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24-11-08 18:03: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持抢劫)

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重要意义。疫情期间故意传播病毒、造谣传

谣等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仅

靠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惩治这些行为。此时,如果不充分发挥

刑法的惩罚功能,对之及时予以制裁,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发

生,从而给防疫工作造成被动。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除了惩罚

功效外,还具有最高的道德否定性评价,能够对民众心理产生巨大威

慑。一旦适用刑法定罪量刑,就会给社会大众传递出一种价值取向和

是非评判标准,能够起到震慑与教育作用。因此,在疫情防控中适用

刑法,能够为全力抗“疫”营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重点领域。我国刑法对疫情防控中的相关

犯罪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而言,对于故意传播病毒,

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等犯罪论处,过失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相应的过失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

等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对于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的,构

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

品、物资,用于防治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医

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相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

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罪。对于编造、传播有关的恐怖信息或其他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义务且拒不改正,导致违法信息被大量传播

的,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疫情防控中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恪守谦抑主义。刑法既然拥有

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完全可以成为非常时期所倚重的工具。但是,越

是非常时期,越要尊重法治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刑法虽然能够

在抗击疫情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却绝非唯一手段,更不是治本之道。

应当摒弃刑法工具主义、万能主义的思维,恪守刑法谦抑主义原则,

不能出于当前需要而将本属于民事纠纷、治安违法的行为作为犯罪处

理。否则,会引发社会恐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依法从重从快。在疫情暴发时期,维护社会稳定是重中之重。此

时发生的犯罪行为较普通时期相比,危害程度更高、对社会秩序的破

坏更大、对人民众安全感的影响也更强烈,理应受到更为严厉的从

重从快惩罚。在非常时期如果不能从快审理,等到疫情结束后再去结

案,其警示教育意义无疑会大打折扣。当然,无论是从重还是从快,

都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严守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沦为“舆

论审判”“媒体审判”。

注重宽严相济。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必须结合犯罪

人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预防必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分类处理。例如,对于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四处流窜,实施向

他人或公共物品吐口水等报复社会行为,致使多人感染;编造谣言恶

意攻击党和政府,甚至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引发广泛传播;将

众捐赠的抗“疫”款物据为己有或变卖牟利,造成恶劣影响等行为,

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因亲人难以就诊、确诊感染或因病去世而情绪激

动,一时难以自控而实施的过激行为等,则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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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疫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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