎(AP),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法律责任 非典型性肺炎(Atypical Pneumonia, AP),是一种由新病原体引起的急性呼 吸系统感染疾病,传染性很强,一些患者的免疫系统和肺组织遭到破坏,病情 进展迅速,预后不良。引起非典型性肺炎的病原体通常有:支原体、衣原体、 军团菌、立克次体、腺病毒以及其他一些不明微生物。医学研究初步断定本次 “非典”的病原体是冠状病毒及其变异株。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非典”为 “重症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 我国卫生部已将“非典”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 行管理。 防治传染病的原则是“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此原则也在我国 医药卫生立法中得到从分体现。然而,从 2002 年 11 月广州出现首例“非典” 病人以来,疫情却相继在包括首都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
和地区蔓延,暴露出我 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和弊端。 “非典”流行固然有比较复杂的医学原因,但不容忽视的是疫情发展中的人为 因素。 一, 医务工作人员 疫情暴发初期,一 k “ 非典 ” 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更没有采 取严格的隔离措施,有关医务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回顾分析相关资料,发现当时可能的原因有: 1 ,诊治活动过于简单化,程序化, 过多依赖物理检查和化验检查。 2 ,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对非典型性肺炎缺
x0c乏认识。 3 , 缺乏必要的传染病防范意识和相关知识。 4 , 对患者病情疏忽大意 , 或者过于 S 信,或者玩忽职守。 凡此种种,反映出我国传染病防治第一道防线的薄弱,也反映出医务人员普法 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发 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师法》还规定, 医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法律规定了医务工作者的“报告”义务,奠定了传染病“逐级报告”制度的法 律基础。但现实不能让人们相信疫情初期的医务人员履行了 “报告”义务。 当然由于非典型肺炎当时还不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收 集疫情、分析疫情,建立新的疫情报告方法和规范的确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这 不能构成有关责任人的免责事由。 二,医疗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是患者获得和康复的主要场所,是预防和传染病的前沿 阵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 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 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 散。同时要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 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 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
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发生重大疾病流行或 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 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然而不幸的是,问题恰恰处在医疗机构内部,一段时间内某些医院的急诊、门 诊和病房成了交叉感染 的重灾区,相当部分的 “ 非典”患者是医院内 感染的受 害者,其中就包括许多医务人员。截至到目前北京地区医务人员的感染率高达 1 7 %。 三,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 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 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 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 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果 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比照刑法第 178 条(旧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准许或者纵容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
x0c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 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由于各种原因或出于各种心态,无视国家 法律规定,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政人员的警告,隐匿躲藏,我行我素, 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 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 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各 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 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在防治传染病工作中,法律赋予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机关核心领导地位,并对 具体职能机构和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耍求。为保证政令畅通,有效防疫,《传染 病防治法》特别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新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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