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2020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08 16:37:0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8日发
(作者:危房鉴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指

挥,多次就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构建

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要强化

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

规建设;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

作,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

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

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传染病防治法》修改工作部署,

在认真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传染病防

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对征

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总体修订思路

在此次《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中,主要把握以下思

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

一位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

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

定和国家安全。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发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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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特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做好重大疫情各项防控工作的成功经

验,将这些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

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修

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四是

着眼健全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

在相关制度设计上做好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突

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衔接性规定,保证相关法律之间的系

统性与协调性,不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

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防控的防控原则(第一条、

第二条)。

(二)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

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八条、第十一条)。

(三)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

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

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

(四)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

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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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第

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

(五)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

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

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

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

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

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

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七)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

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

(八)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心定

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

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

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负责公布(第四十三条)。

(九)完善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

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

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

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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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等)。

(十)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

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

医药在传染病中的作用(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等)。

(十一)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

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第六十七

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等)。

(十二)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

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第九十四

条至第九十六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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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疫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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