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各类犯罪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15 11:51: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寻犯罪嫌疑人)

疫情下的各类犯罪分析

【导读】

疫情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很多平凡的英雄,也照出

了社会各行各业的疏忽和不作为,但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

击疫情的时刻,许多不法分子却试图逾越法律,利用疫情违

法乱纪。本篇就带大家共同来分析,在疫情中可能涉嫌的各

类犯罪。

【案例再现一】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

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

调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自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

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

品的,依照刑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再现二】2020年2月3日,应某某通过、社

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为某医院女护士,有获取

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号编造医院仓库管理

员身份其交易,共计骗得被害人六千余元。

【法条链接】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

1

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罪定

罪处罚。

【案例再现三】犯罪嫌疑人邵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货

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

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

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总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经产品质

量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

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法条链接】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

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除上述三个典型民犯法案例外,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

官员若出现疫情防控不力等问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

如下犯罪: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

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

2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

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

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

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

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

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

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

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

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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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疫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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