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
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
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
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
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
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个人声明
本人XXX(身份证号:)与前夫XXX(身份证
号:)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
住并育有一子XXX(身份证号:)。本人与前夫XXX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综上所述,本人与前夫XXX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及相关司
法解释中关于认定事实婚姻的规定。本人与前夫XXX之间的婚姻属
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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