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各类犯罪分析
【导读】
疫情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很多平凡的英雄,也照出
了社会各行各业的疏忽和不作为,但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
击疫情的时刻,许多不法分子却试图逾越法律,利用疫情违
法乱纪。本篇就带大家共同来分析,在疫情中可能涉嫌的各
类犯罪。
【案例再现一】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
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
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自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
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依照刑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再现二】2020年2月3日,应某某通过、社
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为某医院女护士,有获取
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号编造医院仓库管理
员身份其交易,共计骗得被害人六千余元。
【法条链接】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
1
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
罪处罚。
【案例再现三】犯罪嫌疑人邵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货
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
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
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总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经产品质
量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
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法条链接】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除上述三个典型民犯法案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
官员若出现疫情防控不力等问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
如下犯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
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
2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
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
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
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
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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